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签常见问题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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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处罚案例

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处罚案例

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处罚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处罚案例,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呢!比如说啊,你买了一包零食,结果打开后发现标签不在包装上,那你会不会心里犯嘀咕?这到底是啥东西呀?
曾经就有这么一个事儿,小明去超市买了一盒牛奶。

回家后正准备喝呢,却发现标签竟然和包装分开了!他一下子就懵了,这牛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啥的都不知道啊,怎么敢喝嘛!小明气呼呼地找到超市理论。

超市经理开始还不以为意,觉得这没啥大不了的。

但小明可不干啊,他大声说:“这怎么行呢?标签就像食品的身份证啊,没了身份证你们知道它的来历吗?万一过期了怎么办?”这一问,把经理也给问住了。

后来,相关部门介入了,他们可不含糊。

这不就跟警察抓坏人似的,总得给个公道嘛!最后,超市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处罚。

这是为啥呢?就好比一个人没有身份证明,谁知道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呀!食品也是一样,没有标签,谁知道它安不安全呢!
你想想看,如果食品标签和包装总是随便分离,那不乱套啦?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障?我们怎么能放心地购买食品呢?食品标签可不是个小事
情,它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啊!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严格处罚,让那些不重视食品标签的人都长长记性!我们消费者也要多留个心眼儿,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案例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案例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案例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

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

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

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

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

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 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

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食品掺杂掺假的例子

食品掺杂掺假的例子

食品掺杂掺假的例子食品掺假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掺入非法、有害或低劣的物质,或者在产品标签、包装等方面做虚假宣传,以获得经济利益。

食品掺假行为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下面将列举十个不同类型的食品掺假案例。

一、瘦肉精掺入肉制品瘦肉精是一种常用的禁用药物,常用于提高猪、牛、羊等动物的生长速度。

然而,瘦肉精在人体内会转化为瘦肉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将瘦肉精掺入肉制品,使得人们在食用时潜藏着健康风险。

二、塑化剂掺入果汁饮料塑化剂是一种常用的化学物质,用于增加塑料制品的柔韧性。

然而,塑化剂对人体内分泌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激素失调等问题。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果汁饮料的口感,会掺入塑化剂,使得人们在饮用果汁时可能摄入过多的塑化剂。

三、工业盐掺入食用盐工业盐是一种用于工业生产的盐类,含有较高的杂质和重金属。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会将工业盐掺入食用盐中,使得人们在食用时摄入过多的重金属,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乳制品掺入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常用的工业原料,具有较高的氮含量。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乳制品的氮含量,会将三聚氰胺掺入乳制品中。

然而,三聚氰胺在人体内会引起结石等问题,对肾脏造成损害。

五、苏丹红掺入食品色素苏丹红是一种常用的禁用食品色素,具有致癌作用。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提高食品的颜色鲜艳度,会将苏丹红掺入食品色素中,使得人们在食用时摄入过多的苏丹红,对健康造成威胁。

六、甲醛掺入水果甲醛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具有较强的毒性。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延长水果的保鲜期,会将甲醛掺入水果中,使得人们在食用水果时摄入过多的甲醛,对健康造成危害。

七、二氧化硫掺入海鲜二氧化硫是一种常用的食品防腐剂,具有较强的杀菌作用。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提高海鲜的保鲜度,会将二氧化硫掺入海鲜中,使得人们在食用海鲜时摄入过多的二氧化硫,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八、氨糖掺入牛奶粉氨糖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加甜味的作用。

包装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包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包括各种零食、糕点等。

2019年,该公司生产的某款糕点在市场上销售,但在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包装标签存在多处违规情况。

消费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该公司的包装标签确实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违规情况(1)标签内容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营养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然而,该食品公司的包装标签中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成分表等重要信息。

(2)标签信息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包装标签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该食品公司的包装标签中,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保质期也与实际不符。

(3)标签设计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包装标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该食品公司的包装标签设计过于简单,没有使用标准的字体和颜色,违反了相关规定。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不善。

该食品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生产、包装等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包装标签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2)员工素质不高。

公司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签的制作和审查。

(3)外部环境因素。

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包装标签的重要性,导致违规行为发生。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营养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包装标签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包装标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属于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涉及食品包装标签的违规行为。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大典型案例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大典型案例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大典型案例一、食品名称与食品真实属性不相符案例一:2018年1月,东莞市食药监局发现东莞冠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金桔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金桔汁或含有金桔汁的原料,仅添加金桔香精;生产的“壹格牌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柠檬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柠檬汁或含有柠檬汁的原料,仅添加柠檬香精。

