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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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1. 为住房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快了住房建设步 伐。
2. 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增长,活跃了住房消费市场。 3. 转变了职工群众的住房观念,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 4. 实现了住房分配体制的转换。 5. 增加了住房有效需求。 6. 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2. 中央公积金的构成 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普通账户(30%)、
医疗账户(6%)和特别账户(4%)。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 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
3、管理机构 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核算由中央公积金局全面负责。
4、公积金存款利率
(三)与住房有关的公积金运作计划
1. 公共住屋计划 2. 住宅产业计划 3. 家庭保障计划 4. 非住宅产业计划
(四)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和特点
1. 特点 法律强制性 综合保障性 自助性 国家援助性
2. 作用
新加坡:八成人居政府组屋
新加坡是一个人口密度较高的城市型国家。新 加坡政府坚持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 则,牢牢掌握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动权,既解决了大 部分国民的住房,也有效平抑了房价。
在新加坡,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 两部分组成。政府组屋由政府投资修建,价格也由 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 使用。包括共管公寓等高级公寓和私人住宅在内的 商品房则是由私人投资修建,并按市场价格发售。 据统计,过去40多年中,新加坡共修建组屋近100 万套,目前约84%的人安居在组屋中。而商品房的 购买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二次置业者、投资者或者 外国公民。
3. 巩固发展阶段(1999—2002)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对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 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期。
4. 逐步完善阶段(2002至今)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做了相应的修改。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我 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形成的相关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参加者是城镇在职职工,用途只限于住房。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 初期阶段(1991—1994)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率先建立了住 房公积金制度。
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门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性质
本质属性是工资性,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三)特点
1. 专用性(保障性) 2. 强制性(义务性) 3. 政策性 4. 互助性 5. 福利性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和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二)组织和实施
1、缴费率 195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1968
年上升到13%,1984年达到50%,目前基本稳定在40%,其中 雇主缴17%,雇员缴23%。
2. 推行阶段(1994—1999)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 积金制度。
1998年8月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住房 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掌握
1.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3.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 4.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 5.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个人住房贷款的区别。 6.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设想。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于2011 年11月15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 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 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城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 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 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 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决策机构)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 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 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 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