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异同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产生于一个共同的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公民。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行为是并列进行的;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行为则是相继进行或者是交叉进行的,它们之间存在广泛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它们既互相依赖,又互相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它们还会交叉和转化。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两种行为的目标指向一致。行政事实行为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计划、指导、协调和改善公共福利等活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变为自觉行动。行政法律行为的目标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采取命令或禁止等方式保证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这两种行为的目标统一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其内在的动力也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

(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统一于同一的主体,有时它们的发生、发展相继在一定时间过程之中,所以具有相继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它们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综上所述,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紧密相联,但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行为的性质不同。因为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它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是非行政权力的公务性行为。而行政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不仅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它有法律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在行政机关实施权力行为时,它可以采取命令方式和禁止方式,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两种行为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二)行为的结果不同。行政事实行为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的是隐形的,如行政信访行为实施后,有的会产生结果,有的就未必。即使产生结果,在行政法上也没有强制力。而行政法律行为实施后,相对人一方必须服从并履行行政法律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国家力量强制履行,甚至予以相应的惩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是不对等的。

(三)行为的程序不同。一般来说,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和进行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许多行政事实行为是即生即灭,即使有的发生发展很长一段时间,也无需严格的程序。例如,某城市发生地震,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在组织抢险赈灾活动中,如果按照程序先救这后救那是不可能的,相比较行政法律行为就不同了,它的发生和进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定。

行政法第一~第五次央大考核测验题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有可能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但是这是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 1、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它可以分解为3部分: a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 b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 c当事人交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为“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实用行政管理第十章练习题及答案

《实用行政管理》第十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由( )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 A.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B.人们代表大会 C.国家立法机构D.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法律规范是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A.约束力和执行性B.约束力和自主性 C.约束力和强制性D.适用性和强制性 3.在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上,()有处理争议的行政司法权,只有在被管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或另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A.行政客体B.行政主体 C.双方当事人D.行政机关 4.()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 A.执行性行政法规B.法律性行政法规 C.补充性行政法规D.自主性行政法规 5.法规名称一般由()和()两部分组成。 A.法规内容和法规的制定单位B.法规的针对单位和法规采取的形式 C.法规的针对单位和法规的制定单位D.法规内容和法规采取的形式 6.行政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是由()和()两部分组成的。 A.思想模式和法律后果B.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C.行为模式和法律效力D.思想模式和法律效力 7.行政法律规范的作用体现在()的关系上。 A.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行政协调 B.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行政管理 C.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管理 D.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行政法 8.行政法律行为的要素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和() A.抽象要素B.具体要素 C.依据要素D.事实要素 9.依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 A.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D.无附加条件行为和有附加条件行为 10.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划分,行政立法分为() A.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B.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和非执行性立法D.执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 A.中止B.终止 C.废止D.废除 12.行政立法的具体程序有规划、起草、通告、听证、()、审议和决定、公布和失

论行政事实行为(一)

论行政事实行为(一) 随着国家向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究竟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不仅属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也常常被理论界所忽略。因此,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及其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显得尤为必要。一、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沿革在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W.Jellinek)提出‘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可谓是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萌芽。所谓‘单纯高权行政’,是指与市政有关的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建筑技术方面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用文字发行的劝导,如警察为避免车祸所发行宣导交通安全之指针、提供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1〕这类单纯高权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事实行为。以耶律?纳克之见,事实行为如有不合法,只会产生公务员侵权之国家赔偿,以及刑事制裁之问题,无法诉请行政法院之救济,因此行政法无拘束事实行为的余地,事实行为乃‘法外之行为’。〔2〕但是,随着国家职能扩张,原先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目的的消极行政,渐为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取代,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不应再归于‘法外之行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皆服从依法行政之理念,事实行为也必须服从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3〕行政法学界也由此对*沈开举,武汉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六版,第307页注(一)。〔2〕参见前引〔1〕陈新民书,第311页。〔3〕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增订三版,第393页。于行政事实行为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德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书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法效果的行为。”〔4〕但无论行政事实行为能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学者们都不否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要件,学者们一般认为其要比法律行为宽松,特别是享有所谓的法外空间。如果采取事实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或者侵犯了公民权,就构成违法。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后果,不能象法律行为那样会引起无效、可撤销的问题。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享有后果清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者通过国家赔偿的程序获得救济。〔5〕在法国,理论界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做出决定前的材料准备行为和做出决定后的实际执行行为,都是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有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果,例如气象局的天气预报,有的由于外界因素而发生法律效果,如行政指导是由于相对方的接受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本身虽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它与法律行为的产生过程和实施过程具有重要的关系,所以也受行政法的支配。事实行为不发生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责任问题,例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6〕日本对行政事实行为研究较少,杉村敏正、兼子仁在他们的《行政手续行政争讼法》一书中提出:“事实行为并非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实现行政目的之行为。〔7〕盐野宏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行为效果意思,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8〕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研究的特色是对行政指导行为研究得较为深入,而且已经通过立法对行政指导进行了规范。在日本,虽然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救济,也可以提起国家赔偿。〔9〕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在论及行政事实行为时,更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10〕尽管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界定不一致,但是几乎都同意行政事实行为应受行政法〔4〕HansJ.Wolff及HansJ.WolffundOttoBachof之行政法教科书,1963年第六版,转引自翁岳生:《行政法》,台湾翰卢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7月第2版,第763页;毛雷尔认为,事实行为是指某种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