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二:2017年10月,东莞市徐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沙琪玛(黑糖+燕麦),在包装标签面版上标注“黑糖+燕麦沙琪玛”食品名称,“黑糖+燕麦”与“沙琪玛”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

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黑糖,而是使用黑糖香精。

因此,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三:2018年6月,东莞市食药监局发现东莞市添天米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排骨面”、“玉米面”、“鸡汤面”等产品的标签上配料表未标注有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经查,该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未添加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

食品包材导致的质量问题汇总

食品包材导致的质量问题汇总

食品包材使用后出现异常的质量案例汇集1为什么酱腌菜包装会发生漏液?质量问题:某些酱腌菜成品包装热封口处常出现漏液的现象原因分析1. 包装材料热封性能较差---在酱腌菜的包装过程中,常会有小液滴可颗粒粘在热封口处,若充当包装袋热封层的薄膜材料选择不当,夹杂细小颗粒的热封部位热封部位热封强度易降低,密封性变差,受外力挤压或随储存时间延长,易出现漏液的现象。

可分别测试成品包装袋、未充填内容物的空包装袋的热封强度进行对比验证。

2. 成品包装生产过程热封口密封性较差---若热封设备的参数设置不当,易导致热封口处的密封质量较差,出现热封不良(即热封口两边易分离)或热封过度(即热封强度过大,热封口根部出现断裂)的现象,易引起热封口处漏液。

专家建议---关注包装的热封强度(空包装袋)、热封强度(成品包装袋)、密封性能(负压法)等主要性能的日常监测。

---选择夹杂异物后热封性仍较好(即热封口沾有碎屑、液滴、粉末等颗粒时,仍具有良好热封性)的包装材料,或适当增加热封层材料的百度。

---调整热封工艺参数,避免细小颗粒粘在热封部位,确保热封部位具有良好的热封质量。

典型质量案例---检测样品:萝卜条塑料复合膜包装(客户反映该产品热封口处易出现缓慢漏液的现象)。

---针对性检测项目:密封性能(负压法)、空包装袋的热封强度、成品包装的热封强度。

---试验结果:密封性能(负压法)试验中,未出现漏液问题的产品在-90kPa时未出现漏气,出现泄漏的产品在-31kPa时即在热封口处出现漏气;空包装袋的热封强度为50N/15mm,成品包装的热封强度不均匀,热封严密部位的热封强度为51N/15mm,热封质量较差部位的热封强度仅为15N/15mm。

故成品包装热封强度的均匀性差是引起该产品热封口处出现漏液的重要原因。

2水产制品包装袋所使用的复合膜为什么易发生分层?质量问题:有些含油脂性较高的水产制品所使用的复合膜包装发生分层的现象。

原因分析---包装材料胶黏剂、油墨质量较差---若作为包装袋的复合膜所使用的胶黏剂,以及包装外部印刷所使用的油墨质量较差,不耐高温或油脂,则在经过高温杀菌或接触到水产制品的油脂时,容易导致复合膜的各单层薄膜的粘结效果(即复合牢度)降低,复合膜易出现分层现象。

案例2食品包装案例分析

案例2食品包装案例分析

食品包装案例分析包装,不仅仅是一个美丽的外壳,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它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往往会在使用过程中给人体造成不良的影响。

更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

“民以食为天,食以质为先”,食品包装安全的问题已日益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食品包装安全已成为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相关的分析。

案例一:废光盘制成毒奶瓶废光盘制成毒奶瓶2006年4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代小商品市场发现劣质婴儿奶瓶,有害化学物质“酚”含量超国家标准近两倍。

酚在遇热、盛放酸性食物或饮料时,很容易析出,孩子喝下后很难排出体外,会破坏肝、肾细胞,影响生长发育和身体功能。

后经调查,毒奶品是浙江省慈溪市一些塑料加工厂将废气光盘粉碎后用硫酸进行漂白成“回料”,卖至义乌一些“奶瓶厂”用来声场婴儿奶瓶。

评析:如果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来看,我国的奶瓶几乎没有什么合格的,那些所谓不是毒奶瓶的奶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奶瓶上的彩色标签会释放重金属元素危害到儿童健康,这些在花花绿绿的奶瓶在欧洲国家都是禁止生产的,他们更提倡使用玻璃奶瓶。

