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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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
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
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
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2、东海,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三方)有极大分歧。

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这其中以我国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忽视冲绳海沟单方面宣称与我国是共
大陆架国家,妄图争夺我大陆架。

近年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分事实化。

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为侵犯其管辖海域。

此外,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扰、跟踪和监视。

2001年12月,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舰船明目张胆地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武力击沉一艘不明国籍船舶。

并且公然侵占钓鱼岛,企图以钓鱼岛为划分两国东海大陆架的依据。

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

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

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

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
域",交给日本。

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

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近年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企图将非法占有的钓鱼岛变成其合法领土。

3、南海,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

南海的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

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平方公里。

南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因此被周边国家觊觎。

我国在南海的传统海疆线(既地图上的不连续线),是二次大战结束后,我国于1946年11 月—12月从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岛时划定的。

1947 年我国内政部公布了南海诸岛170多个岛、礁、沙、滩的名称。

同年10月内政部还公布了“我国四至地点及其经纬度、我国与各邻国之境界线之名称与起迄地点”,同年12月内政部方域司绘制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年2 月出版)、西沙群岛图、中沙群岛图、
南沙群岛图,在南海诸岛的周围明确标绘了断续国界线。

当时南海的周边国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随着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明显扩大,南沙的周围邻国纷纷觊觎南沙群岛,悍然侵占南海海域。

截至目前为止,越南已占据了21个岛礁,菲律宾占了8个,马来西亚占了3个,文莱和印度尼西亚我国南海的岛礁也都提出领土要求。

目前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

而某些国家竟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进行国际共管。

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产生原因有三方面:
1、历史原因:二战后形成的波茨坦-雅尔塔体系是现今世界政治关系的基础,也是东亚大多数国家领土及领海边界的划定依据。

我国与周边国家疆界的划定也是以这个体系中的一系列公告作为法律依据的。

根据波茨坦公告中国应当收回自1895年后所有被日本侵占的领土。

因此东海的台湾以及钓鱼岛群岛,南海的西沙、南沙都是属于中国的领土。

但是由于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出于封锁,围堵共产主义中国的需要,长期霸占钓鱼岛,后转让给日本,埋下今日的东海争端的伏笔。

而后又鼓动东南亚国家敌视中国,促使其侵占中国在南海的岛礁。

而日
本则希望通过继续占领二战时所掠取的中国领土-钓鱼岛来突破雅尔塔体系,摆脱战败国阴影,。

2、周边国家对资源的觊觎:中国的近海大陆架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在能源短缺的今天必然会被周边国家觊觎。

而南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鸟粪石以及石油天然气资源,同时是战略要道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周边国家借国际海洋法的名义,瓜分我国大陆架以及经济区,甚至公然岛屿也就不足为奇了。

3、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是现阶段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白热化的原因。

由于我国是传统的大陆国家,因此对海洋并不重视。

由于不断的国内政治斗争,在我国宣布领海后并没有有效的行使主权。

因此,南海的诸多岛屿被东南亚国家偷偷占领。

而在改革开放后,为了拥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我国宣布对领海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没有及时收回被侵占的岛屿,也是产生现在的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

三、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解决机制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1、与韩国和朝鲜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应当使用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

首先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属于共大陆架国家,如果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按照国际法院之前的判例推断,国际法院极有可能会在公平原则上参考“比例
性”原则。

如果按照比例性原则划分,我国与韩国相对的领海基线比较平直,而韩国的领海基线则比较曲折,我国可能会失去一部分应有的大陆架。

因此,应当参照我国与越南解决北部湾的方式与韩国进行磋商,最终解决划界问题。

两国和平开发黄海及东海的资源。

2、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首先,事关主权问题必须坚定立场,可以与日本协商解决,但是主权问题不能交由国际组织解决,例如钓鱼岛问题。

我国应对钓鱼岛必须做出主权宣示行为,并且需要有效占领。

同时不放弃用外交手段解决东海争端。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无论是发现,还是先占都由中国完成。

而日本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后才占领钓鱼岛的。

二战后美军从日本接受钓鱼岛,在70年代转交给日本。

钓鱼岛是个牵扯到台湾海峡两岸和日美两国的问题,战后演变成今天这个局面,“始作俑者”就是美国。

1972年5月之后,美国把问题留给中国、日本去争,美国则隔岸观火,伺机继续操弄东北亚的国际政治。

因此,中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仍须小心美国会不会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动作。

(2)对东海大陆架划分,我国积极先作好海底调查采样活动,取得有力证据后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申报。

