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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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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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介绍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主要政策依据1、《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令)3、《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4、《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省政府赣府发(2006)8号)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及享受条件1、参保手续如何办理新参保用人单位按工商注册范围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银行开户账号、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1寸相片一张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2、享受待遇条件(1)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历史沿革及主要政策

养老保险历史沿革及主要政策

统一并轨阶段 (1999.1-2006.6)
为建立养老保险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赣劳社 养(2005)13号文件对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计算 办法进行了调整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指数为零;年度缴 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缴计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 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不带薪上学、领取失业金、以个体身份缴费享受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当年指数,按实缴费 月数计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 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应征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 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年度,不计当 年指数,按实缴月数计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 “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统一并轨 阶段 (1999.1-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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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 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作出规定,企业 国发 按工资总额的3%缴交劳动保险金,工会 [2005] 部门负责管理。“文革”期间,企业职 38号 国发 1969年,财政 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 [1995] 部规定国营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 6号 业营业外列支”,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 国发 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成为“企业 [1978] 保险”。 退休费用 统筹阶段 (1986.1- 1995.9)
制度完善阶段 (2006.7开始)
“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 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 计算。 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 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 的本人连续工龄。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 缴费年限。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温乐平【摘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病,诸如享受养老金水平太低、政府补贴太少、资金筹措途径单一、超龄人员和贫困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等.为此,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以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制度待遇和社会福利.【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41)004【总页数】5页(P91-94,109)【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者】温乐平【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89失地农民是市场经济改革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的扩张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存基础和养老依靠。

本文以江西省为例。

江西省地处中国中部,人口密集,以农业为主,属于欠发达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各级政府征用大量的农地,造成失地农民人数急剧增加。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随之突现,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后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4-2009年江西省 73个市、县、区先后颁布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暂行)条例,本文将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相对照,着重以比较的视角来探讨江西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旨在解决现实问题和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与家庭规模的缩小,农民的养老模式必然由家庭养老保障转向以个人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失地农民是率先一批进入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民群体。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改革和城市化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超详细:病残津贴,退职待遇的规定一网打尽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超详细:病残津贴,退职待遇的规定一网打尽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超详细:病残津贴,退职待遇的规定一网打尽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整理者:无名有为,广州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乍一提到病残津贴,很多人会说这是什么鬼?工伤补助金还是养老金?都不是!而如果再提到退职一词,很多80、90后更是表示一无所知!其实早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对病残津贴有一个框架性规定,而经过笔者翻查文件梳理,早于《社会保险法》正式发布该定义之前,一些省份根据原国务院、劳动部文件要求出台了类似的退职制度文件,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因未有后续配套文件,迟迟未在全国层面统一,有不少地方仍在观望等候,也有一些地方试图先行先试,笔者试做梳理,所谓没有对比就不会发现问题,没有对比也就没有促进,希望更多未落实该制度的省份能尽快出台本地规定,当然更希望人社部尽快出台可操作的明确统一标准的制度安排!关于“退休、退职”国家层面文件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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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750 鹰潭 1783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527) 南昌 2141 赣州 1535 景德镇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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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1586 萍乡 1703 宜春 1615 九江 1483 抚州 1280 新余 2192 上饶 1482 附件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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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赣人社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 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修改版]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修改版]

第一篇: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Z=(Z1+Z2)/N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发文单位: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赣劳社[1995]1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的《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企业、驻赣部队企业,我省驻外省办事机构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等,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2、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十一个国家部委直属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上述系统的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3、国有农、林垦殖场、良种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农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参照《改革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4、实施范围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和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5、企业必须每月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于当月1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

6、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中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范围计算。

7、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府发[1999]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府发[1999]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府发〔1999〕39号1999年9月8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

现就我省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国有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40周年(女满35周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不满4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不满3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0周年(女不满2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5周年(女不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县处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科级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科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4.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5. 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7.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调整到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赣府发[1999]14号

(一)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 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 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必须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某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一年该统筹 地区职工月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 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 养老金的基数。

新闻衔接


2010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 社平工资计算出2011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 2337.6元(=3896*0.6),最高封顶基数为11688元 (=3896*3); 员工工资数未达到最高封顶数的,按照上年实际 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超出封顶数的 以最高封顶数缴纳社保,低于最低基数的以最低 基数缴纳社保。
年 份
年末城 参保职 制度内 未参保 未参保 比率 镇就业 工人数 离退休 人数 人数 (万人) 人数 (万人) (%) (万人) (万人)
21014 21274 23940 24780 25639 26476 9502 10448 10802 11128 11646 12250 2984 3170 3381 3608 3860 4103 11512 10826 13138 13652 13993 14226 54.8 50.9 54.9 55.1 54.5 53.7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保障对象和实施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业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 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 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 0 0 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0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0 0 %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赣劳社养[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3号)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统筹企业移交省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范围和对象中央部属驻赣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国有重点煤炭待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原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1.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5.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3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4.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转记入的部分每1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降至3%。
2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27.企业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征缴(免签收缴协议书),企业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缴费标准代为征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以及《<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包括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个人帐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

1999年1月1日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9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原行业统筹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2.07.23
•【字号】赣府字[2002]58号
•【施行日期】2002.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02]58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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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

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

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原已按赣府发[1990]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

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个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 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家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

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

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

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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