婴幼儿食品用品市场的混乱现象无不在提醒我们,要尽早立法通过婴幼儿食品用品国家安全标准,让我们的下一代免受毒害。

小常识:如何正确选购婴儿奶瓶(1)要选择信誉度高的品牌(2)选择玻璃瓶的奶瓶更安全(3)尽量不要购买颜色好看的奶瓶,里面会有许多化学成分,对儿童的身体不利案例二:雀巢液态奶深陷包装污染被召回全球著名食品和饮料公司瑞士雀巢食品集团,在欧洲四国同时召回一批共3系列的婴儿液态牛奶,原因是牛奶在制造过程中被包装盒油墨中的化学物质丙基噻吨酮(ITX)污染。

至于为何发生包装盒油墨污染牛奶的情况,雀巢将牛奶受污归咎于多年的合作商——瑞典利乐包装。

评析:要对包装的原材料从源头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管理。

含有ITX的UV印墨是一种普遍使用的印刷技术,目前广泛应用在各种食品企业中。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食品案例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食品案例

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食品案例1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

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

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

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

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

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2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

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食品标签标示常见的10类错误大汇总及标签审核流程,绝对值得收藏!

食品标签标示常见的10类错误大汇总及标签审核流程,绝对值得收藏!

食品标签标示常见的10类错误大汇总及标签审核流程,绝对值得收藏!食品标签直观的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了产品和消费信息,因此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异常的敏感和重要。

同时食品标签涉及的内容和要求繁多,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法规性,准确理解和掌握的难度非常大,成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01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的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等。

1.1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对标签标注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转基因食品要求显著标示;第七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及声称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对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要求应有中文标签等。

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如第二十七条对包装标识的规定,《广告法》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如第三十三条对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及六十八条对标签的相关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1.3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1.4(1)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如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可溶性大豆多糖等1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公告《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等。

(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等。

(3)海关总署公告,如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等。

食品标签加贴法律案例(3篇)

食品标签加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加贴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文通过对一起食品标签加贴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食品标签加贴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以期为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牛奶时,发现牛奶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经调查,该品牌牛奶的生产日期被提前标注,保质期被延长。

消费者将此事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依法查处。

二、案件处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涉案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在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 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加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涉案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 对涉案企业罚款人民币5万元;3. 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加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新鲜程度和食用安全的重要依据。

涉案企业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加贴:食品标签加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食品标签信息的真实、准确。

涉案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加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案例(3篇)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食品包装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一些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忽视食品包装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本文以某知名品牌食品包装违规事件为例,分析食品包装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食品在2018年因食品包装违规事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查处。

经查,该品牌食品在包装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2. 食品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3. 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包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认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案例分析1. 违规原因该知名品牌食品包装违规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对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认识不足;(2)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低价、质量不达标的食品包装材料;(3)企业对生产过程监管不严,导致食品包装信息不完整。

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

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

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第一篇: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案情】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封口包装,整箱销售的某品牌的几款食品,其外包装箱上未见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

超市的现场促销人员表示,上述几款食品只能整箱出售,不能打开外包装封口进行零售。

据查,上述食品每箱内装20个小袋,小袋上标注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标签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原国家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自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的标签的内容和标注方法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该标准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大包装内的小包装作为可单独销售的独立包装食品,是必须分别按照要求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这一点本案食品做到了。

该标准同时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为全纸质包装,无法透过外包装看到内包装上的标签,而且该外包装被严密地封口,现场销售人员也不允许消费者打开外包装,所以外包装上应该按照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该标准还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外包装的每一面都大大超过了10cm2,根本不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也就不能随意简化依法要求标示的内容。

国家对于食品标签做出如此详细规定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根据标签上所反映的产地、成分、规格、保质期等食品的质量情况选择食品,另一方面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标签上所反映的生产商、销售商等情况选择商誉较好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各包装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各包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包装行业在促进商品流通、保护商品质量、提高商品附加值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包装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包装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包装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案例一:包装标识不清晰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背景:某消费者在购买一款食品时,由于包装标识不清晰,误将产品当作其他品牌购买。

食用后,消费者发现产品与预期不符,于是向商家投诉。

商家辩称,包装标识虽不清晰,但并未误导消费者。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

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包装标识不清晰,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对策略:1. 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包装标识清晰、准确。

2.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包装环节的监管。

3.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二:过度包装引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案例背景: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发现产品包装过于豪华,甚至超过了产品本身的价值。

消费者认为,过度包装浪费了资源,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

本案中,商家过度包装产品,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对策略:1. 商家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减少过度包装。

