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一、引言在民用航空领域,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单位,其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背景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管理规则是通过规范和指导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区域管理、飞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以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三、安全管理原则3.1 适应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航空企业的实际情况,安全管理规则需要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实施性。

3.2 综合性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安全要求,确保全面覆盖和综合管理。

3.3 风险管理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环节,以最小化风险,并及时应对和处置风险事件。

3.4 持续改进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基于不断的反馈和评估,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风险。

4.1 安全目标和政策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政策,确保各级组织和个人都能够理解和遵守。

4.2 资源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进行合理的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设备、信息和财务等方面,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3 风险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环节,以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4.4 安全培训和教育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评估等,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5 安全监督和审核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监督和审核,确保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4.6 事故调查和分析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1 指导文件和程序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和程序,对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

20110523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

20110523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
管理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 MD-TM-2011-001 下发日期: 2011 年 5 月 10 日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 (SMS)建设指导手册
(第三版)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 1 1、目的 ............................................... 1 2、依据 ............................................... 1 3、适用范围 ........................................... 2 4、实施说明 ........................................... 2 5、空管SMS框架 ........................................ 2 6、术语 ............................................... 4
2009年,民航局空管办编写下发了《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 二版)》,对空管运行单位如何建立SMS给予了一些指导。2010年,民航局下发 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对民航空管 运行单位建立SMS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民航局推进空管SMS建设进度的要 求,以及空管运行单位在SMS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办组织对《民 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二版)》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空管sms建设要求及内容安全政策和目标11安全政策111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政策明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行动准则完善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提高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112安全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民航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的承诺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为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则。

以下是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和目标、确定安全操作程序、实施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核,以达到全面保障飞行安全的目的。

此外,应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
审核和提升,以不断完善体系。

二、安全任务分工
各个运行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任务分工和程序操作,确保安全
服务质量和适航性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流程和操作手册,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安全知识、遵
守操作规程。

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每个运行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控制方案,并制定能够应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飞行事故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次事故都需要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处理。

各个运行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以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到各个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应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空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政策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管理方式和行为,加强内部检查和质量控制,达到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四条空管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总局空管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空管运行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问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制度第六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报告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对空管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六)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八)开展空管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奖惩工作。

第七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规划,研究确定本专业各项安全指标,参与制定空管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书。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导言:航空行业是现代社会高速、高效、安全的交通工具,对于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飞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民航安全管理办法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为确保民航飞行的安全,规范各项操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以及管理和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本文将从机场管理、飞行操作、航空器维护等方面,介绍民航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

一、机场管理1. 机场准入规范机场应符合国家民航局规定的准入标准,包括机场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航空器进出口的通行条件、保障运行安全所需的资源等。

2. 机场保障措施规范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飞行区域管理、机场内部安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

同时,要加强机场运行状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飞行操作1. 飞行指挥规范机组指挥员应熟悉航班相关信息,负责指挥机组成员进行飞行操作。

飞行指挥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飞行时间、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确保飞行安全。

2. 飞行训练规范机组成员应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包括应急处置、恶劣天气下的操作等。

训练内容要根据不同飞机型号和作业环境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机组成员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飞行空域管理规范飞行空域应按照安全导航的原则进行划分,设立空中航路和相关导航设施。

飞行人员要按照航空器性能要求、天气情况和航班需求选择合适的航路、飞行高度和速度,遵循相关的空管指令。

三、航空器维护1. 航空器检查及维护规范航空器在每次飞行前和停场期间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机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故障和不良现象要及时进行修复。

2. 航空器备件管理规范航空器备件的选择、采购、使用和储存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备件的质量要达到国家民航局要求的标准,确保航空器在维修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维护飞行安全。

3. 航空器维修记录规范航空器的维修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维护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1. 前言作为国家的重要运输方式,民用航空的安全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其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运行单位自身的安全,也影响到全国民航的安全水平。

鉴于此,制定并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加强对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安全管理综述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空中交通管理的高效安全运行。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责任、安全宣传、事故调查与分析、安全监督等方面。

2.1 安全管理制度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安全制度、安全机构、安全职责、安全流程、安全标准等方面,明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定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2.2 安全培训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改善人员素质,增强工作技能。

安全培训内容应涉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飞行安全,防范飞行事故等方面。

2.3 安全责任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列出安全管理责任单,被列入责任单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应进行奖励,加强安全氛围的营造。