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定义》的内容,具体内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你对事实行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事实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事实行为的定义 分类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区别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相关内容 1、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非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添附。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行政活动类型化图表(1) 2

行政活动类型化图表 一、行政活动的分类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M],高家 伟译,商务印书馆,第6、第30页。 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活动 处理性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非处理性行为 内部行政:指针对内部的行政活动 2、(1)以内部和外部效果为标准分为中间行政:指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活动 外部行政:指行政主体对外进行的活动包 括行政行为① 秩序行政(包括监督行政、税务行政、引导行政、监督行政等) 给付行政 计划行政 (2)以行政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分为 可持续行政 后备行政 经济行政 公法行政 (3)以行政活动的法律形式分 私法行政 二、行政行为① 行政行为分类的现状 (参见博士论文:《行政行为类型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王正斌) 1、法国: 从宏观看, 法国的行政行为理论把行政活动作为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 下分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对公法行为又分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2、德国: 德国的行政行为理论是以行政活动为上位概念, 下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对于法律行为又分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对于公法行为, 又分为行政行为(即行政处分, 单方具体处理行为) 与抽象的法规命令及多方的行政合同等。 3、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理论, 以行政作用为上位概念, 下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对于法律行为, 又分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对于公法行为(行政行为), 则包括行政命令(立法行为)、行政处分、准法律行为以及行政契约与合同行为(行政协定)、行政计划、行政制裁等。 4、在我国,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划分的理论,普遍认为是王名扬先生最早从法国行政法学中引进来的。法国行政法学上之所以将行政行为作这一区分,源于法国着名的公法学家狄冀。(因空间有限,图标制作较不方便,行政活动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活动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政处分 抽象的法规命令 行政合同 行政作用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政命令 行政处分 准法律行为 行政契约与合同行为 行政计划 行政制裁

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9.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3.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15.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6.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7.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18.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

