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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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作业行为,避免或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 危险作业包括:
3.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
3.3 临时用电作业
3.4 高处作业
3.5 大型吊装作业
3.6 交叉作业
3.7 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1.1 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1.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1.3 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1.4 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4.1.5 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4.2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 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2 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4.3.1 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4.3.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4 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4.5 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5.1 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
4.5.2 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5.3 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
4.6 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6.1 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4.6.2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 监护人员职责
4.7.1 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7.2 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7.3 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 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
5.1 “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
职责。
5.1.1 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
5.1.2 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
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
5.1.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5.2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
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
5.2.1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
5.2.2 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5.2.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
5.2.4 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
5.2.5 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
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
5.2.6 《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2.6 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
权限按下表执行。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在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
5.3.1 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
5.3.2 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 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5.3.3 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
5.3.4 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措施等。
5.3.5 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3.6 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6.1 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
6.1.1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1.2 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6.2 危险区域分类
6.2.1 一级危险区域
6.2.1.1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
6.2.1.2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10 米的区域内;
6.2.1.3 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
6.2.1.4 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6.2.2 二级危险区域
6.2.2.1 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 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 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2 二级危险区域
6.2.2.1 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 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 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3 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6.3 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6.3.1 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
作业许可证》。
6.3.2 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
6.4 相关人员职责
6.4.1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6.4.1.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1.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1.3 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
6.4.2 监护人员
6.4.2.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2.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2.3 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
6.5 审批程序
6.5.1 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
6.5.2 部门、车间经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
6.5.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
6.5.4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
6.6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6.1 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
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6.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6.3 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
6.6.3.1 核实清楚动火作业地点的情况以及毗邻部位的情况。毗邻部位包括动火地点周围的
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