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准逮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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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穗公刑提捕字【1999】123号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男,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XX,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 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张斌,男,197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廷,男,198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X,出生地广西省XX县,壮族,小学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 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抢劫一案,由天河区公安局于1999年10月12日移交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已于1999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与周廷三人自1998年12月20日至1999

年10月11日间,先后三次抢劫作案:

1998年12月20日晚11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园路以租车去东莞为名物色搭客的小汽车(粤A1234)为作案目标。当行至高速公路增城偏僻路段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刀威胁司机林XX交出身上钱财(共抢人民币6000元),然后以卡颈的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司机弃之荒野,致司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1999年5月26日凌晨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燕岭大夏以租车去汕头为名物色炒更搭客的面包车(粤A4567)为作案目标。当行至广汕路长安收费站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弹簧刀威胁司机李XX交出钱财(共抢人民币5600元),然后以殴打等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其弃之荒野,后开车逃逸。

1999年10月11日晚十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深高速公路罗岗路段附近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粤A5609),司机不从,于是孙世刚用刀捅出租车司机后抢走司机赵XX身上的财物(共抢人民币9600元),致出租车司机重伤后将其弃之。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积极组织进行抢劫活动,实施共同抢劫活动三次,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张斌,周廷参与抢劫三次,是本案的从犯。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办案记录、被害人赵XX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赵的人身伤害法医鉴定、作案工具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也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白云区公安局印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附:1、本案卷宗X卷X页

2、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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