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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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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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选择、类型选择、及时构筑或拆除、施工质量、检查维护是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前提基础。合理地控制风流、风量、构筑通风设施,并使通风设施常处于完好状态,是矿井通风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井下栅栏管理标准
(不含防火栅栏门)
一、基本规定
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巷道两端、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临时停风巷道、未及时密闭的盲巷、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高瓦斯及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口、回风立井井底两侧、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密闭墙或不设调节风窗的挡风墙前(墙前巷道深度满足构建栅栏要求)、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
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2、各矿井总工程师应把好设计、计划编排和施工先后顺序关,做到合理、科学、统筹地安排采掘工程,杜绝出现盲巷。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未及时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3、水仓口、主副立井井底清淤硐室口、回风立井井底、爆炸材料库回风口、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等长期需要设置栅栏处,宜采用圆钢或钢管焊接加工成的栅栏,其它地点宜采用木质栅栏。不应采用砖、水泥砂浆等材料构筑花墙栅栏。
二、设计及施工要求
1、木质栅栏采用厚度10mm、宽度50mm、长1500~2000mm的松木条制作,如采用其它木质疏松的木材,厚度可适当增加;木条两边的宽面宜刨光,以便刷油漆。木质栅栏网格大小见图1、图2。
2、铁质栅栏可采用φ16mm(边框和骨架)和φ14mm (网格)圆钢焊接,竖网格宽200mm、高600mm~1000mm。采用钢管焊接宜采用DN15(1/2”)钢管和φ14mm圆钢。为方便运输,铁质栅栏宜设计成两扇或多扇的组件,在栅栏靠巷道两帮处设计带孔挂耳便于安装固定,两
扇连接处焊上轴、销连接件。水仓口、主副立井井底清淤硐室口设置栅栏,要考虑过车需要,可安装对开式栅栏门。栅栏安装完成后,栅栏需刷成红色。
3、根据现场巷道高度的2/3(±200mm)确定栅栏的高度。
4、栅栏是否留设栅栏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处于避灾路线中或需要检查栅栏以里有毒有害气体、管路及支护等,可留设栅栏门。栅栏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栅栏门不应上锁。
5、构筑栅栏必须及时,其时间要求:盲巷需要构筑栅栏,当班必须构建完毕(时间不超过8h);待贯通巷道安设栅栏时间以生产技术科下发的贯通通知单为准,时间不超过24h;临时停风巷道当班必须构建完毕;其它地点按通风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为准。
6、临时停风地点,要求立即撤人、断电,设置栅栏前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离巷道口小于5m范围内;待贯通巷道栅栏设在巷道入口5m范围内;高瓦斯及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口栅栏设在风流混合点后3~5m(巷道不具备条件,其长度不得超过10m);密闭墙前栅栏设在墙前1~2m处;水仓口栅栏设在入口3~5m范围;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栅栏(两道)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范围、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范围;其它
地点由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指定。
三、验收及日常管理标准
1、矿井通风工构筑好栅栏,通风管理部门必须验收,验收栅栏的设置位置、安装质量、网格大小、刷漆是否符合要求。
2、在用的、新构建且验收合格的栅栏要进行编号管理、登记建账(在“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上体现),所有在用栅栏必须及时上图。
3、新构建的栅栏,瓦斯检查牌和警示牌应当班悬挂,最迟不超过16小时,通风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通风调度修改该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增加瓦斯检查手册中的检查地点。
4、栅栏处的瓦斯检查如出现漏检、超定期检查,一律按“空、漏、假”检处理。
5、井下栅栏统一由矿井通风队(或通防队)定期检查和维护。
6、各矿井要完善栅栏前后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内(2m)、外(5m范围)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及栅栏完好检查为每班1次,水仓口、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为每班1次;密闭墙、不设调节风窗的挡风墙前栅栏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为每周1次。
7、各矿井要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除专职检查人员
及通风管理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栅栏内,严禁人为破坏栅栏等通风设施。
四、牌板管理
1、所有栅栏必须设置警示牌,警示牌悬挂在栅栏上(中间上部位置)。
2、临时停风地点、水仓口、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设置的栅栏必须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检查牌板要求悬挂、固定在巷道帮上,在有明确腰线的巷道,牌板下边缘距离腰线上边缘300mm,在无明确腰线的巷道,牌板下边缘距离巷道底板1200mm~1400mm;牌板距离栅栏不超过5m。密闭墙、不设调节风窗的挡风墙处栅栏不增设瓦斯检查记录牌(在施工说明及检查牌上体现)。
3、瓦斯检查记录牌内容及尺寸见图3,警示牌尺寸见图4。检查牌板上的数字、文字必须字体端正、清晰,内容填写齐全,数据与瓦斯检查手册一致。
第二节永久性密闭与临时性密闭管理标准
一、基本规定
1、报废的巷道必须设置密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孔。
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以该采区最后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撤结束计算),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3、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临时的未及时密闭的盲巷、临时停工且停风的巷道,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4、抽采采空区瓦斯的高位钻场深度超过6m的必须设置密闭;采用沿空留巷及沿空预埋抽放管抽采采空区瓦斯的巷道口必须设置密闭(采用沿空留巷Y型通风的除外)。
5、矿井进风井、回风井之间,主要进风巷、回风巷之间不行人、不通车的联络巷必须设置密闭(即永久性挡风墙)。
6、密闭类型选定原则:
(1)密闭时间超过6个月的,砌筑永久性密闭;密闭时间小于6个月的,构建临时性密闭(说明:临时性密闭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