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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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监督机构设置的基础与构想

我国人大监督机构设置的基础与构想

我国人大监督机构设置的基础与构想摘要:我国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完善我国人大制度和充分发挥我国人大监督功能的重要途径,它具有政治合理性、合宪性和现实性,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在我国人大内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预算审批与审计监督委员会和人大监察委员会,以此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

关键词: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宪法监督;预算审批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其权力尤其是监督职能发挥的并不理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同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完善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人大专门监督机构设置的基础人大监督制度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宏观上,它是一个政治文明建设的问题,要理顺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政党的关系;在微观上则是人大自身建设的问题,主要包括完善人大监督机构与机制的问题。

因此,探讨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加强人大监督的起点,它既是加强人大监督功能、发挥人大作用的理论之必然,也是现实之选择。

1.人大专门监督机构设置的政治合理性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制度本身应有的内容。

在我国的各项民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具有第一位的决定性的意义,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权力体系的中枢机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首要的就要从完善人大自身这一基本制度开始。

可以说,就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而言,“人大民主”的推进模式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硬道理”。

所以,作为民主政治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必须具有足够的开放性,必须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来吸纳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诉求,在实践中完善自己。

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就是此种开放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人大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加强和发挥人大监督功能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分工方案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分工方案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分工方案
一、前言
人大工作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保障。

而要实现人大工作的高质量,需要在分工方案的设计上进行加强和改进。

二、分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1. 分工不清晰。

对于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分工不够清晰,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完成任务。

2. 任务分配不合理。

现有分工方案的任务分配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过于依赖个人意愿,而不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分配,导致工作效果差。

3. 工作评价不科学。

目前工作评价主要以个人意愿、领导评价为主,而缺乏科学的量化指标和评价体系,容易出现盲目性和主观性。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分工方案
1. 分工明确化。

为了使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职责范围更加明确,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分工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范围,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高效性。

2. 科学任务分配。

在任务分配时,应该根据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和合理的任务分配方案,以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 制定科学的工作评价体系。

在工作评价方面,应该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对工作流程的监督和评价,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评估。

四、总结
人大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工作,分工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强和改进,提高人大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作者:滕修福王晓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7期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进行了特别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呢?就此,笔者纵观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现状,结合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谈一管之见。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党中央持续不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优化提出新要求。

2012 年11 月8 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强调要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2014 年12 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主导立法的相关制度,即:“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2015 年6 月22 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

”2017 年10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由此可见,设立和完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在县一级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
02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适应新时代新使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机构改革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政 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机构改革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 领域的改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合力。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 案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改革背景 • 总体要求 • 重点任务 • 组织实施 • 保障措施
01
改革背景
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
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机构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加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01
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加强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调整
,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02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机构改革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服
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0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加
保障措施
严肃机构改革纪律-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秉持以下工作思路:
1. 坚持依法履职。

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立足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确保监察行动在法制框架内进行。

2. 坚持公正公平。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禁个人偏见和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工作。

3. 坚持精准监察。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将监察资源优先用于对司法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确保监察行动高效、精准。

4. 坚持问题导向。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聚焦司法领域的存在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5. 坚持加强协调。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推进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6. 坚持优化机制。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察工作的效能和专业水平,为司法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工作思路,只能供参考使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人大改革实施方案

人大改革实施方案

人大改革实施方案简介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发展,人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制定。

这个改革方案重点关注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和调查职能,提高人大代表的参与度和履职能力,推进人大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协同,同时加强人大机构的管理与规范。

监督和调查目前,国家政治生态环境仍存在一些不良现象。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调查这些问题,人大改革方案明确了人大的站位、职责和监督方式。

首先,人大将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推动政府加强责任制落实。

其次,人大将建立一整套重大决策法律审查机制,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

此外,人大将通过公开听证、视察调研、开展专项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调查和监督。

代表履职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员,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为提高代表们的参与度和履职能力,人大改革方案包含了以下内容:代表参与决策人大代表将更多地参与制定重要决策。

在增加环保设施,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代表们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代表履职考核人大代表将接受履职考核,并予以公开。

只有表现优秀,代表们才可以被推荐参与更高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

提高代表水平和素质人大将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提升代表们的参与和管理水平。

代表们将更熟悉人大制度,提升其代表工作的专业素养。

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协同工作,人大将开展一系列工作机制创新:预决算联动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估将从计划层面拓展到年度预算执行中,做到月报告、季汇总,便于代表们及时了解财政收支情况。

小组会联动代表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和问题组成相应的小组会,参加下级人数调查、政府工作报告等会议,进行进一步讨论和建议。

中心支持人大将设立常设支持机构,为各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等提供检查、协调调解等工作支持,增加委员会工作的效率。

机构管理人大机构管理方案针对人大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健全、机构优化等方面展开一系列工作:优化机构职责机构职责优化,实行职责、权利和责任匹配的制度。

