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九章 证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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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9章)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9章)

2018/1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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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作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属于主张,因此当 事人陈述对于自己的主张不具有证据意义,当 事人陈述与本方相关证据的关系也只是证明对 象与证据的关系。当事人陈述只有对对方当事 人的主张有说明作用时才具有证据意义。 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 )当事人提供的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必须 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才能获得利己目的 2 )当事人提供的伪证只要能使待证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即可达到利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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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1、划分标准:按照证据的来源。 2、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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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二、免证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 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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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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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8)45.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 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 ,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 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 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C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五、实行独任制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独任制的审 判组织形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而不得由审判员自审自记。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一)调 解
在简易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类调解前置案件, 并对调解后达成的调解议的效力以及调解书的效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
1.调解前置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
解: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 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 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 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 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方式简便而灵活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所谓简便 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理前的准备程序简化
(一)当事人举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 期限
请问:本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审判组织形 式和庭审记录方式是否合法?丙报请法院院长延长 审理期限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及相关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不雅事实。

⑴客不雅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7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不雅。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8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不变性较强③直不雅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罗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留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P140特征:①客不雅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成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特征P141(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本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P141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不雅性(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不雅记录。

《民事诉讼法学》第09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民事诉讼法学》第09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四)调解前置
调解前置,是指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 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先行进行调解的制度。
第一节 法院调解三、法院调源自的程序(四)调解前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 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 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都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即调解前置。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4.对于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在查明其 目的后应当及时判决。
5.对于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性的案件,或经过调解以 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以防久调不 决。
6.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理。
1.法院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并非一切诉讼 案件都必须经过法院调解。
2.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能违背调解自愿 原则强制进行调解。
3.法院审理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 认性质的案件;(3)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 裁判。
调解书生效时,诉讼程序结束,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依 法申请再审。
第一节 法院调解

民事诉诉法第0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_OK

民事诉诉法第0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_OK
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 ②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变更
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 ③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防碍、排除权利行使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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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明责任的倒置
❖ 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 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
❖ 7、决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
❖ 8、预测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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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 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 在通常情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后于主张责任而发生,但提供证据的责 任并不一定紧随主张责任而发生。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 实并无举证证明的必要
❖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 指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的要素的事实,
如过错,损害,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 2、间接事实 ❖ 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 ❖ 3、辅助事实 ❖ 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 (二)程序法事实
❖ 指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存在仲裁协议或协 议管辖的事实,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原告是否是本案的正当当事 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等。
❖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 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课件09

民事诉讼法课件09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 制性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前,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申 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一) 客体不同。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 是财产,仅适用于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 之诉,而先予执行的客体既包括财产又 包括行为,即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被告 暂先给原告一定的财产,也可根据案情 裁定被告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三)具体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具体措施 则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或者强制 被告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和第 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起诉。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三)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五、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先予执行,必须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提保,申请人不提供提保的,驳回申请”。 (三)执行。人民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 定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自觉履 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审判组织移交 本院的执行庭执行。
五、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对方,对方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 请人应当给被申请人以经济赔偿,申请人提 供了担保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 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 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一)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 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 (二)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
(三)区分反证与反驳证据不同

反驳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所提出 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关联性, 或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 主张;而反驳证据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证 据本身的问题反驳,不提出新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 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 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名称 证据 材料 证据 功能 用以 证明 能够 证明 证明 对象 案件 事实 案件真 实情况 定性 各种 材料 各种 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构成要件)


某购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火车票面 上记载的地点和时间为依据,来证明 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该火车 票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BC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法定的类型)
当 事 人 陈 述 书 证 物 证 视 听 资 料 电 子 数 据 证 人 证 言 鉴 定 意 见 勘 验 笔 录
陈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某出具的由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 条内容为:今借陈某人民币3000元,一个月内 归还。1999年3月2日 (2)李某的同事乔某的证言。乔某证明,他于 1999年3月21日听李某说,李某向陈某借了3000 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某说: “我在1999年3月21日向陈某借了3000钱,但我 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 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 在找不着了。” (4)李某的朋友张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 言:“李某在1999年3月底与我到五台山旅游时 对我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课后自测76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课后自测76参考(含答案)

题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

选项A:被告承担
选项B:人民法院承担
选项C:主张事实者承担
选项D:原告承担
答案:主张事实者承担
题目: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
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480元。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

而李某否认赵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 )。

选项A:李某负责举证
选项B:赵某的儿子负责举证
选项C:赵某负责举证
选项D:赵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
答案:李某负责举证
题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选项A:自认的事实
选项B:事实
选项C:法规
选项D:推定的实施
答案:事实, 法规
题目: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选项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选项B: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C: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九章1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九章1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

