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外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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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外(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根据通人社薪[2011]1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编外职工工资晋级和管理机制,经院部研究决定,对原《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工资结构及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编外职工按法律所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医院按规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编外职工按规定交纳个人保险费用。
2、编外职工自签订合同起,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享受科室奖金平均数的50%,试用期满后,奖金与科室正式职工同等享受。
3、录用的新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执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
见习期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
执行员级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执行助理级工资标准。
4、重要节日慰问,编外职工与编内职工同等享受。
5、编外女职工生育后,独生子女优待费、入托费、儿童医疗费按上级和医院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
1、新录用编外职工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2、每年年终对编外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评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改进,改进期为6个月,期满重新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连续两年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
3、编外职工须在两年内完成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
两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辞退。
4、编外职工通过继续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人事科审核后,复印件人事科存档备用。
5、工资标准中工作年限指交纳养老保险年限(包括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学龄),按整年计算。
当年达到规定年限并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一月一日起调整其工资标准。
6、对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聘任,任职条件与编内人员同等掌握(包括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已发表论文等),聘任后按新任专业技术职称兑现编外工资。
7、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8、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科。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