拓展议事日程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需求,拓展、完善议事日程,强化事务性议事流程。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刘珍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6期摘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机构,近年来我国地方对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还存在法律法规、机构组织、人员结构等方面的不完善的问题。

新时期要坚持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推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自身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机关的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问题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而地方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完善地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监督机制,对于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目前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还太少,只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在地方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难以应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目前这些法律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原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混乱,影响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效率。

(二)机构组织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首要的突出问题就是部分市级人大没有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许多原本属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同级常委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代行的,这是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其次是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哪些工作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承担、哪些工作必须由工作委员会来承担并没有划定清晰的界限,在设置了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越权的现象;再者,虽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重要常设机构,但是在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专门的编制、专委会委员数量少、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的能力不断弱化;同时随着地方事务的复杂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量激增,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更加繁重,现在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委员班子难以胜任新形势下日益增加的挑战。

机构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回复

机构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回复

机构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回复题目:机构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导言:机构改革是指对机构进行制度性的变革,旨在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适应时代变革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机构改革的概念、目的、实施过程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与目的1.1 机构改革的概念机构改革是指对国家、组织、企业等机构进行制度性调整和变革的过程。

机构通常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内部一系列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等。

通过机构改革,可以优化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解决存在的问题,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1.2 机构改革的目的机构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变革和调整机构的结构、职责、权限等要素,以促进组织的发展和提高效率。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目标:1) 优化机构的组织结构,消除冗员、精简机构层级,降低运行成本;2) 调整机构职责和权限,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需要;3) 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和协同效应,提升决策执行力和竞争力;4) 加强机构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促进公正和透明;5) 改善社会服务机构,提高公众对机构的满意度;6) 推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施过程2.1 研究和立项阶段机构改革通常由政府、组织的管理层或专门的研究机构提出,并经过一定的研究和立项阶段。

在这个阶段,需要明确改革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计划,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形成改革方案。

2.2 决策和制定阶段在研究和立项阶段完成后,机构改革的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决策和制定,包括制定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措施和时间表。

2.3 部署和实施阶段机构改革方案获得批准后,需要进行具体的部署和实施,按照时间表和分工,逐步推进改革措施。

这个阶段需要各级政府、组织、企业等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4 评估和调整阶段机构改革实施后,还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改革措施,以确保改革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常委会组织制度_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织制度_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1. 常委会组织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决定事项程序、信息公开等方面。

二、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常委会组织制度:(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2)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期;(3)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4)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5)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规定等。

2. 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2)决定事项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信息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4)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5)监督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完善常委会组织制度:(1)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2)明确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原则;(3)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4)加强常委会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

2. 完善工作制度:(1)优化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2)完善决定事项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3)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4)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5)加强监督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四、结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丕显)各位代表:我受彭真委员长委托,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报告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查。

目前,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

几十年来,我们从革命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掌握全国政权后,既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这样的转变。

三十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关系到我国安定团结、长治久安,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且加强了它的组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任务和赋予的职权,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五个法律,五个关于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两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审议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和《兵役法(修改草案)》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在经济法和行政法方面,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统计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专利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条例》。

这几个法律和条例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完善专委会机制的问题与建议——以甘肃省人大为例

完善专委会机制的问题与建议——以甘肃省人大为例

完善专委会机制的问题与建议——以甘肃省人大为例作者:明连成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12期明连成专委会作为人大履职的重要职能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作安排,经过办事机构的全力保障,立足专业和职能,辅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职能,是常委会履职行权的基础和支撑。

目前全国各地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设置及运行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立法法颁布后,甘肃省人大于2001 年设立法制委员会,履行地方性法规经常委会会议初审后的统一审议工作。

之后,又根据工作需要,于2004 年1 月设立民侨、内司、教科文卫、财经、农业、环资六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考虑到人大机关部门负责人先成为人大代表、再任专委会负责人,因代表数量有限,不现实,另外成立了对应、同级别(正厅级)的六个工作办公室,作为常委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和专委会的办事机构,主任由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后因机构名称带来的工作不便,于2016 年3 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将六个办公室改为工作委员会,名称变但职责任务和隶属关系不变。

目前,甘肃省人大机关共有同级别的7 个专委会和7 个工作委员会,这种专委会的工作分工和数量的合理性、服务保障全的工作体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甘肃省人大的情况来看,专委会主要承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报告、决议决定的审查和审议,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为主席团、常委会起草有关议案、决议决定。

专委会职能特殊、地位和工作环节重要,其组成人员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由人大代表组成,它是主席团和常委会履职、决策、议事的参谋助手和国家权力机关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委会的职责是协助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工委)作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同时为专委会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由于职能、任务及日常管理等责任划分清楚,保证了专委会履职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4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4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5》》T EGAO 稿特》》》》200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迈进的重要一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完成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一、做好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1、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抓紧制定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努力提高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质量。

全年安排审议31件法律草案。

2、继续审议反分裂国家法、可再生能源法、刑法修正案(五)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企业破产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公证法、监督法等10件法律草案。

