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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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2、经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

6、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7、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八条经城区政府同意,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承包相关工作,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聘请的群众义务监督员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其误工费和交通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

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城区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政府同意,可以续聘。用人单位需与编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编外人员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手续。

第十九条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口的编外人员,按照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2007]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编外人员代表按比例推选)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应组织编外人员学习。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编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编外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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