管辖法定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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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确定的方法
级 别 管 辖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
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 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上海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徐州市 淮安市 南京市
基层法院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 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37、38、39条罗列了几种适用管辖恒定规则的情形: (1)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
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 重大的涉外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关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2002年发布)规定:因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精品课件
❖ 七、视听资料 ❖ (一)概念: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
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 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 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 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一,生动逼真;第二,不易 制作,便于保管;第三,容易被裁剪或伪造。 ❖ (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 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 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 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 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 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 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 者显然不同。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的立法模式:法官自由运用判断为主(),法
律规定约束力为辅
精品课件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 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 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 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 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 据。
精品课件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1.实体法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

优质课件(2022-2023)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优质课件(2022-2023)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审理民事案件于诉讼终结时,全部证据 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由 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
证明责任产生的两个前提:
1、案件中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 情况。
2、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二)证明责任的特点
1、证明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 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 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
(三)法律拟制与推定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规定将甲事实看 做乙事实,使二者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六、间接反证与证明责任
主张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 对主要事实和为证明主要事实而提出的 间接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案件主要事 实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相反的 间接事实负证明责任。
七、证明责任的适用
由此,诉讼上自认的要件包括:
1、自认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 事实;
2、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 3、自认必须在诉讼中进行,向法院作出; 4、自认适用于有关财产的案件,不适用
于身份关系的案件。
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 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 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 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 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 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 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 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不会因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

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第九章期间、送达1.期间:a.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刑诉有特别规定)c.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刑诉是5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或者由基层法院转交有关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或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f.期间分期限和期日。

2.送达: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适用于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转交送达:(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B.送达时间:a.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b.留置送达: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时。

c.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必须挂号。

d.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含义 预决事实: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3、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证据规定》扩大到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否 定,并非被告人所 为——有预决效力 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事实不 清 ——无预决效力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程序法事实 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 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 正当理由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 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 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5、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 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条件: (1)自认与真实不符出于错误 (2)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5、自认的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 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 *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

民诉法第9章 民诉证明

民诉法第9章 民诉证明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 的程度或尺度。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 准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
的盖然性,即存在的或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要大 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就被认定为真实。 注意:刑诉中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 (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 (三)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8、9)
(一)自认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特别规定) 1、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规定4条)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第六,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第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第八,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2、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规定 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3、司法者公平裁量(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诉讼上的体 现)规定7