前4件法律草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三次大会已经通过。

对于后6件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修改完善,尽快提请再审。

3、对计划安排审议的紧急状态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行政强制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合伙企业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六)、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等15件法律草案,起草单位要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审议。

4、对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电信法、护照法、畜牧法、海岛保护法、反洗钱法等6件法律草案,起草单位要抓紧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安排审议。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是为规范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的
组织和工作,进一步发挥全国政协的作用和职责,制定的工作指导性文件。

该通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全国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全国政协履行职责,开展专门协商、调查研究、宣传鼓动等工作。

2. 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包括委员会领导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以及委员的职务、产生方式、数量等。

3.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召集会议、审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工作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4.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议题研究、听取汇报、考察调研、讨论交流、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方法。

5.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要求委员们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全国政协章程,发挥专业特长,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并注重联系群众,关心民生。

通过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加强委员会内部的沟通协作,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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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水平——北京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纪实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水平——北京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纪实

2010年第4期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水平——北京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纪实廖继红(北京社会主义学院j匕京100029)制度化是衡量政治发展的重要尺度。

建国60多年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断完善,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北京市政协作为最早建立的地方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科学化水平,有效地提升了人民政协在首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调整改革政协界别设置,夯实政协政治协商的组织基础界别是政协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活动的组织基础。

政协界别的设置,对于能否体现和发挥政协政治协商主体代表性强、专业性强、联系面广的优势作用至关重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统一战线内部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特别是发挥政协界别作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政协坚持根据社会结构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改革政协界别设置,夯实政协政治协商主体活动的组织基础。

如,五届市政协增改了青年界、归国华侨界和科学技术界,六届市政协又增加了无党派爱国人士、幼儿教育、对外友好、团体合作社4个界别,七届市政协第一次安排了3位来自香港地区的政协委员,到八届市政协,政协36个界别囊括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委员和本市各党派、各有关团体、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特别是一批年轻有为的代表人物的出现,给政协增添了,活力。

政协界别设置的改革调整,增强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代表性,有效整合了政治资源,为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组织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创新政协工作机制,为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职责搭建有效平台健全政协工作机制,是政协政治协商主体履职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政协根据新时期政协政治协商性质和职能的新要求,不断创新政协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对委员政治协商的服务、管理、组织和联络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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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

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

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

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

这时,一般是在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或职位交流时才出现。

这是因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行集体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准备性质的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都需要熟悉本专门委员会分工的有关部门工作,这要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完成其承担的职责。

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这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强,更替快的情况完全不相同,类似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的稳定性。

再次,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适用中央国家机关统一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工作机构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辞职、退职、职务升降、奖惩等,均由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统一决定。

本委员会对其工作机构的人员,没有人事方面最终决定的权利。

这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大体上相同,而不像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其工作人员由议员个人或者委员会自己决定和聘任。

第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

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8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总人数是163人,平均每个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数为20个左右,平均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个工作人员。

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中,负责内务、文书管理和日常服务人员有2-3人。

实际上,从事专业工作人员很少,还要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与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相比,显得人员较少,难以完全适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行使职权。

而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以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接待选民、起草议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完成目前都离不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

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分为三项:一是对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

由于专门委员会开会审议法案的时间短,工作机构的准备就显得十分重要。

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之前,责成办事机构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需要协调的问题主动地、尽早地做好协调工作。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工作机构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对于同类问题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同类问题的规定、草案中的重要问题的不同观点等。

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之后,工作机构按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有关条文进行具体的修改。

二是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基本法律和有关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草案均由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有部分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凡是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均由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法律草案。

在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工作机构的人员由于直接的承担了有关的立法调查,立法听证等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并且熟悉立法技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部门的沟通渠道通畅,加上工作人员掌握的资料信息比较全面,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采纳。

三是对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研究,协助专门委员会对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如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责成办事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均先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法律委员会外,法律专业知识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方面的知识不丰富,特别是在专门委员会成立的第一、第二年,这种情况更突出。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要任务和精力,是熟悉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工作方法程序。

对于立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技术、法律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工作机构提供服务。

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知识,所以,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发挥具体作用起了很大的影响。

加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状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使得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更为具体和有力。

为此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人员配置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

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

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的、深入的、扎实的各项服务性工作。

而现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现状,以及工作机构所能提供的工作服务范围与质量,不能够充分地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要。

应适当增设工作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以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原有机构工作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实行新增加人员聘任制的管理方式,从具有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中招聘。

使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构成中,既有熟悉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公务员,以保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具有精通各方面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员,适应专门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所需要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

与此同时,统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

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分配不够平衡,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总数。

实际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为各专门委员会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不仅仅限于目前这样,只为法律委员会服务,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赋予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机构人员的人事管理权。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的司局级和正处级以上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分别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则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这样,既可以做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的大体平衡,又可保证直接使用工作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避免用人单位与人员管理制度脱节的缺点。

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聘用的人员,则完全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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