2. 推广环保包装材料,降低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3. 建立包装回收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案例三:包装设计侵权引发纠纷案例背景:某品牌推出了一款具有独特包装设计的商品,受到市场好评。

然而,另一家企业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模仿该品牌的设计,生产同类产品。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

包装不合理的例子
包装是商品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好的包装可以有效地吸引
顾客的注意和好奇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商品的包装却存在
不合理的问题。

接下来,将以几个具体的例子来探讨包装不合理的问题。

1.过度包装
有些商品的包装明显过度,在保护商品的同时,也浪费了太多的
材料。

例如,某些消毒湿巾在里面还有一层层的包装,大大增加了成本,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不必要的污染。

2.虚假宣传
一些商品在包装上宣传的过于夸张,常常是一些虚假的信息。

例如,某些包装上标榜“天然无添加”,然而仔细看成分表,发现里面
添加了很多的防腐剂和化学物质。

这些不实的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会给生产者带来信任危机。

3.使用不方便
许多商品的包装设计并不够人性化,使用起来很不方便。

例如,
有些牛奶盒的盖子非常难拆,导致牛奶不易倒出。

还有些包装设计太
大了,不方便携带,也不好储存。

4.安全问题
有些商品的包装并没有考虑到使用的安全性,例如,一些婴儿产
品的塑料袋口处并没有封口,一旦婴儿放在上面很容易淹没。

还有一
些包装的尖锐物或锐角很突出,对消费者的伤害也很大。

总体来说,不合理的包装会造成很多的问题,不仅会浪费材料和
成本,还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和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

因此,未来
需要更加关注就包装设计,减少浪费,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食品包装法律案例(3篇)

食品包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包装作为食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标识规范性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我国食品包装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违法案例。

本文以某品牌果汁包装标识不符为例,对食品包装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食品包装行业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品牌果汁,以其独特的口味和包装设计受到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9年,消费者发现该品牌果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随后,消费者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标签、包装材料等。

其中,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等信息。

2. 案例分析(1)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本案中,某品牌果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

(2)误导消费者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信息对消费者选择购买食品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某品牌果汁包装上的标识信息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产生误解,损害消费者权益。

(3)企业责任作为食品生产者,某品牌果汁有义务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负责。

本案中,某品牌果汁未履行企业责任,涉嫌违法。

四、处理结果经调查,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某品牌果汁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同时,该品牌果汁对涉事产品进行召回,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五、启示1. 加强食品包装标识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的监管,确保食品包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2. 企业自律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关注食品包装标识信息,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瑕疵认定的六种情形及举例

食品标签瑕疵认定的六种情形及举例

对于标签瑕疵,常常存在着争议。

下面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处置做的规定为准综合各类案例分别给大家说明。

认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处置:“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表述,设定了6种情形。

文字表现形式的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举例:“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净含量规格和贮存条件(二)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举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产品/配料名称(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举例: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营养标签和配料标注(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举例: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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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料表
GB 2760中产品分类:
3. 配料表
GB 2760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
3. 配料表
GB 2760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
焙烤食品是以小麦等谷物粉料为基 本原料,通过发面、高温焙烤过程 而熟化的一大类食品。
焙烤,又称为烘烤、烘焙,是指在 物料燃点之下通过干热的方式使物 料脱水变干变硬的过程。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3)配料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物质、字 a. 配料中没有添加,配料表中标注的情况
案例1:阿胶红糖,实际上没有添加阿胶,应如何处罚? 产品名称:阿胶红糖 被投诉无证生产:配料表中有阿胶,生产许可申证单元为食糖。
投诉原因为食糖标准中,红糖定义是不能添加任何辅料。 企业回复:企标在卫计委备案。 执法部门:企标不是行政许可;标准内容和国标冲突;无证生
主要问题: (1)配料标错 (2)配料漏标 (3)配料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物质、字 (4)配料顺序 (5)其他常见问题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1)配料标错
案例:配料表:水、食用盐、猪骨精、食用香精。 解析: GB 7718条文规定:
• 4.1.3.1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 食品名称
2.3 案例及分析
案例: 解析:
麻婆豆腐 调味料
• 当食品真是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 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 的专用名称(GB 7718-2011之4.1.2.2.2)。
•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 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 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 7718问答第20条)。
(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 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 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 (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 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 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 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 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 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1. 基本要求
1. 基本要求
● 哪些产品有特殊规定
巧克力类需要标注产品类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需标注总 可可固形物质量百分数(GB/T 19493-2016)。
速冻面米制品需要标注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GB 19295 Nhomakorabea2011)。
速冻调制食品需要标注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SB/T 10379-2012)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案例
目录
1. 基本要求
8. 生产日期/保质期
2. 食品名称
9. 贮存条件
3. 配料表
10. 许可证号
4. 净2含01量5年工作总11结. 标准代号
5. 规格要求
12. 其他要求
6. 地址要求
13. 营养标签
7. 联系方式
1. 基本要求
1. 基本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5)其他常见问题
h. 新资源食品的标注方式 案例8:配料表中是标注玛咖、玛咖粉还是玛咖片? 解析:应以公告名称为准。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一个很有水平的判决
李某,网购玛咖片2次(12和150瓶),188元/瓶。 诉讼:该产品属于新资源食品,未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
解析:配料未进行完全标注。 • GB 7718-2011条文中,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者加工
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 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4)配料表顺序
案例1:
解析: • GB 7718-2011条文中,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者加工
(1)配料标错
案例1:配料表:水、食用盐、猪骨精、食用香精。 处理建议:建议该企业查看供应商“猪骨精”的配料,并将符
合要求的配料表用括号形式展开。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1)配料标错
案例2:配料表中应标注“谷氨酸钠”还是“味精”? 解析:生产厂家生产许可及产品执行标准是“调味品”(标: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2)配料漏标 a. 配料中没有添加,生产中添加的情况
案例1:烘烤类糕点,配料中未添加食用植物油,生产时在模 具上涂抹了食用植物油。请问:是否需要将食用植物油标注到 配料表中?
解析:要标注。GB 7718-2011条文中: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
小麦粉馒头需标注“食用前应加热”(GB/T 21118-2007)
1. 基本要求
● 哪些产品有特殊规定

