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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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级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级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级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宁民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级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民规〔2010〕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市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规模化、现代化、规范化的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金的来源1、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2、上级补助的资金;3、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募集资金等其他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适当向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倾斜,适当向经济薄弱的地区倾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标准1、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市财政安排的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主要用于区县改善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40%。

根据区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集中供养标准的高低,每年分两次拨付。

2、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市级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敬老院建设不能满足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且纳入当年建设计划的街镇,按照集中资金、重点扶持规模敬老院的原则,从2010年起,市级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调整为:床位规模200张以上的敬老院在原址扩建或易地改建,按新建床位每张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易地新建或建设跨区域敬老院按新建床位每张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新建床位中的新增床位,每张再补贴2500元;对集中供养能力低于80%的街镇,在建设床位规模200张以上的敬老院时,补助标准适当上浮。

对床位规模200张以上的敬老院建设的附属设施,市级建设补助资金给与适当补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政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第十 三条
基金筹集
基金 按照 国家规定 按
时、 足额筹集 。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 保农村居民按 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 保险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 标准和行政 区域内参保农村居 民人 口
数安排 补助 资金 , 同级 财政 年度 预 纳入 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 任 何地区 、 门、 部 单位 和 个 人不 得 截 留 和
政 策 法 规
_

保障 部门。
第 一 章 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 基金财务管 理, 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 o]2 ) ( 2 9 号 等 o 3 国家有 关规 定 , 本 办法 。 制定 第 二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根 据 国家 有 关规定 设立 的新 农保 基金 。 第 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新农 保 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通过参保农村 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等渠道筹集 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 件 的农 村 居 民养 老金 待 遇 等 支 出 的专 项 资金 。 第 四条 新 农保 经 办机 构 ( 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基金的 日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第五 条 基金 财务管理 的任 务 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方针 、 政策, 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 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基金 的预算 、 、 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 , 如实反 映基金收支状况 ; 格遵守财经纪律 , 严 加 强监 督和 检查 , 基金 的安 全 。 确保 第六条 基 金应 纳入 社会 保 障基 金 财政专 户 ( 以下 简称 财政 专户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单独记账 、 核算。 任何 地区、 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 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不得用于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 费。各级经办 机 构 的人员 经 费 和 经办 新 农 保发 生 的 基本运行费用 、 管理 费用 , 由同级财政 按 国家规 定予 以保 障 。 第 七条 经 办 机构 为 每个 新农 保 参保人建立终身记 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 济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对参保 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 缴 费补贴 ,记人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户 储存额按 国家规定计息 ,全部用于个 人 账户养 老金 。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农管[2008]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9.14【实施日期】2008.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农管〔2008〕5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号),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登记(一)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宁新农保表一,以下简称《缴费申请表》),申请参保缴费。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缴费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缴费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号,录入基本信息,生成《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宁新农保表二,以下简称《缴费登记表》),确认后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同时通知村(社区)劳动保障站为参保人员开具《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宁新农保表三),告知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费。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回盘数据的3个工作日内,对《缴费登记表》进行审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收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信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全市统一的《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以下简称《新农保保险证》)。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交社保的⽬的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南京市条例主要规定了基本、基本、、、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第⼀章 关于基本养⽼保险第⼀条 第⼗五条规定的统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计发办法计发。

第⼆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五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可以书⾯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告知其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权利以及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书⾯确认后,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第四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领取基本养⽼⾦条件时,基本养⽼⾦分段计算、统⼀⽀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执⾏。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南京市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根据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如下:1. 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年限和月均缴费额度,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下:参保年限月均缴费额度基础养老金标准15年及以下 70元以下每月最低350元70元及以上按月缴费额度的50%计算15-29年 70元以下每月最低400元70元及以上按月缴费额度的50%计算30年及以上 70元以下每月最低450元70元及以上按月缴费额度的50%计算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每年缴费额和缴费年限计算。

缴费年限(年)缴费额度(元/年)账户养老金标准15及以下不少于500元不低于每年基础养老金的50%15-29 500-1000元不低于每年基础养老金的60%30及以上不少于1000元不低于每年基础养老金的70%3. 其他补贴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可以享受下列补贴:1)因生活困难享受的最低保障金2)退役军人享受的优待待遇3)残疾人、五保户、特困户等享受的救助金4)其他补贴和优惠政策请注意:1.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不能超过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 养老金的缴费方式:农村居民可以通过集体组织、政府补贴等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可以自愿缴纳。

3. 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养老金可能会不定期进行调整。

调整的标准和方式将在相关部门发布。

以上就是南京市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

相信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农村居民更好地了解南京市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和福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规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能衔接”。