2.4 安全宣传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

组织安全讲座、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安全宣传视频、制作安全宣传资料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2.5 事故调查与分析飞行事故的发生往往有多种原因,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是降低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组建事故调查小组,对每起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

2.6 安全监督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遵循国家总局民航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督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是指负责管理和运行航空交通管制系统的单位,其安全管理规则是保障航空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安全标准、安全程序、安全培训、安全监督等方面。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安全风险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航空交通安全的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在航空交通管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航空交通安全。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监督和检查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航空交通安全。

五、安全事件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同时,应开展安全事件分析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航空交通安全水平。

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是保障航空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完善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确保航空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xx-02-13实施日期:20xx-03-16《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xx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空管系统规章制度

空管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空管”)工作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空管工作的单位、人员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空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规划、创新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空管系统规章制度,确保空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空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空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省级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空管单位应当设立空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空管工作。

第九条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空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航局、民航局省局的指示、决定。

(二)制定本单位的空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空管设施建设、改造和更新。

(四)组织开展空管人员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

(五)确保空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六)协调解决空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空管设施与运行第十条空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先进。

第十一条空管设施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空管设施运行安全。

(二)科学合理,提高空管设施运行效率。

(三)节能环保,降低空管设施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空管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空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空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空管工作。

第十四条空管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空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空管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空管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二版)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二版)

管 理 文 件编号:MD-TM-2009-004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二版)前 言安全管理体系(简称SMS)是民航界为响应日益高涨的提高航空安全水平的呼声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完成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的修订,增加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内容,要求各缔约国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空管运行单位、民用机场等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民航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中国民航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全行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对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

为全面推进我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写、完善了《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

该手册是推进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空管运行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指导和帮助。

手册介绍了我国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和结构,对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步骤,以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手册按照民航局的有关文件,细化了部分安全管理要求。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要按照民航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本手册建立并不断完善空管安全管理体系。

民航局空管办二〇〇九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写目的 (1)2 依据 (2)3 定义 (2)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结构与组成 (3)1 概述 (3)2 管理承诺与策划 (4)3 安全管理程序 (11)4 监督、测评与改进 (25)第三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29)1 概述 (29)2 空管SMS的准备和策划 (29)3 空管SMS的实施和运行 (31)4 空管SMS的改进和提高 (31)附 录 (32)附录1: 名词解释 (32)附录2:安全政策样例 (33)附录4: 空管安全目标分解示意图 (37)附录5:涉及空管的风险举例 (38)附录6 :危险源控制单 (39)附录7: 危险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分类、风险矩阵 (40)附录8 制定应急保障程序的情况 (42)附录9: 安全绩效考核样例 (44)附录10: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差异分析表 (50)第一章 总 则1 编写目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没有安全高效的空管系统,就没有现代民航业的发展。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管 理 文 件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MD-TM-2009-003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4)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12)第四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14)第五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15)第六章 附则 (16)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 (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以下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建设,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民航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及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985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和管理性文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空管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健全空管安全管理体系。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航省、区、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本省、区、市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空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空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空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管制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管机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职责落实到民航局和民航局所属各级空管部门。

三、监督范围1.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2.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运行过程和服务质量;3.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监督内容1. 对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2. 对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素质符合要求;3. 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了解和处理各类异常情况;4. 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五、监督措施1. 采取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2. 对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严格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 建立安全监督报告制度,鼓励各级空管部门和相关人员主动报告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4. 加强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六、监督效果评估1. 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复核,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改进研讨会,总结经验,分享成功做法,提出改进方案;3. 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整改。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 对原有监督管理制度不符合本制度的条款,将在颁布本制度后一年内废止或修订;3. 对于不服从本制度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

空管安全管理制度

空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空管)的安全,提高空管服务质量,规范空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空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航空单位、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器运营单位以及从事空中交通管理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人员管理(1)空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安全意识,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空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空管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2. 设备管理(1)空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空管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备性能。

(3)空管设备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故障情况。

3. 信息管理(1)空管信息应实行分级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2)空管信息应实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空管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4. 飞行安全管理(1)空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飞行计划和飞行程序。

(2)空管单位应加强对飞行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飞行员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3)空管单位应加强对飞行器维护和检查,确保飞行器安全运行。

5. 应急管理(1)空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等内容。

(2)空管单位应加强对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空管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监督检查1. 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空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空管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6.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更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办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4 年7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并将邮件标题注为“83部意见反馈表”。

