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2023/5/17
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2023/5/17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2023/5/17
(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一)直接关闭退出类。
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云政办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资源税最新政策
资源税最新政策资源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种,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应缴纳的税费。
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需要,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税最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改革资源税体制,优化资源税征收模式,加强资源税管理,推动绿色发展。
一、调整资源税税率近年来,我国根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变化,多次调整了不同资源的税率。
最新政策中,我国继续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针对煤炭资源,我国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类。
高能煤、无烟煤等优质煤炭的税率相对较高,低质煤的税率相对较低。
通过提高高质量煤矿的资源税税率,鼓励企业优化煤炭结构,减少低质量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促进煤炭产业的绿色升级。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我国也逐步调整了资源税税率。
根据资源的开采难度、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的税率。
通过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可以促使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完善资源税征收机制为了确保资源税的公平征收和规范管理,我国最新政策对资源税征收机制进行了完善。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资源税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资源税的纳税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税的漏税现象,保障资源税的正常征收。
其次,政府推行了资源税实名制征收。
企业在申请资源开采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准备缴纳资源税所需的证明文件。
通过实名制征收,可以减少虚假申报、弥补漏税的情况,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效率。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资源税征收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资源税征收情况的实时监控。
通过对企业的税款缴纳信息进行及时核对,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逃税行为,提高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三、加大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为了确保资源税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我国最新政策加大了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2014.11.2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633.html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征收品目征收子目销售量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89=7×8101112=7-9-11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
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
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号】云政发〔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云政发〔2017〕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煤炭企业税收政策
#2022
(二)、收益课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Hale Waihona Puke (三)、财产课税房产税
A
车船税
B
契税
C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课税
A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地阐述观点。
(五)行为目的课税
B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地阐述观点。
煤炭企业税收政策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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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煤炭企业税收政策
一、关于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的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现行税制及煤炭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国现行税制是以商品劳务课税和收益课税为主体,以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行为目的课税为辅助的税制体系。
5、船舶吨税
三.税收征管机关
国税机关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2002年起新办企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税08.10暂停)等的征收管理; 地税机关负责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非中央企业、2002年前老企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 此外,海关负责关税、船舶吨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六、税收征收管理
演讲完毕,感谢观看
煤炭企业涉及的税制改革及其影响
第一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云政办函〔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当年项目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昭通、曲靖、保山市人民政府,镇雄、宣威、腾冲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省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扩权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依据,以扩权强县,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和动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积极创新对县级财政管理方式,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职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统一,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
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利益分配关系,重新确立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的管理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对等、权责利一致,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构建省对试点县 (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2.坚持公平合理,承认既得利益的原则。
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3.坚持积极稳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的原则。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
煤矿开采与资源税政策
煤矿开采与资源税政策的互动关系
煤矿开采与资源税政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 面,资源税政策可以调节煤矿企业的开采行为,促进资源 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另一方面,煤矿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 利能力也会对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产生影响。
优化资源税制结构,完善 税收政策,提高资源税在 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促进资源节约
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扩 大征税范围等措施,促进 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 护。
调节资源收益分配
通过资源税政策的调整, 合理调节资源收益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 公平。
煤矿开采与资源税政策的未来展望
协同发展
煤矿开采与资源税政策将 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 同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 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煤矿开采将逐渐实现智能 化,提高开采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绿色开采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将促使煤矿开采向绿色、 低碳、循环方向发展,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
多元化经营
煤矿企业将逐渐向煤化工、煤电、煤建材等多元 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资源税政策调整方向
01
02
03
完善税制结构
在制定和调整资源税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煤矿企业的实 际情况和利益诉求,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政策措施 ,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04 资源税政策对煤矿开采的 优化建议
提高资源税税率
总结词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25•【文号】国发[1993]90号•【施行日期】199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一、现行工商税制的基本情况我国现行工商税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的基本框架,是在一九八四年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形成的。
现行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它辅助税种相配合,共有三十二个税种,是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课征的复合税制。
现行工商税制突破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但是,现行工商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其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一)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
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而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为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地州市实行过渡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云政发[1994]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地州市实行过渡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地州市实行过渡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云政发<1994>22号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调整,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加之与新的税收制度改革同步实施,更增加了操作难度。
一是体制以1993年为基期年,体制基数要待1993年决算完成后在1994年中确定,在基数未定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改革,难度较大;二是税收制度改革后,税收在各税种之间,中央、地方之间的转移情况尚不明朗,使体制测算、政策取向难以确定;三是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干部对分税制这一重大改革需有一个学习、认识过程。
基于上述原因,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这项改革,决定我省对各地州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1994年省对下暂不推开分税制改革办法,采用临时办法先过渡一年,以避免各方面因工作组织仓促,衔接不好,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混乱。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一、资源税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资源类产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供求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也是一种资源约束措施,通过对资源的征收与管理,实现资源价格的内部反应,引导资源配置与沉淀。
二、2024年资源税的现状1.税种范围:2024年,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税、石油资源税、天然气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等。
2.税率调整:2024年,我国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其中,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石油资源税的税率则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此外,我国还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稀土资源税的税率。
3.征收规范: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2024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三、2024年资源税的内容1.税制:在资源税的征收方面,2024年,我国推出了新的资源税方案。
这一方案主要包括对资源税税率的调整和,以及对资源税实施综合征收的措施等。
通过这一,实现了对资源税的科学化、规范化征收,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2.政策调整:在资源税征收的政策方面,2024年,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对煤炭资源税实施差别化政策,通过降低一些地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保护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对稀土资源税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以促进稀土资源的研发和利用等。
3.取消资源税:为了精简税收体制,2024年,我国还对一些资源税进行了取消。
其中,对一些极低产出或生产周期长的煤矿、油田等资源进行了取消资源税的政策,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资源税的影响和建议资源税的对于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适当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政策,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资源税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税率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资源产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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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适用税率为5.5%。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人工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筛选煤、原煤和低质煤属于《通知》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选煤属于《通知》所指的洗选煤。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应税煤炭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煤炭销售额和运输费用,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运输费用的,一并列入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由州(市)级财税部门按照一县一率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征管年度内
不作调整。
(一)对原煤销售情况少,缺乏可参照原煤市场售价的地区,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售价
(二)对有可参照原煤销售价格的地区,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三)洗选煤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包括洗精煤、中煤、洗混煤、煤泥,不包括煤矸石。
第七条煤炭资源税的缴纳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并采取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原煤与其自采原煤混合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凭外购原煤“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原煤金额。
外购原煤与自采原煤的数量、金额划分不清的,外购原煤金额不予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在销售煤炭产品时不能向收购单位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收购单位代征资源税。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发改等部门,应当在提供煤炭应
税产品销售价格、数量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发现未缴纳资源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缴纳资源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