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

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 一、行政确认诉讼概说 (一)行政确认诉讼之界定 行政确认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处于争议状态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一种诉讼形式。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者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以此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的状态,积极、迅速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因此发生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被确认的对象十分广泛,从行政行为到行政事实行为,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影响法律关系的原因,皆能够成为确认之标的。 与传统撤销之诉相比,确认之诉是20世纪行政审判制度深入发展的产儿。i]行政国兴起,国家行政权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行政的触角伸向国家、人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形同保姆。ii]服务理念的传播,行政给国民提供生存照顾,从摇篮到坟墓。iii]与之相随,行政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不仅有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也有间接给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行政手段。iv]此类不以意思表示为形式,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会给相对人权利带来一定影响的行政职权活动,仅以事实形式存在。面临这一现象,传统的、旨在消除法律效力的撤销之诉已不能满足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需求。确认之诉不以改变或者撤销既存法律效果为目的,而在于通过澄清、确认对业已存在却处于争议状态的事实,以解决纷争。透过确认之诉,法院对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新型行政手段的合法与否予以确认,使争议的状态平息,防止纠纷的恶化或者再次发生,以保障相对人权利。 与行政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相比,确认之诉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诉的利益必要性,即存在诉的利益是提起确认之诉的必要条件之一。诉的利益是原告谋求判决时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这种诉讼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除去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院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v]法律并未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时,原告需存在诉的利益,却在确认之诉的适用要件中明确规定此条件。例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需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有此特别要求的因由是,一般来说,在给付之诉与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在本质上与称为请求权的实体利益属于同种性质,并处于同一水平,其实就是已经穿上请求权的外衣融汇到实体法里。比如,在给付诉讼中,原告主张诉权的要件就是请求权的要件,假定必须以某种定型事实作为诉的利益的要件,那么诉的利益要素也涵盖在所主张的事件之中。但是,在确认之诉中将诉的利益作这样的处理却常常感到困难。这就是为什么给付之诉和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并不成为问题,而在确认诉讼就不得不考虑诉的利益的原因之一。vi] 另外,“确认诉讼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之法律效果,其原意亦不在于强制执行之实施,仅系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之争议状况。”vii]于是,成为行政确认之诉的对象范围广泛,如不受诉的利益限制,难以避免诉权被滥用,而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中,此类问题则不会出现。由于从原理上说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无限制的,因此,某人可以将现实中任何一人作为被告来提起诸如“要求确认自己养的猫业已死亡”这样的诉讼,但如此一来,就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这种起诉法院是否有受理并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第二,通过本案的判决使怎样的纠纷获得解决?为了排斥这种无意义的确认之诉就必须设置确认之诉利益这一要件。viii]总而言之,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之状态,而且作为消除这种不安的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间对作为该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决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是有效且适合时,法律才认可确认利益。ix]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政法填空题

一、填空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5行政主体)。 2、行政关系是(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20)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合法18)与(程序合法)。 5、(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6、行政机关的设置应遵循适应需要原则、(33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 7、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6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17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四级。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7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45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1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8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5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1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9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6、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13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1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129行政主体)。 18、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10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9、行政机关之间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分别是(36垂直领导)、(业务指导)和(双重领导)。 20、行政法是指调整(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3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2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165 24、(119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5、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26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2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63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27、行政立法程序包括(83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和发布与备案。 28、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行政强制可分为(116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29、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130行政优益权)。 30、(15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159法律)来设定。 32、行政责任的主体是(195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https://www.360docs.net/doc/7d9017678.html,/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行政法期末考试练习题

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 1.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二)填空题(10分) 1.美国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的组织。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六种。 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三原则。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5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 C.应急性原则D.行政法治原则 2、区公所的设立要经批准。() A.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大常委会 C.县级人大常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A.宪法B.法律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 4、省环保局的赔偿费用由财政支出。()A.中央政府B.省人民政府 C.省环保局D.国家环保局 5、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A.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 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 C.行政机关颁布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 D.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四)多项选择题(10分) 1.行政主体可能是下列。(ABD)A.国家行政机关B.行政监督检查机关 C.行政相对方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下列可以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BC)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十五章法律行为(八):代理规范 第一节基本界定 归属规范法律行为→代理:有效代理:代理权:属性 授予 范围 限制 显名原则 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狭义:要件 效果 效果归属规范: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债 代理规范,买卖,视为在法律行为内发生的效果归属规范,其行为和效果、意思有偏差 一、效果归属规范 (一)法律行为领域 1.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的小区拍卖车位,因自己没有时间,就托B参加拍卖,授权B在50万额度内购买车位。增加了交易的机会,促进交易,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 A以自己幼子B的名义购买房屋。 保护未成年人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给顾客C。 让没有生命的组织体,在实际进行交易时实现作为主体的职能 2.代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实行为领域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效果法定 法律行为,效果由效果意思决定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把音响交给顾客C。 买卖合同,是法律行为,此时B是代理人,但是交付是靠事实行为来调整,此时B是占有辅助人。 如果B没有交付,还有履行辅助,需要代A来交付??? 此处强调,代理仅仅是与法律行为相关联的 二、代理关系 A本人(被代理人)——B代理人—买卖(代理行为)——C第三人(相对人) A——效果归属于AC,效果归属关系——C 有问题的往往在AB之间的行为 (一)本人与代理人 (二)本人与第三人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 三、基本类型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依靠授权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依靠授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行政法学(1)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一、☆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 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特征:(一)行政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 2、行政法渊源的多层次性 3、授权立法居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权是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存在于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二、☆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特征有哪些?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公共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政法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不可自由处分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与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 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 第二,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第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5.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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