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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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国土督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22号2009年7月9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规范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部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三章督察准备第四章督察实施第一节进驻现场第二节内业审核第三节外业核查第四节实施处理第五节汇总反馈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工作纪律和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实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的一定时段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例行督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例行督察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组织实施。

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可以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

第五条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规划期原则为五年。

例行督察规划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编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严格执法,保护国土资源环境;2. 提高监察效能,减少不法行为;3. 推动改革创新,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1. 着重加强对违规占用、污染和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力度;2. 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执法监督,包括矿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领域等;3. 优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4. 加强对国土、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工作措施:1. 完善执法监察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序进行;2. 开展大规模执法巡查活动,以重点行业和区域为重点,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4. 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5.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国土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6. 推动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同配合,形成监察合力。

四、工作阶段: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组织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 实施阶段:根据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执法监察巡查活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绩效评估阶段: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成果:1.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察机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2. 落实各项法规,减少不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环境;3. 推动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六、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2. 关注公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预算与资金保障:1. 在年度预算中划拨执法监察经费,保障工作需要;2.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筹措执法监察经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动态巡查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给予足够的预警和注意。

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份关于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一、巡查范围巡查范围是动态巡查的基础,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和需要,明确巡查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是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重要位置,必须得到优先考虑。

2.森林。

森林是我们生存的宝贵资源,对森林的巡查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草原。

草原是不可再生的生态系统之一,草原动态巡查将提高我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水平。

4.水域。

水域是我们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及时、准确地巡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5.矿产资源。

矿产品种类繁多,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执法部门需要重点监管。

二、巡查人员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核心是巡查人员,他们是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素养、执法能力和执法技能。

对于巡查人员的要求如下:1. 熟悉巡查的业务知识。

2. 熟悉执法法律法规,具备执法能力。

3. 熟悉现场处置和情况反馈的操作方法。

三、巡查内容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对于自然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巡查。

针对自然资源利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需要掌握全面的巡查要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有违反执法法规的行为?2. 是否有拓展违法采矿、垃圾倾倒、非法占用森林等活动?3. 是否有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行为?4. 是否有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四、巡查方式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有多种形式,它们的实施方式也有些许差异。

在巡查方式选择时,需要充分考虑个方面:1. 应根据巡查对象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巡查方式,如直接巡查、现场勘查、通过实物证据、报告有效视图等多种方式2. 巡查工作要充分考虑时效性问题,在实施巡查方案时应注意及时通知和沟通。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确保对重点区域和项目进行精准监管。

2. 着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强化对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巡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4. 推动信息技术在巡查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制定巡查计划:按照年度巡查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巡查计划。

要确保巡查区域的全覆盖,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先巡查的重点区域和项目。

2. 完成巡查任务:组织巡查人员按照计划,对各地区、项目进行巡查。

巡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

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巡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大对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巡查力度。

重点关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对违法疏浚、乱占耕地、恶化水质等行为进行查处。

4.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建立巡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共享,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运用。

5. 推动协同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形成巡查工作的合力。

与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享信息和资源,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

6. 加强巡查人员培训: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加强巡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执法能力和素质,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三、保障措施1. 配置必要的工具设备:确保巡查人员的工作设备齐全和正常运作。

包括车辆、摄像机、测距仪、便携式终端等必要工具设备,以满足巡查工作的需求。

2. 加强巡查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招聘一批合格的巡查人员。

同时,加强对现有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结合实际,确定巡查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林业、公安、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为巡查工作信息员的作用。

第五条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或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密度。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3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3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与国土资源所之间的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调查、管理、评估等工作。

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

国土监察大队和国土所之间的巡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巡查目标和范围:明确巡查的目标和范围,并确定巡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

2. 巡查计划和安排:制定巡查计划并安排巡查人员和工作时间,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巡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巡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调查访问等,以及利用遥感、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进行巡查。

4. 巡查记录和报告: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5. 巡查结果和效果评估: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巡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之间的巡查制度,可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对国土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2)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巡查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下面将从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工作流程和实践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巡查对象、巡查范围和巡查内容。

巡查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土地、矿产、水源、林地等国土资源和国土利用项目。

巡查范围则是指国土资源的全面覆盖范围,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各类土地利用区域。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违规行为等方面。

其次,巡查工作的流程包括计划制定、资源调查、巡查执行和巡查报告等环节。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三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三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导言本文旨在制定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本,以规范巡查工作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二、巡查任务分配为了确保巡查任务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任务分配的具体流程。

1. 根据巡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巡查任务的范围和目标。

2. 将巡查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巡查项目,并匹配合适的巡查人员。

3. 根据巡查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确定巡查任务的优先级。

4. 在分配巡查任务时,应考虑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保证任务的合理分配。

三、巡查流程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的具体流程。

1. 巡查计划编制a. 根据巡查任务和时间要求,编制巡查计划。

b. 巡查计划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信息。

2. 巡查前准备a. 巡查人员应熟悉巡查任务和要求。

b. 准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装备。

c.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巡查的顺利展开。

3. 巡查实施a. 按照巡查计划和要求,进行现场巡查。

b. 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现场情况。

c. 检查巡查对象的相关证照和资料。

4. 巡查记录和整理a. 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

b. 将巡查记录整理成报告或文件,报送上级部门或单位。

5. 巡查结果反馈和处理a. 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b.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巡查总结和评估a. 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巡查标准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相关的巡查标准。