由于1997年联合国设置了审查沿海国家大陆架的“大陆架界线委员会”,而申请的期限是2009年5月,因此现在日本是“与各
国竞争,与时间竞赛”。

与日本不同,我国自70年代起海洋调查活动就很有目标性,在资料方面应该有优势。

如果双方协议同意由国际法院进行划界仲裁,我国应当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和国际法院都承认自然延伸原则。

而自然延伸的范围可以根据海床的地质构造来决定,但更直观的是根据某些重大的地貌特征来判断。

中国与日本的大陆架之间的冲绳海槽是自日本九州西经琉球群岛至我国台湾东北的弧形梅槽,形同舟状。

海槽南北长1,200公里,宽36—150公里,槽底平均宽度104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

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深达2,700米。

根据某些重大的地貌特征来判断特定待划界地区的自然延伸状况是司法和仲裁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由于冲绳海槽比被国际法院所认定的构成北海自然延伸中断的挪威海槽的地质、地貌特征显著得多,因此可以说前者同样构成了中国大陆领土和日本琉球群岛间自然延伸的界限。

这样,中日大陆架划界就不应当使用等距离线,否则就会否定中国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而这将是不符合国家平等原则和公平要求的。

(3)不承认日本对冲鸟岛的占有,并且积极组织强制仲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相关规定,冲之鸟不具备人类居住的条件,日本在冲之鸟礁盘围海造岛是与海洋法相违背的。

(4)日本凭挟《美日保安条约》结成的军事同盟,有恃无恐,在东海石油勘探和钓鱼岛问题上对我国频频发难,并有逐步升级的迹象。

对此我国应当在坚定立场,加大开发力度的同时与日本展开东海划界谈判。

如果日本做出过激行为,应当坚决进行还击,并且借机收复钓鱼岛。

3、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前提下与发达国家合作对资源进行大规模开发。

应当加紧引进外国石油财团,共同勘探和开发南海油气,并阻止这些石油公司牵连在其他“提出要求者”在南海的探矿活动。

我国将通过对外招标,把勘探和开发活动扩展到有争议的南海水域,使我国的要求获得国际承认。

否则,如不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南海资源,那里的所有资源将被周边国家抢掠一空,区区岛礁对我国还有多大用处?
(2)通过法理证明主权归属,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首先是基于传统国际法上对“无主地”的发现,其次是在历史上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而南海周边国家都曾经承认过我国对南沙群岛的先占。

一般国际法认为,一国对他国取得某一领土主权的承认对该国具有拘束力,即它有义务尊重他国的该领土主权,不得对该领土重新提出主权要求,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侵占。

承认的这种拘束力也得到了国际实践的肯定。

因此部分国家对我国南海岛屿的侵占是非法的。

(3)可以在南海国家经济水域问题作出让步,换回南海诸岛主权。

我国传统海疆线是紧贴着南海周边国家领海基线的,对其基本的海洋权益有一定的侵害,对此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收缩传统海疆线,给予南海周围国家一定的经济水域。

并以此作为条件换取对南海岛屿的主权。

(4)历史的经验值得吸取。

东沙群岛是清政府通过谈判和平解决的。

根据1909年8月中日双方达成的协议,日本承认中国对东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西沙群岛则是我解放军于1974年通过自卫反击,赶走了入侵的西贡军队,捍卫了国家主权。

因此,就南沙争端来说,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51条的规定行事,尽可能争取和平解决争端,但一旦受武力攻击时,也不放弃行使自卫的权利。

为了制止一些周边国家对南沙岛礁的进一步侵占和对南沙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增强我国在南沙的军事存在是迫切需要的。

四、结论
中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国土,还有300万平方千米的蔚蓝国土和海岸线。

在21世纪一个波及全球的海洋经济时代来临之际,我们不能再漠视周边国家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犯。

必须针对不同情况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本属于我们自己的资源。

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我国首先应该加强海防,因为有实力才有谈判,国家的利益只能靠实力获得。

没有强大的海军,周边国家未必愿意让出已经侵占到手的海洋权益。

其次,我国在处理争端时应当唯国家利益是问,以合作为主,适当强硬。

因为国家之间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

我国虽然需要一个安定的国际环境进行改革,但是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将海洋权益拱手让人。

参考文献:
1、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当代国际法问题》,1993年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71页
2、郑资约:《南海诸岛地理记略》
3、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载《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4、修斌:中国海洋大学,《日本海洋战略研究的动向》
5、袁古洁《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慧:《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1月版。

7、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页。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附件,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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