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合同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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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8条篇一: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是法治倒退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是法治倒退,经不起历史和市场的考验!1、民诉法是程序法,当事人的委托权是公民实体权,属于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中夹带限制实体权的条款违反立法法的原则;2、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是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一员,受市场优胜劣汰的调整,不能强权干预,不限制律师,反而限制法律工作者,违反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规律;3、法律工作者受司法部的管理,最高法用人大授权的司法解释权插手并限制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范围,属变相干预行政;说直接点就是无事找事做(想要点好处罢)4、与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相悖。
篇二:《合同法》第48条《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该条规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
试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
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
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
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 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
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
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
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
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
道交法及条例
![道交法及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2b80c44f7ec4afe04a1df80.png)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主张利息适用的法律依据建议法院参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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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在基层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其机构性质原为事业机构,并挂政基层政府司法所牌子与,实行二块牌子合署办公体制,行政上归属于地方政府,业务上归属司法局管理。
2001年,根据司法部要求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成为自负盈亏市场主体。
目前全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0万人,律师队伍27万人,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和补充关系。
基于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确写进了代理人的范围,并与律师处于平等的代理权限和法律地位。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但是,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88条第2款作出了“(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区域范围,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和当事人对代理人的选择权。
2015年3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和律师陆续以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为由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提出代理权异议,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甚至开庭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业务、利益受损,并增加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经济负担。
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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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工资支付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惩罚员工或其他目的,私自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私自扣工资的定义私自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擅自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私自扣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工资;2. 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3. 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4. 任意扣除劳动者工资作为罚款;5. 未经劳动者同意,扣除工资用于缴纳罚款、赔偿金等。
三、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四、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处以罚款:(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合同法88
![合同法88](https://img.taocdn.com/s3/m/9657079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1.png)
合同法88合同法第88条规定了关于债权人的转让问题。
这一条款内容的出现,为合同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问题,为不能直接参与合同的第三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债权的转让在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其适用范围广泛,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第88条展开详细讨论,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实际应用。
首先,合同法第88条的内容是指债权人通过合同的转让将权利义务的利益转移给第三人。
这种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益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转让债权的情况下。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同意或依法转让。
这为债权人在面临无法履行合同或需要变更合同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合同法第88条的出台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先,债权的转让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当债权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可以通过转让将权益转移给其他有能力履行的个人或公司,避免了经济利益的损失。
这样的转让可以确保经济主体的连续性,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其次,债权的转让有助于解决法律无法直接调整合同争议的问题。
在一些合同争议中,需要第三方参与解决纠纷。
债权的转让可以使第三方直接获得权益,并代替原债权人履行合同,从而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合同权益的实现。
然而,合同法第88条的适用和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法第88条规定了债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同意或依法转让,但并未明确规定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债权的转让程序和程序要求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给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债权的转让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在转让权益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性质以及转让风险等因素,以确保债权的转让是合理合法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明确债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可以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过书面文件进行,要求债权人和第三方双方签署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6d82d8e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3.png)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由于借钱或其他原因,就会发⽣债务关系。
在债务关系中,常常会签订债务相关的合同,来保障彼此间的债务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发⽣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为,但⼜不是这两个⾏为的简单叠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之间民事⾏为⽽产⽣的,⽽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的。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处理⼀、适⽤的法律: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合同法》第79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约定不得进⾏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合同法》第81条和第8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应适⽤《合同法》第82条有关债权⼈对债务受让⼈的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对债务受让⼈可以对原债务⼈的⼀切抗辩事由对抗之。
4.《合同法》第83条有关债务⼈对债权转让⼈的抵销权的规定,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同样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时,债务⼈得以即时所有的到期债权主张对原债权⼈进⾏抵销。
5.《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债务受让⼈抗辩权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也同样适⽤。
债务的受让⼈因取得原合同当事⼈⼀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债权债务转让⼈的⼀切权利也⼀并转移于受让⼈,转让⼈的抗辩权⾃然也转移于受让⼈。
劳动者工作交接法律规定(3篇)
![劳动者工作交接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f18617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6f.png)
第1篇一、引言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离职或调动岗位时,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成果等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接替者的过程。
工作交接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交接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劳动者工作交接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作交接的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工作交接办法》《企业职工工作交接办法》对劳动者工作交接的程序、内容、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工作交接的法定程序1. 提前通知劳动者在离职或调动岗位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书面通知应明确交接时间和交接内容。
2. 签订交接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交接协议,明确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 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详细列明交接物品、资料、工作成果等,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 交接审核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审核交接清单,确保交接内容完整、准确。
5. 交接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工作交接完成。
四、工作交接的法定内容1. 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客户资料、项目资料、合同资料等。
2. 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的工作任务、正在执行的工作任务、待执行的工作任务等。
解除合同的法条
![解除合同的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32bdbc8f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6.png)
解除合同的法条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由两个或更多的人或法律实体签订,以设立、变更、终止一些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中,签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行动。
