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翻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翻译专业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修订)【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者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我省坚持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依据。
通过多年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职称外语考试,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外语知识掌握和获取国外信息的能力明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优化。
当前,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要求上,要继续贯彻“严格掌握、宽严适度、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并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和要求,适度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标准,充分体现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和不同工作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特殊要求与一般要求,在保证各系列不同的外语水准要求的同时,重在对学术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应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与适用人员对应表》(附后)所列各类人员对应的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要求较高的系列和岗位,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语要求,要与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保证不失水准;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外语要求上,没有较高和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暂不作外语要求或适当降低外语要求;对接近退休年龄按规定可以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考试期间因执行特殊紧急任务,不能如期参加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的政策规定。
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
附件二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
申报单位:
申报人姓名:语种:拟评职称:审核人签字:(盖章)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经历
注1:审核人请在首行签字并在表首加盖公章。
注2:“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是指由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二、任现职(取得现资格)以来的工作业绩
1. 承担重点项目情况
2. 获奖情况(填地市级一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三、任现职(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任现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译著(文)或论文
注1:凡是合译的译文、译著或论文必须写明被推荐人在合译中所承担部分(章节或起止页数),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出版单位开具的证明函。
注2:译文或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期刊上,内部刊物上刊登或使用的,相应单位盖章证明方可提供。
五、出国进修情况
六、国内进修情况
七、出国工作情况
八、单位推荐意见(1000字左右)
注1:本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2:“单位推荐意见”主要按照《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相应等级任职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的水平、业绩给予评价和推荐。
毕业证明用学科专业的中英文翻译对照表
050107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CHINESE ETHNIC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85
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ND WORLD LITERATURE
86
0501Z1
中国文学思想史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RY THOUGHT
物流学
LOGISTICS
33
020224
计算金融学
COMPUTIONAL FINANCE
34
03
法学
LAW
35
0301
法学
LAW
36
030101
法学理论
JURISPRUDENCE
37
030102
法律史
LEGAL HISTORY
38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050122
比较语言学
COMPARATIVE LINGUISTICS
91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92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ENGLISH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93
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
RUSSIAN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119
0603Z2
世界上古中古史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 HISTORY
120
0603Z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笔译、口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
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不变。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全面贯彻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持正确导向、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任现职期间,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结果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资格分类一览表
(专业)分类
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助 理) 级
初 (员 级) 级
工
程
系
列
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地质实验测试
(选矿)专业
测绘专业
采矿专业
土地专业
岩土工程专业
工艺美术专业
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高校教管研究专业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高校实验专业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中专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助理讲师
教 员
中专实验专业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技工学校教师
教授级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助理讲师
教 员
技校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助 理) 级
初 (员 级) 级
艺
术
系
列
艺术专业
一级〔演员;演奏员;
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
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
艺术监督等〕
三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艺术监督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公布日期】2019.10.16•【文号】人社部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翻译专业人员,为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服务,为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译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扎实开展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科学公正。
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
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
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翻译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学习运用翻译新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翻译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国际互认,加快翻译行业发展和中华文化对外传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docx