1. 巡查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a.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b.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巡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a. 检查巡查现场的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巡查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的一系列规定。

第三条国土巡查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合法利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巡查频率、巡查内容等。

二、巡查主体和职责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巡查的主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土巡查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公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认真履行巡查职责。

第七条巡查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及时向上级报告;(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四)定期向上级报告巡查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巡查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国土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储存、运输等;(三)其他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国土巡查要求:(一)巡查人员应当根据巡查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巡查;(二)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取证;(三)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巡查情况,对重大、紧急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四)巡查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不得利用巡查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四、巡查结果处理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制止,并当场出具执法文书,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3篇)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3篇)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范本)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我县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省___《___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___》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十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___年度全县土地执法动态(范本)巡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市局“2112”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全县违法用地情况,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有效提高违法用地制止率和整改到位率,促进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职,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势头,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管理秩序。

二、工作任务(一)县局动态(范本)巡查工作任务。

县局监督、指导全县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制定全县巡查工作实施计划,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各分局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___次考核,每月对各镇进行动态(范本)巡查不少于___次。

(二)分局动态(范本)巡查工作任务。

各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___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巡查每周不少于___次,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拒不改正、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要按月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每月___日前制定下月巡查工作计划,报县局备案。

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到立案、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对土地执法动态(范本)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要依法采取责令停工、制止、查处等措施处置,同时落实好以下四条要求:(一)巡查结果零报告。

自然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察巡查工作。

二、监察巡查的原则1. 依法监察:监察巡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2. 公正公平:监察巡查工作必须公正公平,不得违反职业操守。

3. 客观公正:监察巡查工作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任何个人、组织和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4. 保密制度:监察巡查工作必须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隐私。

5. 终身责任:监察巡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担负终身责任。

三、监察巡查的内容1.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察巡查。

2. 自然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的监察巡查。

3. 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情况的监察巡查。

4. 自然资源规划和管理情况的监察巡查。

5. 其他涉及自然资源的监察巡查工作。

四、监察巡查的程序及方法1. 监察巡查程序(1)接到巡查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巡查范围、对象、时间和任务。

(2)对巡查对象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实地巡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监察报告。

(5)根据监察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6)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2. 监察巡查方法(1)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地巡查,不得随意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

(2)调查取证:巡查人员必须依法采用调查取证等方法,搜集相关证据。

(3)文书材料:巡查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制作巡查记录、报告等文书材料。

五、监察巡查的责任1. 巡查人员责任(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监察任务。

(2)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

(3)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保持清廉自律。

2. 被监察单位责任(1)接到监察通知后,应积极配合监察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3)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干扰和阻挠。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一、巡查范围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三、巡查人员职责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GB/T 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国刑法》(13)《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行为的基本容查处国土资源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土地巡查工作规范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自然资源所动态巡查制度

自然资源所动态巡查制度

自然资源所动态巡查制度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要求,规范辖区内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采矿等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工作人员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原则;采取发现与制止、查处、责任与奖惩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所行使下列动态巡查职责:(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

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属地镇政府书面报告。

(三)协助相关组室(单位)做好建设用地供后利用情况现场核查和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等工作。

(四)配合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巡查,做到信息互通、共享。

(五)每月25日前向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当月巡查情况和巡查台账等相关资料。

同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巡查情况。

第四条自然资源所应将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各类现代农业园区;(二)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三)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翠云廊自然保护区、柏林湖湿地公园、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亭子湖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四)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涉嫌自然资源违法问题的区域;(五)历年卫片违法总量大、比例高的区域;(六)在建矿山以及往年非法采矿、盗采资源频发区域;(七)已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田长制”公示牌建设区域;(九)地质灾害隐患区、标志标牌建设区及地质灾害项目实施区域;(十)上级交办的其他重点巡查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全面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制度范本

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制度范本

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清查巡查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包括对耕地、建设用地的巡查和监测,以及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

第三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及时发现、迅速处理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清查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监管。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土地资源。

第六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耕地进行清查,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二)对建设用地进行巡查,确保建设用地的合规使用;(三)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查处,包括非法占用、非法转让、非法开发等;(四)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资源浪费、污染等问题。

三、巡查频率和方式第七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制定合理的巡查频率和计划。

第八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应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巡查组织和人员第十条土地清查巡查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巡查人员。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上报巡查情况。

五、巡查结果处理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用地,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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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实施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巡查准备。

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二)实地巡查。

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

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现场处置。

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五)巡查信息记录。

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制止、报告和通报第十五条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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