坚持从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挂钩;计发月数 最低为56, 最高为233.退休年龄越小, 对应的计发月数越 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职工退休年 龄, 按实际余命计算, 使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 进一步体现, 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更加合理. ( 二 ) 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为确保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 养老金能够与按鲁政发 [ 1997] 10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 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 鲁政 发 [ 2006] 92号文 规定自2006年1月 1日起, 设立5 年过渡期 ( 2006�2010 ) , 采取 "限高保低" 的措施 , 过渡期内按新办 法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低 于按原办法计 算数额的 , 予以补 齐; 按新办法计算的 基本养老 金高于按原办 法计算数额 的, 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过渡期内按原 办法计 算基础养老 金和过渡性 养老金时, 均以2005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在过渡期 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 老金时,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 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 和的5%, 称为过渡性补贴.2011年以后退休, 按照新计发 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 直管企业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情况 计发办法改革之后,我省制 定的新老办法过渡政策 保,未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 应停止领取养老金, 并按新农保的有 关规定继续缴费, 达到新农保领取条 件时, 按新农保标准领取. ( 张明辉 )
解读 � � � � � 编 辑吕国玲�
新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险 政 策 解 读
一, 什么是新农保制度?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 的简称.它是由政府组 织引导 , 建立 以个人 缴费 , 集体 补助 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 以保障农民年老后 基本 生活的 一种新 型农 村社会 养老 保险制度. 二, 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保? 凡年满16周岁 ( 不 含在校学生 ) , 未参加 城镇 职工基 本养 老保险 的农 村居民, 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自愿参 加新农保. 三,农 村居民如 何办理 参保缴 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持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相关 证件到所在村委或村社会保障服务站 提出申请, 并填写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参保登记表� , 经村, 乡 (镇 ) 社会 保障服务站 (中心 ) 审核后, 报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符合条件 的, 持 "缴费通知单" 到指定地点或银 行缴费.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 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四, 参加新农 保的缴费标准是什 么? 新农 保共设有100元 , 200元 , 300 元, 400元, 500元五个缴费档 次 (各区 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档次 ) ,实行 按年一次性缴费, 参保农民可根据自 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五, 新 农保的政府补贴包括哪些 内容? 新农保政府补贴包括缴费补贴和 发放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各市, 县 ( 市, 区 )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参保农 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缴费补贴金额 , 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基础养老金全 部由中央及以下政府出资补助. 六,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参 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有哪些 资金构成?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为每一 个参 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 补助和政府补贴及社会捐助等, 全部 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 的养 老保险 费和集 体补 助, 政府补 贴, 社会捐助及利息构成.个人账户 记账 利率按 同期中 国人 民银行 一年 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 新 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 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 村居民, 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 60周岁 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 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45周岁以上 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 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 也 可以补缴, 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5 周岁 ( 含 ) 以下的, 应当按年缴费, 累计 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八, 参 保人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 些条件? 遇? 新农 保养 老金 待遇 由基 础养 老 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 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 于55元; 个人账 户养 老金 月领取 标准 为本人 个人 账 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 新农保的养老保险关 系如何 转移? 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跨地 区流动, 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 新参保地, 并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 缴费;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 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 存于原参保地, 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一,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 取养老 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 个人 缴费 全部 本息可 由其 法定继 承人 或 指定受益人继承, 一次性退还 给其法 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在领 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个人账 户的余 额除政府补贴外, 全部退给其 法定继 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二, 新农保与老农保制 度如何 衔接? 已经 参加老 农保, 年满60周 岁 符合新农保缴费规定, 且 年满60 周岁,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 待遇的农村居民, 可以按月领 取养老 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 当参 保缴费. 九,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 老金待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南京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问题研究

南京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问题研究

下简称《 实施意见》 ) , 标志着南京市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在此之后 , 2 0 0 9年 9 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 于开展新 型农村养老保 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决定从
2 0 0 9年 起 在 全 国 1 0 % 的县 ( 市、 区、 旗) 开 始 试
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宁政发 [ 2 0 0 8 ] 1 1 3号) ( 以 下简称《 办法》 ) 和《 南京市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办法 实施 意见 》( 宁 劳 社农 管 [ 2 0 0 8 ] 5号 ) ( 以
缴 费 比例为 8 %, 其 中个 人 缴 纳 4 %, 市 区财 政 补 贴4 % 。参保 人员 可 以选 择 多 缴缴 费 基 数 1 % ~ 6 % 的金 额 。有 条件 的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对 多 缴 人 员 给予 适 当补 助 。新 农 保 个 人账 户包 括 : 个 人 缴 费全额 ; 政 府补 贴资 金 中划 转 的 2 5 %进 人 个人 账 户 的部分 ; 集体 经济 对个 人多 缴部分 的补助 , 个 人 账 户形 成 的利息 收人 。政 府 补贴资 金 中除划 转进