这些行动通常都涉及合同的履行,即一方或双方根据约定提供物品、服务或付款。
当一方无法或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一项涉及法律和道德层面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应该非常慎重和谨慎。
解除合同的法条包括了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根据这些法条,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违反合同条款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例如,如果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则对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企图公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约定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非该当事人的错,同时也不能避免或者克服,从而导致该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其因此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期限到期合同期限到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期,当事人无须再履行合同。
例如,一份工程合同签订了一年期限,到期时便会自动终止,不需要解除。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是否续签或者重新订立合同,该合同期满即视为不再履行。
4、双方协议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而不必走法律程序。
例如,一方被另一方骗取签订合同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不再履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cf9741f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6d.png)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338afb8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d.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1.2 适用主体1.3 适用法律2. 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2.2 订立程序2.3 合同内容3. 合同效力3.1 合同生效要件3.2 合同无效情形3.3 合同可撤销情形4. 借款金额与期限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利息计算5. 借款用途5.1 借款用途的限制5.2 借款用途的变更5.3 借款用途的监督6. 借款的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期限6.3 偿还金额7. 担保条款7.1 担保方式7.2 担保范围7.3 担保的实现8. 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形8.2 出借人违约情形8.3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11. 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情形11.2 合同终止的后果1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12.3 合同继承和转让的程序13. 合同的附录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法律行为。
1.2 适用主体本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本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709b8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解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8113acbcc5da50e2524d7fed.png)
[劳动合同法解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李建锋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用人单位劳动。
这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
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负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的强制地位与犯罪人的服从和负担地位。
犯罪实施了国家禁止性的行为,从而为国家所不能容忍。
国家一方面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另一方面对犯罪者加以谴责,并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严厉性是指,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通常跟刑罚联系在一起,而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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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剥夺了法律工作者自由执业代理权”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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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剥夺了法律工作者自由执业代理权”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剥夺了法律工作者自由执业代理权”的答复(2016年3月4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8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8万多人。
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用其执业身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
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目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身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
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月10日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
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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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定程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违法解除三种形式。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1. 协商解除(1)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协商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条件:①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② 双方自愿协商;③ 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④ 协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法定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违法解除(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八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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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八条-法条原文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一、概念合同的转让,除了单纯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它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以党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二、种类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
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
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即为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本条规定的为合同承受。
三、要件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第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四、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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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导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八十八条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八十八条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17600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f1.png)
第1篇一、第八十八条的法律规定第八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第八十八条的法律解读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作用,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主体可以是单独一方,也可以是多方。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达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完整。
4.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具体表现为:(1)设立民事权利:如签订合同、转让财产等。
(2)变更民事权利:如变更合同条款、变更所有权等。
(3)终止民事权利:如解除合同、放弃权利等。
5.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完整,且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明确、不完整。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明确、不完整等情况下,效力待定。
6.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主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民事主体之间就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债务、所有权、知识产权等。
合同引用废止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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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引用废止的合同法日期:[填写日期]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因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特立本合同书如下: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为达到以下目的,特订立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二、合同条款服务内容及标准: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推广产品至各大市场。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填写起始日期]起生效,至[填写终止日期]止。
报酬与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销售额支付给乙方5%的推广费用;乙方应在甲方确认产品销售成功后,提供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违约责任: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因履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四、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本合同的完整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各项条款无异议,自愿签署本合同,并为履行本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本合同文本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空白无需填写,用于签署盖章之后的文书效力保证)这份合同文本列出了合同的关键信息,包括合同目的、服务内容、期限、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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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一、概念
合同的转让,除了单纯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它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以党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二、种类
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
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
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
发生,即为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本条规定的为合同承受。
三、要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四、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
合同关系。
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
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
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