意见反馈表和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 下载。

联系人:程晓林,电话:
185****1214。

民航局空管办
2024年6月27日附件:
附件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论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论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论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论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航空运输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当然民航的安全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但是其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的问题,要促进航空运输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直视这些问题,并积极的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进一步创新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带动着民航的高速前进,航空运输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必将促进民航在未来更高层次的发展。

民航的高速发展度其空管系统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空管系统必须追求更高层次的进步与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优质服务以及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也对民航空管系统的管理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民航空管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民航是一个对安全系数要求极高的行业,因此它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足够精细、有效,以避免由于安全问题带来的一系列的麻烦,所以,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不遗余力的找出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抓紧时间对其进行改进,以期民航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1.隐藏在信息技术下的安全漏洞信息技术对于民航空管系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特点也使民航的安全管理系统受到威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就要致力于研究高效的管理手段及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信息技术特有的共享性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现阶段我国的空管系统的信息技术并不是由我国独立研发的,大多数还要依赖于国外的商业组织,需要运营商的在线支持,十分注重网络的互联性。

而我国在这一方面技术还不成熟,没有安全有效的防护和加密的手段,对于黑客或是网络病毒的侵入抵抗力较弱。

例如,在传输重要的信息资料时,相对薄弱的环节容易出现问题,那么由此就会产生一些列的连锁反应,很可能会导致整个空管系统崩溃,就会造成通信内容外泄,甚至会中断通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与安全事故。

2.发展不平衡的空管安全系统我国的民航运输中,许多机场的管理能力很低,特别是中小型机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薄弱环节现对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篇: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空管安全信息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空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政策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管理方式和行为,加强内部检查和质量控制,达到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四条空管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总局空管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空管运行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问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制度第六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报告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对空管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六)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八)开展空管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奖惩工作。

第七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规划,研究确定本专业各项安全指标,参与制定空管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专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评价本专业运行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定期对与本专业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查找问题,发现和掌握本专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变化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管理措施。

(四)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建议,制定相应的措施。

(五)参与本专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六)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第八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措施、要求,具体组织和实施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定期或适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监督检查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协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报告各项安全工作情况和运行数据。

(六)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事项申请。

第九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航空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运行安全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研究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部署落实整改措施,申报或批准有关安全奖励或惩罚方案等。

第十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做到定期通报安全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空管分局、空管站及其空管运行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对涉及安全和运行的会议要形成会议文件,并在会后一周内上报及下发。

第十二条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必要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进行研究。

第三章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空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以及空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对所分管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者及全体员工都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各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活动都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

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之间,以及地区空管局和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之间每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空管系统实行安全问责制,民航总局负责对总局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

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地区空管局负责对其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和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

第十八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总局空管局将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本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

第十九条当地区空管局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发生下列情况时,地区空管局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所属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含)以上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

第二十条安全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以及免职等四种。

第二十一条安全问责的程序(一)负责安全问责的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由负责安全问责单位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三)被问责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对被问责人做出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决定的,问责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空管运行中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包服务或向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派服务,并可能对安全运行质量有影响的事项,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提供该服务有关的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此类服务的安全管理,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该工作的质量监控,以保证空管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与空管安全运行有关的单位,以及各空管单位之间,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有关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除其他必要条款外,应当包括:(一)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生效期限;(二)安全工作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三)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和义务范围;(四)提供上述服务在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五)其它安全责任事项或条款。

第二十五条地区空管局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指导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签订协议的单位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第四章空管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总局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级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地区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在地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空管分局、空管站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建立本单位的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内部的各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空管单位应视情增加对其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二十八条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汇报;(二)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及记录;(三)跟班监督检查;(四)巡视、检查运行单位工作现场;(五)抽查安全工作规章、程序、标准执行情况及工作记录;(六)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七)组织问卷调查;(八)对管制单位可抽查陆空通话录音、雷达录像、管制协调电话录音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每次对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

运行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及要求等。

第三十条《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由实施运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经组织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组织该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存档。

必要时报上一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中指出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措施递交实施监督检查的空管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行监督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三十三条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当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估的申请:(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二)变更管制方式;(三)新技术首次应用;(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六)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七)上一级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估的实施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估小组或其指定机构实施。

空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文档及资料,保障安全评估活动的顺利完成。

只有确定被评估事项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时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估包括的步骤:(一)了解系统及其运行环境;(二)危险和风险识别;(三)风险发生严重性和可能性分析;(四)确定风险等级;(五)制定风险缓解措施;(六)编写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明确阐述安全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在通过安全评估后,被评估的空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督,并及时将影响运行安全的重大情况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