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特殊需要而聘用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暂时性的岗位。
编外人员的管理方式需要与内部员工有所不同,因为编外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均与内部员工不同。
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编外人员的定义编外人员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开展特定工作任务或者应对临时需求而聘用的非固定、非正式的工作人员。
编外人员通常不具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身份,也没有长期性的工作合同,他们的聘用期限和工作内容通常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及岗位分配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和工作期限。
同时,应根据所需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合理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标准,并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进行招聘。
经过严格的面试、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后,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名单,并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协议书。
在岗位分配时,根据编外人员的个人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技能。
三、编外人员的管理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不违反规定,不损害单位利益。
对于表现优异的编外人员,可以适当予以奖励并提供晋升机会;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违反规定的编外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甚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四、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应与内部员工保持基本一致,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绩效情况,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安全。
在编外人员的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后,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与其进行结算并清退,确保双方权益。
对于有需求继续合作的编外人员,可以酌情延长合作期限或签订新的合同。
五、编外人员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提高编外人员管理水平,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编外管理是指将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照特定制度规定的程序,从编制单位调整到非编制单位的管理方式。
编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编外人员的岗位安排、待遇福利、考核评价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编外人员和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和管理的有效性。
以下是对编外管理办法的论述。
一、编外管理范围及适用条件编外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编外人员的来源及其与被编制单位的劳动关系,通常以非正式劳动关系为主要特点。
二、编外人员的岗位安排1. 岗位申请与调配编外人员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向单位提出岗位申请。
单位在评估编外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调配,保证编外人员与被编制单位的工作相匹配。
2. 岗位职责与约定单位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与编外人员签订工作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期限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
岗位职责应突出编外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福利1. 薪资待遇编外人员的薪资待遇应与在编制单位的同职别人员保持一定的相对平衡,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薪资待遇的核定应充分考虑编外人员的工作经验、学历背景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
2. 社会保险与福利编外人员应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权益。
四、编外人员的考核评价1. 绩效考核制度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
评估内容可涵盖工作表现、工作态度、职业素养等方面,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评估编外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
2. 奖励与惩处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在绩效考核中的表现,设立奖励和惩处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单位可通过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编外人员,单位可采取警告、降薪、解除合同等相应的惩处措施。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一、编外人员的定义和管理范围编外人员是指未列编公务员编制,但依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外人员的招聘、待遇、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 招聘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干部等方式招聘编外人员。
2. 录用条件:编外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3. 聘用期限:编外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和权益1. 薪酬福利:编外人员享受与职务相称的薪酬待遇,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奖励和激励:鼓励编外人员在专业领域取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措施。
3. 培训与提升: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力。
四、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考核评价: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价,将其工作表现作为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3. 纪律要求: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五、编外人员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聘用:编外人员聘期届满、提前解聘或自行辞职的,其聘用关系终止。
2. 解除合同: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
2. 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可能适用其他管理办法或政策规定。
结语: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招聘录用、待遇权益、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贡献,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提高了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编外人员的招聘1、招聘原则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2、招聘条件(1)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招聘程序(1)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进行考试或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5)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6)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签订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具体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编外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编外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根据特定岗位的要求,通过劳动合同或协议形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确保其合规操作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1.形式:编外聘用人员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两种。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形式进行聘用。
2.条件:编外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能胜任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正当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通过面试和考核程序。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需求确认: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2.聘用方式确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采用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形式进行聘用。
3.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候选人。
4.面试和考核: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与候选人达成共识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岗位培训和适应期:对新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职责明确:编外聘用人员应与事业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2.工资和福利: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的待遇相当。
3.绩效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或调整。
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优秀表现的编外聘用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续签或解除合同。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编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照工作性质、任务量、技术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岗位数量,不得随意增设岗位。
第六条编外用工岗位主要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岗位。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招聘第七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第八条招聘信息应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劳动待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五章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加强对编外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关于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待遇,以及管理办法。
编外工作人员是指不属于机关编制但经批准在机关工作的人员。
编外工作人员在许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着独特的管理需求和待遇,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探讨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规定,编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与编内工作人员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编外工作人员有权参与单位的各项活动,并能够参与领导调动和换岗等。
此外,编外工作人员还有权获得单位的相关培训和培养,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其次,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待遇。
编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与编内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待遇。
办法还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编外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单位提供的其他福利,如年度旅游、节假日福利等。
第三,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相应奖惩措施。
