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与目的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市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优化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各级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三、聘用程序1. 编外聘用岗位的设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计划,经过合法程序,提出编外聘用岗位需求。
2. 聘用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
3. 招聘广告发布事业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明确岗位需求、招聘条件、待遇福利等信息。
4. 符合条件人员的选拔与面试根据招聘条件,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等选拔环节,评估其适应岗位的能力和素质。
5. 聘用合同签订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达成共识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福利等事项。
四、聘用管理1. 聘用期限与续聘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
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但续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 待遇福利编外聘用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福利,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假期等。
3. 工作评价与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可以调整薪酬和聘用期限。
4. 岗位调动与辞退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调动。
若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不符合要求,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5. 纠纷处理对于与编外聘用人员之间的纠纷,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双方权益。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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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市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惠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指标核定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合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灵政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6〕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6日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灵武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技术性、服务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研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招聘,招聘结束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聘用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时足额为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第五条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加强聘用人员管理,制定考核、考勤及薪酬发放等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由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依法依规追究聘用人员责任。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管理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编外人员范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非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通过人才代理、从外单位借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编外用工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优先配置的原则。
后勤保障类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逐步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同时,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
2、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
编外用工原则上应是为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短期专项工作需要。
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空编数的60%。
3、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岗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编外用工申报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编外用工:单位承担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因岗位的技术性质和要求,无法在在编人员中调剂满足该岗位的专业使用要求的;因事业发展,暂时难以增加人员编制,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特殊岗位确需编外用工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涉及执法、涉密、财会等岗位的;可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3、退休人员一般不得返聘。
确需返聘的,仅限于专业技术岗位,且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编外用工报批程序1、单位向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编外用工计划,说明申报理由、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经费来源、工资待遇、岗位资格要求等情况。
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编外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单位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资格条件、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局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具体实施。
3、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公开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3 、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 、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 、人事代理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 、聘用合同鉴证。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的,进行员额减控: (一)用工单位聘用编外聘用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 (二)编外聘用人员聘用期满用工单位不再续聘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编外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编外聘用人员自动辞职的。 编外聘用人员辞职、辞退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编外人员坚持工作需要、总量控制、辅助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编外人员: (一)执法部门编制人员不足的; (二)政府窗口服务单位编制人员不足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编制人员不足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任务,编制人员不足的。
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量,各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员额总量,以及市直 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全市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一次。各区人民政府、育 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本区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能突破核定的员额数,个别因新 形势新任务工作需要,需要增加编外聘用人员,人数突破控制总量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按从严原则研究审定。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岗位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确定,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雇员的工资福利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确定,并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变化及机关事业单 位在编在岗人员调资状况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临聘人员的经费由单位承担,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 确定。
市、区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员额核定。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统筹管理、公开 招聘的指导监督,以及雇员工资标准和五险一金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 负责财务开支监督管理。用工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申报、 岗位职责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中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针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定义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他们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1. 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应当依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的条件要求。
2. 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评审考核资格、能力和品德,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3. 解聘条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决定解聘编外聘用人员。
但解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平,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解聘程序事业单位在解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当依法进行解聘面谈,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并向其告知解聘理由、程序和相关权益保障事项。
解聘决定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聘用人员发出正式的解聘通知书。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资和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事业单位内部相应岗位人员保持基本一致,福利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并按规定参保社会保险。
2. 培训和晋升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编外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晋升。
3. 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编外聘用人员权益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河府〔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
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
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
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德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1〕65号)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含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市级群团组织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用人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项目)需要聘用不纳入正式行政(事业)编制限额管理、需财政纳入预算经费支出的临时用工。
市级用人单位编外使用聘用人员仅限于机关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市级用人单位本着“工作需要、定员控制、能进能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则上应在2008年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员额内控制使用。
(二)新组建的单位或新增工作任务后,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编外使用聘用人员控制员额。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
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08]97号2008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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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
日期:20 年月日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
3
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