1 . 2 养老 金计 算发 放方 法与 规则 由于新农 保实 行 的是社 会统筹 与个 人账 户相 结合 的模 式 , 所 以新 农 保 养 老金 由基 础 养 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根据《 办法》 及《 实 施意见》 , 基础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以启领时 当年
月缴 费基 数 为标 准 , 按 基 本 缴 费 比例 ( 含 个 人 缴 费与 政府 补贴 ) 计发 , 累 计缴 费 年 限 每满 一 年 , 计 发 比例增 加 0 . 3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个人申请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二代居民*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

村协理员检查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登记表》、《农村户籍老年人家庭社会关系表》是否填写完整,填写的姓名、二代*号码等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个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附上参保人员本人居民二代*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然后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乡镇初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村里上报的参保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乡镇保障所公章,及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参保登记表》、二代居民*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报的参保登记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无误后,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在《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自行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缴纳方式有趸缴与逐年缴费两种,缴纳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行选择。

缴费越多,缴费累积时间越长,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那么,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呢?只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就可以了。

提交资料:1、《xx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申领表》,并由所在经济组织加具意见(无经济组织不需加具意见);2、本人*;3、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领人将申请表格及需提交材料送社保经办部门。

新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养⽼医疗保险政策在很多时候,我们农村⾥的⼈都会购买养⽼医疗保险的,那么⼀般养⽼保险都需要办理哪些⼿续呢?新型农村养⽼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呢?下⾯,何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养⽼保险养⽼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丧失劳动能⼒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活⽽建⽴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养⽼医疗保险政策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平、⼴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平、⼴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柱",以实⾏⼤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城镇⾮就业⼈⼝和农村居民。

三、⼀般养⽼保险都需要办理哪些⼿续呢1、⼀般⽤⼈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带上⾝份证、社保卡、⼯资单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要求⽤⼈单位为其补缴以前未缴纳的养⽼保险。

2、养⽼保险要⾄少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享受养⽼⾦。

如果你是男性,按60岁退休计算,从现在交到退休正好15年,可以保证你退休后按⽉领取养⽼⾦;如果你是⼥性(50或55退休),到退休的时候未交满15年,可以申请延迟办理退休⼿续,补缴未⾜年限,到正式办理退休⼿续后,并不影响你享受按⽉领取退休⾦待遇,如果不想延迟退休,也可以选择⼀次性补交。

综上所述,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平、⼴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苏政发[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决定整合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总要求,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一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是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二、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已先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已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

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哪个档次最划算尽量选择较高一点的档次。

在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的时候,大家尽量要把缴费档次给交得高一点,虽然说缴费档次高,我们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会稍微大一些,但是大家把缴费档次交的高一些,退休以后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退休金,所以退休以后的生活质量就会更高。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当然是把缴费档次交的高一点是最好的,如果实在是经济实力有限,那我们也可以适当的把交费档次调整的低一些。

总之一定要在自己的经济范围之内去缴纳养老保险,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

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一、简介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不断老龄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南京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其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的相关内容。

二、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是南京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保障南京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水平。

以下为南京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表的内容:1. 领取条件(1)年龄要求:南京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含)以上;(2)户籍要求:持有南京市农村户口;(3)缴费要求:已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连续缴费满15年。

2. 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南京农村养老金的领取标准如下:(1)基本养老金: - 缴费满15年但不满20年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70%; -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100%;(2)个人账户养老金: - 缴费满15年但不满20年的,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30%; - 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70%;(3)离退休人员增加部分: - 形式退休的,按月增加300元; - 劳动合同解除后未再就业的,按月增加200元; - 继续从事农村劳动的,按月增加100元。

三、南京农村养老金标准的影响因素南京农村养老金标准的确定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1. 经济发展水平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村养老金的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养老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2. 居民生活水平南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对农村养老金标准有一定影响。

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养老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3. 养老金缴费基数南京市政府规定养老金缴费基数也会对养老金标准产生影响。

基数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实际养老金领取金额。

四、南京农村养老金标准的问题与改进南京农村养老金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养老金标准与生活成本不匹配目前南京市农村养老金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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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06月25日16时07分373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养老保险”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同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一)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2%,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0.8%。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5%-10%。

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其参保。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按规定缴纳保费。

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出具缴费收据,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第九条个人保费原则上按年缴纳,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征缴。

征缴的保费应按财务规定逐级解缴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当年内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上一年的缴费标准补缴,各级补贴资金按上一年的相应标准给予划转。

第四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费全额;(二)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三)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选择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四)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补贴资金除划转个人账户的一个百分点之外,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统筹基金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基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

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按规定缴纳保费;(三)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后,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以启领时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8%的比例计发。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下同)计发比例另增加0.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1%。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缴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基础养老金金额,并相应调整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缴费基数计发。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六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及2008年底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实行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第二十五条符合享受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领取《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证》。

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享受,其中年内到龄的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六条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各区(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比例计发。

今后,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养老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可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第二十九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接机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保业务停止办理。

原农保基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

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二)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三)原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

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无法转移的,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八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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