此外,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编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办法还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退岗、解聘等管理程序,确保工作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管理,为编外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数量、任职条件等;2.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单位内部公告、社会招聘网站等;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笔试或实际操作考核;4. 招聘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5. 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编外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2. 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 编外人员的岗位应当与本人专业、技能相匹配;4. 编外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考核与待遇第六条编外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 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4. 编外人员享有本单位的福利待遇,包括培训、体检等。
第四章解聘与离职第八条编外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解聘理由;2. 解聘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不足、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等;3. 解聘前应当与编外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 解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及工作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及时奖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与编外聘用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一、概述编外人员是指按照组织需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等签订合同或协议,从事临时性、项目性工作的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评估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制定了本考核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1.工作态度编外人员应具备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他们应准时到岗,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始终保持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2.工作质量编外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符合组织要求。
他们应熟悉并遵守相关工作流程,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并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
3.工作效率编外人员应具备高效完成工作的能力。
他们应能够根据工作需求合理安排时间,高效运用工作方法与工具,确保任务的准时完成。
4.团队合作编外人员应能够与团队成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他们应尊重他人意见,充分发挥个人优势,配合其他人员完成团队目标。
三、考核流程1.制定考核计划组织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制定编外人员考核计划。
考核计划包括考核内容、标准和时间节点等。
2.考核对象确认考核对象为所有在本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
组织对编外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并明确责任人。
3.考核工具选择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工具。
可以采用面谈、问卷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
4.考核执行根据考核计划,对编外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需客观、公正,并及时反馈给编外人员。
5.考核结果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编外人员进行评定。
可以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等等级评定,或者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评定结果需经过相应部门或领导审核。
6.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对编外人员进行褒奖或激励,同时也可以根据评定结果对编外人员进行培训或提升计划。
四、考核监督与改进1.考核监督考核过程需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违反考核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
2.考核改进根据不同年度的考核结果,机构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以提高工作效能和组织的整体运行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外的用工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与规范性。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用工,加强对编外用工的管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一、编外用工的定义所谓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或项目需要聘请非编制人员,按需支付工资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的用工形式。
编外用工的范围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零时工等,但不包括正式的编制岗位人员。
二、编外用工的条件1. 严格遵守招聘程序,确定用工需要并制定明确的用工计划;2. 依法提供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用工人员权益;3. 根据用工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与用工人员协商一致,保障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4. 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 保障用工人员的工作条件与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
三、编外用工的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编外用工库,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对用工需求和用工情况定期进行评估;2. 设立专门的用工管理岗位,负责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相关工作;3. 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约束用工人员的行为,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4.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惩措施,促进用工单位的稳定与发展。
四、编外用工的监督与检查1.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用工监督制度,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效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中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针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定义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他们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1. 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应当依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的条件要求。
2. 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评审考核资格、能力和品德,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3. 解聘条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决定解聘编外聘用人员。
但解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平,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解聘程序事业单位在解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当依法进行解聘面谈,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并向其告知解聘理由、程序和相关权益保障事项。
解聘决定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聘用人员发出正式的解聘通知书。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资和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事业单位内部相应岗位人员保持基本一致,福利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并按规定参保社会保险。
2. 培训和晋升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编外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晋升。
3. 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编外聘用人员权益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聘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调配使用。
第四条财政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的统称。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适用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聘用人员指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聘用的由财政支付,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主要有社保专干、监督协管员、综治员、低保专干、居家养老服务员、数字化管理员、安监员、禁毒专干、残联专干、食品药品监督员等。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放宽至男50周岁,女45周岁,遇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不做年龄限制;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纪录;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2、经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5、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6、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城区政府审批;7、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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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2、经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
6、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7、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八条经城区政府同意,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承包相关工作,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聘请的群众义务监督员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其误工费和交通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
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城区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政府同意,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需与编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编外人员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手续。
第十九条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口的编外人员,按照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2007]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编外人员代表按比例推选)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应组织编外人员学习。
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编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编外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
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编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编外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