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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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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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 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2.代表性说。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据平等者 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使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职务需要说。使馆和外交官可以在不受驻在国的 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自由地代表本国进行谈判 ,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接受国一般说明理由,以表明其行动的合法性 。
原因最常见的是由于该人员经查明干涉接受国
内政或从事间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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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 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这种特权和 豁免,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接 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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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4.通讯自由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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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 馆馆舍。” 没有例外,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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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的豁免 (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作证义务的免除 (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5)免纳捐税 (6)免除关税和查验 (7)其他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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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管辖的豁免
这种豁免是没有例外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其他特权和豁免
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 兵役、担任陪审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 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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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属 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 3.使馆服务人员 4.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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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 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渊源:习惯法、公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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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的人员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高于一般责任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 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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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 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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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证义务的免除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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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 执 行豁免的放弃
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
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
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都享有全部外 交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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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不可侵犯
一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 二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 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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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制度概说
领事裁判权,是指历史上西方列强在 亚非各国的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 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片面特权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例》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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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制度概说
(一)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 (二)领事职务 (三)领事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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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
“国与国之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 协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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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职务
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 4.发护照签证等。5.帮助派遣国国民 6.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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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馆的 便利、特权和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 2.使用国旗、国徽 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施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
国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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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官员及 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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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 建立,以协议为之”
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 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 用wk.baidu.com文、公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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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 。
(三)领事馆的人员
领事官员 领馆馆长


行政和
人 技术人员
办公室秘书、 译员

汽车司机、
服务人员 传达员、维修工、
清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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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特权和豁免
(一)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
的特权和豁免 (三)领馆人员及其家属
在第三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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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 豁免人员的义务
(一)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 的方式加以使用
1.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即外交庇护 2.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
(二)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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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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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讯自由
(1)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 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 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 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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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动及旅行自由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 进入区域另定法律规章外,接受国 家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 动及旅行之自由。”
使 馆 行政和 人 技术人员 员
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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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办公厅主任、 译员、会计、打字员、 无线电技术员
汽车司机、 传达员、维修工、 清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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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特权和豁免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四)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五)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第二,他们依照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免纳关 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
此2020外/11/1,5 他们的行辽李宁大也学国不际关免系除学院海关的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
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 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 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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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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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代表的家属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 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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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
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第一,他们对接受国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果终止了,
特权和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
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有武装
冲突情事,也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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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事特权和豁免
一、领事制度概说 二、领事特权和豁免 三、领事馆和享有领事特权
和豁免人员的义务 四、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 五、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2.保护。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运用一切合法手段。 5.促进。促进和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 620.2其0/11/他15 。执行领辽事宁大职学务国际,关系保学院护另一国利益。
(三)使馆的人员
外交人员
大使、公使、代办, 参赞、一、二、三等秘书, 商务、文化专员,陆海空军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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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除关税和查验
接受国可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手续并防止免税特权被滥用。 例如限制进口自用物品的数量或者供安家 用物品进口的期限,免税进口物品不得转 让的期限或者转让前应办的手续。 外交代表不能携运法律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 2020外/11/1交5 代表私人辽行宁大李学国免际受关系查学院验。
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
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
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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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纳捐税
(六项例外)
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 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 遗产税; 继承税; 对于在接受国内所获致的私人所得或商业投资所 课征的税; 为供给特定服务所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税。
其受雇所得的酬报免纳捐税。 在其他方面,只能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 有特权和豁免。 接受国对他们行使管辖的方式必须不致对 使馆职务的执行有不当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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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馆人员及其家属 在第三国的地位
1961年维也纳公约并没有硬性规定第三 国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规定如 果第三国曾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 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 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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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事馆和享有领事特权和 豁免人员的义务
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 方式加以使用。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 业活动。 遵守接受国对车、船、航空器对第三者损害所 规定的保险办法。
其航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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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馆和使馆区别: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 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 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使馆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是全局性的 ,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 务; 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 2020领/11/1馆5 则一般限辽于宁大在学国领际区关系。学院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 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 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
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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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二、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四、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 五、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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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四种例外)
(甲)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乙)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 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丁)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 关之反诉”时。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 4.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7.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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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馆人员及其家属 在第三国的地位
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
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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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纳捐税、关税
使馆馆舍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 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费,不在免除之列 ;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 切捐税;
使馆办公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
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
一切其他课征。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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