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模板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龙政综[2008]37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1):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附表一(2):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附表二(1):附表二(2):。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城市的发展方向、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些关键技术规定进行细致的讨论和分析。
二、规划设计1.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城市交通网络的布局、交通流量的合理分配、交通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在交通规划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交通需求,合理布局交通线网和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3.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建筑物的位置、外观、功能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绿色环保性以及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2.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改善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四、城市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转。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名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法制意识,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城市规划工作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纲,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功能配置等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及省、市、县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重视绿色低碳、宜居宜业、安全有序的要求。
...[所涉及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图2. 城市详细规划图3. 各专项规划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指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依法实际使用的用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
3. 城市设计: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功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的编制需对大量的复杂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解决办法:建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困难:城市规划需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规划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他规划冲突的情况。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202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五)擅自改变用途的;(六)擅自转租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修订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四章临时利用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第六章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缴交第七章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第八章廉政建设第九章附则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是为了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下面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范本,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众信息和公正审查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因素,协调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总体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内容。
第八条分区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个区域的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根据分区规划,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布局、景观设计等。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听证、征求意见等形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各项规划的技术性、经济性、社会性和可行性,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批准应由具有规划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进行,对审核完备、合理合法的规划项目进行批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编制规划项目的时间和内容,逐步进行,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机构1.调整充实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林兴禄市政府市长常务副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陈金龙新罗区政府区长陈荣水永定区政府区长林旭市发改委主任蓝福元市卫计委主任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郑锦兴市财政局局长陈学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田华市林业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林祝荣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李金波市人口环境资源委副主任吴德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胡建峰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饶瑛浩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2.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景观规划总体水平,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峰市园林局局长3.聘请部分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为切实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特聘请21名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名单如下:李奕坚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谢大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倪志宏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陈川良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邱增锋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张扬帆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吕国梁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教授级高工蒋建明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图所高级工程师张锦华龙岩美术馆副馆长美术高级教师曾宪华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副研究馆员唐彩章市交通运输局副科长高级工程师陈善棠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罗芳侯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城乡建筑学院教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翁平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王永昌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委高级教师钟德彪闽西日报社主任编辑陈宜春原市新世纪施工图审查所所长高级建筑师钟钢生市施工图审查所高级建筑师雷强市第二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陈东强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明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客座教授4.聘请部分群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为促进公众参与规划制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聘请8名公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名单如下:孔雪妹龙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陈金星福建闽地建筑设计院龙岩分院院长邱星福建雁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晖曹溪街道龙钢社区主任廖江和新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刘标福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龙岩分公司总经理高燕柱龙岩市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蔚俊普通市民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及景观艺术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均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第三章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引导要求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附则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龙岩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主城区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位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区域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城市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划定。
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层级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合理组织开放空间体系与特色景观风貌系统,分区引导城市特色风貌。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为提升示范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住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容积率应控制在3.0以下。
2.建筑密度新建全低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35%,全高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0%,其他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5%。
3.建筑高度(1)为保证沿河观景效果和亲水要求,生态红线外3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30到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2)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需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的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时应明确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高度。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居住区,其高度的变化宜沿城市主要通道的方向安排。
(3)同一居住地块内应有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至少下降一档(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分为18m、24m、30m、45m、60m、80m等6个档次)。
(4)公园、绿地及文物遗址周边建筑高度应依据相关控制要求进行特殊控制。
4.绿化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需大于等于35%,绿化覆盖率须大于等于50%,配套幼儿园绿地率须大于等于30%。
(2)居住区规划中,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居住区规模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①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②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③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绿化种植要求本地乔木树种应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不低于5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龙政综〔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龙政综〔2017〕14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日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2017年版)第一条为加强龙岩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龙岩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
城市土地供应环节的土地用途分类,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第四条建筑容量控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同时应结合编制的总平面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合理取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合理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4.含有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高,保证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参预规划、公开透明、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服务民生、注重质量、注重效益、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能够保障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服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用地、人口、建造、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控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城市的影响。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民主参预、专家论证、依法审核、公开公示”的原则,广泛吸取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认真履行程序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活质量的有机统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法规、鼓励创新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落实性。
第十二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彻底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注重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整治和美化功能,推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 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立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 21.2 平方公里)。
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立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立工程(含技改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方案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工程,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是报批工程建立书或者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立用地或者在已取得建立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立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立工程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立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和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基础条件,并注重与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当采取综合治理、节约资源的措施,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文档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行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第一篇: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终稿)201001216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0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龙政综[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龙政综〔2008〕184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经研究,同意市建设局等部门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龙岩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使闽西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集聚极、辐射极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统计部门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龙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规划区住房现状。
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2007年底,中心城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46平方米,城区人口28.69万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93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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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0 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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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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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 低偿面高程为350米) ; 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 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抗震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及人口规模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提出各台地的场地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 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应当作强制性内容;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 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 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一条政府引导住宅小区规划采取人车分流的方式组织小区的交通。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 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龙岩中心城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 其中大类10类, 中类47类, 小类73类。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龙岩中心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十五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
对于城市土地公开出让和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
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它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它公共设施建设;未移交公共用地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建设手续。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扣除公共用地部分)计算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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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允许建设;O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o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表五的规定执行。
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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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注:FAR ——容积率 D ——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表四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注:FAR ——容积率 D ——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20%控制。
表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备注: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规定表述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且日照分析不满足周边用地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1、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为800平方米;2、50米以下住宅建筑为平方米;3、50米以上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平方米。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