2.“成交确认书”卖方一栏为台湾万隆发展 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而签名、盖 章的却是台湾万隆发达有限公司(下称发 达公司)(注:发展公司与发达公司的法 定表人皆为梁希冠。),合同为假合同。 一审鉴定结论:“收款收据”、“还款计 划书”、“委托授权书”为梁希冠的笔迹。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性质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 所起的作用不同
(六)勘验笔录
勘验,就是由司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对物证或 纠纷发生现场等场所进行的一种实际观察、检 验、试验和判别等活动。
由勘验而作出的笔录,即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勘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从书证制作的依据和主体来看,可将书证分 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公文书一般指公法人或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 依法定的方式作成的文书
凡不属于公文书的书证,都是私文书 。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比私文书证明力强。
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 作用
法上的依据; 立法就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证据
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 有利于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对于证据种类的先后排序,有助于区分各种证
据的重要程度 。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 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质性证据。
书证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书证必须是“文字材料” 该文字材料是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5.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 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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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亲生的,发现这一事实是因为妻子与张辉的一个电话。当时李强 听到她们在讨论女儿抚养费的问题。听到这个电话后,在他的再三追 问下,妻子说孩子是张辉的。2004年1月李强带着姗姗到重庆市计划 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他与姗姗非亲生父女。李强 与妻子协议离婚,姗姗随母亲住在亲戚家。 • 不久,李强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姗姗的妈妈和张辉告上 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张辉和姗姗之间的父女关系,并要求两被告共同 赔偿他养育姗姗17年的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李强认为张辉是姗姗 的亲生父亲,张辉就是不承认。张辉说,在姗姗的妈妈怀孕前他已经 调离重庆,以后七八年内都没有碰过面。 • 李强当庭要求张辉做亲子鉴定,张辉死活不同意。认为此事和他没有 关系,没有必要做。李强除了姗姗母亲向法庭陈述姗姗是张辉的亲生 女儿外,李强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姗姗妈妈与张辉裸体在床的照片。
更或消灭的事实。
• 2、程序法事实。程序事实系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主要有: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事实、关于主管
或管辖、关于回避、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等事实。
•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涉外民诉中,如果当事人
要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这项外国法律就成为证明
案例2续
• 该收养公证是2003年办理的。王文泽说,办理时经过王虹同意,但王 虹却予以否认。平陆县公证处公证员回忆说,那天王文泽独自一人来 办公证,他说妻子临时有事来不了。随后,王文泽还拿出了县民政局 出具的收养证明。看到收养证明,公证员就没有多想,就给王文泽办 理了收养公证。但是,民政局出具的仅是一个便函:孩子是2000年3 月收养的,现已成为事实收养,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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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续
• 这张照片是在李强发现妻子有私情后偷偷拍下的。而张辉 认为这是李强和姗姗母亲预谋设下的圈套。
• 2004年9月8日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 需张辉本人的基本样本,而采集样本必须经张辉本人同意, 因此提供基因样本的举证责任在张辉,而张辉在没有正当 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提供,这反证了他与姗姗存在父 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所以推定张辉和姗姗之间存在父女 关系。
• 2、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即该事 实在诉讼中具有判断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 价值。
• 3、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但是如 果该事实系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查明的事实,则 不受此限。
•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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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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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系指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 四类:产生、变更、消灭或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
• 1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二审认为,公民的人身权 应受到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 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且 被上诉人李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辉与姗姗之间存 在亲生父女关系,故撤销南岸区法院推定张辉与姗姗之间 亲生父女关系的判决。
• 问:南岸区法院进行的所谓的h “推定”是否为推定?go on 11
案例2
• 《离婚之后》,《今日说法》,2006年第2期。 • 2004年11月10日,对于平陆县的王虹来说,是她一生中
最艰难的日子。当夫妻二人在法庭上讨论15岁的儿子王磊 归谁抚养时,让王虹意想不到的是,王文泽突然拿出了一 份收养公证书,说他们还有一个养女――5岁大的王玉。 公证书中写到:王文泽、王虹夫妻与王玉已经形成事实收 养关系,王文泽为王玉养父,王虹为王玉养母。这让王虹 很诧异。 • 2000年王文泽在河南三门峡市一个煤堆上捡到一个弃婴。 起初,女婴一直放在王文泽朋友家抚养,后来就放在王文 泽父母家抚养。王文泽父母对这个小女孩特别高兴。王虹 有一个儿子后,其公婆极力劝说她再生个女孩,她不同意。 这时他们又劝说她收养这个女孩,她同样没有答应这个要 求。 • 此时王文泽拿出公证书要求自h 己抚养王玉,由王虹抚养儿12 子,这样夫妻二人都不用付给对方抚养费了。
的对象。因外国法律不属于法官职务上应知悉的范围。地
方性法规数量多、变化快,法官不可能全部了解。这是也
为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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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分析
• (一)实体法事实。1、郑某受到伤害的事 实;2、周某殴打郑某的事实;3、郑某受 到伤害与周某之殴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 周某主观上有过错;5、郑某主观上是否存 在过错。前四项主要证明周某行为是否构 成侵权;第五项证明郑某是否有过错,从 而确定是否减轻周某责任。
舅,要求钱某回避。
• 问题:本案中,哪些是需要证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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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
• (一)确定证明标准的条件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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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证明标准的条件
• 1、该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 的事实一般不需要证明,除非法官认为该事实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之嫌。
第九章 证明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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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第二节 免 证 事 实 • 第三节 证明责任 • 第四节 证明标准 •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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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 一、案例 • 二、法理分析 •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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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 家住烟台市福山区的周某与家住青岛市城阳区的 郑某均为26岁,在济南市某技校学习摩托车维修 技术,学期3个月。2003年4月13日,两人在校内 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周某将郑某打伤,郑某 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3500元。因医疗费赔偿问 题双方发生争执。同年5月15日,郑某以周某为 被告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诉讼中,周某认为 该案应当由烟台市福山区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并且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钱某系郑某的舅
• (二)程序性事实。1、周某殴打郑某的行 为是在某技校发生的,确定管辖的法院;2、 法官钱某是否是郑某的舅舅,以确定钱某 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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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免 证 事 实
• 一、案例 • 二、法理分析 • 三、本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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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案例1
• 案例1:《一言难尽亲子鉴定》,《今日说法》,2006年第2期 • 家住小镇的菜农李强就在女儿珊珊17岁这年,突然觉得女儿好像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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