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深入实施河南省人才强省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翻译人才力量,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10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12022) 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
第二条翻译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第三条翻译系列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定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对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仍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
第四条本标准为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及工作需要制定。
笫五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直接从事翻译或翻译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翻译系列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浏览次数:1066发布日期:2016-03-16 16:00内人社发〔2015〕12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汉译蒙、蒙译汉或蒙古语言文字与其他语言文字之间进行笔译、口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蒙古语文翻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译审、副译审、翻译。
其中,译审为正高级,副译审为副高级,翻译为中级。
第四条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译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译审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译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翻译资格满2年;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翻译资格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翻译资格满5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翻译资格满7年。
(三)申报翻译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学位,连续从事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满2年;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翻译资格满4年;3.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满7年。
关于印发《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
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 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我们进一步修订完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年月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少数民族语言(以下简称民语)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民语翻译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对跨系列申报取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单位主管部门应同等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聘。
第五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符合当年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年申报。
、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年申报。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翻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翻译专业附件
附件1材料填报说明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人员完整纸质材料和相应电子版材料。
一、推荐单位提供材料1.推荐评审函。
每单位1份,函中注明推荐评审人员的姓名、现职称、拟评审职称。
2.公示情况证明。
每人1份,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地点,有无异议,若有异议写明调查处理结果。
3.推荐人选一览表。
每单位1份(表格样式附后)4.破格申报人员另需提供: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各1份。
5.论文著作专家鉴定意见表。
每人由2名专家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由单位联系,不得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信息及鉴定意见。
6.电子版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将申报人员的A、B袋材料扫描生成2个PDF格式文档,并分别命名为:姓名+A袋、姓名+B袋。
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完全相同。
请确保电子版材料清晰可读,并将页面调整为适合阅读的方向。
二、申报人员提供材料(一)资格材料(A袋)提供1套,与公示情况证明和破格申报相关材料一起装入档案袋,袋外粘贴材料标识信息(附件2)并注明“A袋”。
其中2—7项资格材料按原件大小复印在A4纸上,A袋材料首页要有目录(样式见附件7),材料按顺序排列,请勿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同时提供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2 寸免冠照片2张。
表格由国家民委制作,可下载电子版填写,正反面打印,但不可调整表格样式和页面布局,不可粘贴、拼接。
表格中凡需签名、盖章处,均应手写签名和加盖相关印章。
2.《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即年终考评(述职)表,表中要有单位考核评语、考核等级及单位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1份。
任职时间要求为2014年6月30日前(年限破格者除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应提供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
复印件要有照片、任职职务和日期页。
如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当年国家民委印发的批准文件,或当年申报职称时个人评审表上批准后盖有国家民委印章的页面。
关于转发外交部《翻译专业职务
关于转发外交部《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54号 1986年3月31日经研究,原则同意外交部•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告外交部,以便制订•翻译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外语翻译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才能和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翻译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译审、副译审为高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翻译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翻译职务,应以翻译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为主要依据;翻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翻译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翻译职务的职责。
(一)助理翻译: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
从事口译者应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二)翻译: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三)副译审: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从事口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
(四)译审:审定重要翻译文稿,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工作的发展和翻译队伍的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聘任或任命担任翻译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国家民委职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