2. 食品名称
2. 食品名称
2.1 食品名称要求 标示能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食品名称。
求真 务实
2. 食品名称
2.2 常见名称误导
哈哈哈,哇哈哈? 七粮液,五粮液? 粤利粤,奥利奥?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5)其他常见问题 c. 配料中没有某种原料,是否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该原料图片
案例3:香蕉味乳饮料(只添加了香蕉味香精),是否可在包装 上出现香蕉图案?
解析:建议标注:图片仅供参考。GB 7718-2011问答第11条: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案例2: 鲍汁杏鲍菇 配料表:大米、猪肉、杏鲍菇、辣椒。
解析: • 案例1,配料表中未体现“奶”。 • 案例2,配料表中未体现“鲍汁”。
2. 食品名称
2.4 正确命名
C. 消费者能通过产品名称知道产品真实属性
案例:
某产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艾窝窝。 其企业生产许可证范围:热加工糕点。 是否可行?
• 4.1.3.1.3 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 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 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案例4:肉制品中用胶原蛋白肠衣,需要标识原始配料吗? 解析: •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GB
1497-2015 胶原蛋白肠衣)。 • 根据GB 7718-2011, 4.1.3.1.3的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
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 其原始配料。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2)配料漏标 e. 可食用包装物的标注要求
案例5:糖果淀粉膜是否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解析: • GB 7718-2011条文中,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
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 例:糖果淀粉膜、明胶硬、软胶囊……都需标注。
案例5:
解析:根据各配料含量,醋酸酯淀粉应在鸡蛋白粉(>2%)之前, 现食品添加剂另起行,放在最后,需修改。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5)其他常见问题 f. 配料的引导词不对,应为“配料”或“配料表”
案例6: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5)其他常见问题 g. 未按产品执行标准设计配方
产严重违法。 企业最后承认没加阿胶,不是无证生产,是虚假标识。 实地检查:没有食用阿胶的证据,最后按照虚假标签处罚。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3)配料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物质、字 b. 配料中出现“等”字
案例2: 产品名称:夏威夷果 配料表:夏威夷果、食用盐、白砂糖等。
味精)还是“食品添加剂”(标:谷氨酸钠)。 案例3:标注“酵母提取物”,对吗? 解析:《GB/T 23530-2009 酵母抽提物》已对其称呼进行了
定义:酵母抽提物,所以应用标准里定义的名字。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1)配料标错
案例4:未按标准要求标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案例7: 产品名称:广式五仁月饼 • 配料表:小麦粉、核桃仁、白砂糖、葡萄干、瓜子仁、南瓜子仁、
松子仁、杏仁、开心果(果仁总含量≥25%)、水、食用盐、鸡 蛋、碳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 解析:国标《GB/T 19855-2015 月饼》对广式五仁月饼的定义 如下。
3. 配料表
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 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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