国家民委职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文字【发文字号】民职改办字[2008]2号【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27【实施日期】200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民委职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民职改办字[2008]2号)委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委系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统一评审工作,现将200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上半年召开。
请各单位及申报人员及时做好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5月30日前将推荐评审材料报送国家民委职改办。
二、申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职称,严格按照《国家民委翻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民职改办字[2007]3号)执行。
三、各单位拟破格申报职称评审人员的材料务于5月15日前报送国家民委职改办。
四、评审呈报材料的要求1.请按照《国家民委翻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民职改办字[2007]3号)中“报送评审材料要求”中的具体规定,其中申报人员资格材料放入A袋,准备一套;业绩材料装入B袋,准备26套。
2.关于论文、著作的要求(1)申报副译审的论文、著作要求:提供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和报纸上独立发表的业务论文2篇;或出版译著和作品集2部(其中署名译著至少1部)。
(2)申报译审的论文、著作要求:提供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和报纸上独立发表的业务论文3篇;或出版译著和作品集2部(其中署名译著至少1部)。
论文如用民文发表,请附汉文稿。
五、呈送的评审材料须完整、准确、真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进行严格把关。
材料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各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的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有虚假情况的材料不得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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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材料填报说明
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人员完整纸质材料和相应电子版材料。
一、推荐单位提供材料
1.推荐评审函。
每单位1份,函中注明推荐评审人员的姓名、现职称、拟评审职称。
2.公示情况证明。
每人1份,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地点,有无异议,若有异议写明调查处理结果。
3.推荐人选一览表。
每单位1份(表格样式附后)
4.破格申报人员另需提供: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各1份。
5.论文著作专家鉴定意见表。
每人由2名专家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由单位联系,不得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信息及鉴定意见。
6.电子版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将申报人员的A、B袋材料扫描生成2个PDF格式文档,并分别命名为:姓名+A袋、姓名+B袋。
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完全相同。
请确保电子版材料清晰可读,并将页面调整为适合阅读的方向。
二、申报人员提供材料
(一)资格材料(A袋)
提供1套,与公示情况证明和破格申报相关材料一起装入档案袋,袋外粘贴材料标识信息(附件2)并注明“A袋”。
其中2—7项资格材料按原件大小复印在A4纸上,A袋材料首页要有目录(样式见附件7),材料按顺序排列,请勿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同时提供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2 寸免冠照片2张。
表格由国家民委制作,可下载电子版填写,正反面打印,但不可调整表格样式和页面布局,不可粘贴、拼接。
表格中凡需签名、盖章处,均应手写签名和加盖相关印章。
2.《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即年终考评(述职)表,表中要有单位考核评语、考核等级及单位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1份。
任职时间要求为2014年6月30日前(年限破格者除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应提供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
复印件要有照片、任职职务和日期页。
如无《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证书》,复印当年国家民委印发的批准文件,或当年申报职称时个人评审表上批准后盖有国家民委印章的页面。
6.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相关证书复印件。
7.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复印件。
8.破格人员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报告、单位推荐意见。
(二)业绩材料(B袋)
提供1套,与论文著作专家鉴定意见表一起装入档案袋,袋外粘贴材料标识信息(附件2)并注明“B袋”。
业绩材料按原件大小复印在A4纸上,如原稿版面超过A4幅面,可复印在A3纸上或分页复印(勿粘贴拼接),B袋材料首页要有目录(样式见附件7),材料按顺序排列,请勿装订。
1.《推荐材料简表》(附件4)。
首页左上角“推荐单位”及末页“单位推荐意见”栏需加盖单位公章。
首页右上角“审核人签字”及末页“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负责人签字”处需相关人员签字。
2.能反映或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或作品集。
论文需复印全文以及发表该论文的报纸的报头(或报眉)、期刊的封面及目录页。
著作需复印封面、版本记录页、目录及本人所著部分正文的前4页。
凡与他人合著的著作,需由出版单位提供本人所著部分及字数的证明。
使用其他名
字发表论文著作的,要提供出版单位的笔名证明。
论文著作出版(发表)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以上A、B袋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书以及论文著作,报送材料时须带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附件2
材料标识信息
姓名:
单位:
现职称:
拟评职称:
附件3
2019年度翻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单位(盖章):送评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电子版请发至lzc8805@。
6
附件4
推荐材料简表
推荐单位(盖章):被推荐人姓名:拟评职称:(□破格)审核人签字: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经历
注:1.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打印,破格评审的推荐人员请在“拟评职称”栏后的括号内注明。
2.审核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请在首行签字并在表首加盖公章。
3.“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是指由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7
二、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1.从事重点工作情况
2.获奖情况(填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8
三、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近5年)
注:本款内容按年度填写(2014、2015、2016、2017、2018年各填写一页),无工作内容的项目可删除,工作内容多的可增加行数。
9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著作
注:1.凡是合著的论文、著作或译著必须写明被推荐人在合著中所承担部分(章节或起止页数),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出版单位开具的证明函。
2.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或行业报纸上,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无效。
10
五、单位推荐意见(1000字左右)
注:1.单位推荐形式请按要求填写。
2.本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1
附件5
论文著作专家鉴定意见表
附件6
破格申报人员单位答辩报告
单位(盖章):答辩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
13
附件7
资格材料(A袋)目录
姓名:
单位:
申报职称(文种):
1.公示证明
2.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
3.身份证
4.学历、学位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6.继续教育证书(评审参考)
(1)×××培训合格证
(2)×××培训合格证
……
7.获奖证书
(1)×××奖证书
(2)×××奖证书
……
8.破格人员破格申请
业绩材料(B袋)目录
姓名:
单位:
申报职称(文种):
1.推荐材料简表
2.作品
(1)译著:×××(独或合)(×××出版社×年×月出版)
(2)论文1:××××××(独)(发表于×××报或刊,×年×月×日×期)
(3)论文2:××××××(独)(发表于×××报或刊,×年×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