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对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通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之一或多种结合:
1.价格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价格来估价。
2.收益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来估价。
3.成本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的成本来估价。
4.比较法:根据与动物及其制品类似或相关的物品的市场价格来估价。
5.资本化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未来的预期收益来估价,即将未来收益折现至现在。
在使用上述方法进行估价时,需要考虑到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供需关系、稀缺性、保护状态、生产成本等因素。
同时,也应注意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象牙制品价值计核标准
象牙制品价值计核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中国严厉打击非法象牙交易,并禁止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买卖象牙及其制品。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远离任何非法活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一、定义
野生动物指在其自然环境内进行生活的植物或动物,其中包括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制品包括任何以野生动物为原料而制成的产品,如肉、毛皮等等。
二、原则
1. 人们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价值和有利的使用范围来确定。
2. 在评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时,地方政府和当地社区应首
先考虑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其自然环境的需要。
3.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考虑野生动物的可持续
利用,避免野生动物遭受过度捕捞或滥用。
4.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
况以及已经存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考虑实施。
三、措施
1.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以考量:①野生动物的生物量、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评估;②保护野生动物的财政和经济激励政策的推行;③有效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监管;④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公众知识教育活动方案;⑤科学研究和调查,以及其它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实施等等。
2.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是否发展迅速;②野生动物的状况是否在逐渐恶化;③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有效地遏制野生动物的贸易;
④野生动物的分布地区是否普遍;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者主体是否专注于这类商品的价值评估;⑥有关当局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行动以阻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等等。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年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 2021 第1期 (总第125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1 (Ser. No. 125)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侯森林1,2,3,唐绍涵1(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2.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 江苏 南京 210023;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摘 要:野生动物是继毒品、军火后的第三大类暴利走私对象,涉案动物的种类是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依据,在此过程中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野生动物种类的多样性、野生动物检材的多样性、研究数据的稀缺性、标准比对数据库的不完整性、检材自身问题对鉴定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学术上鉴定困难的原因。
其次,从鉴定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三个方面分析当前野生动物物证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提出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完善鉴定人的入行标准、完善并统一鉴定标准、合理调整价值认定标准、学习国外关于鉴定的先进经验、强化样本库的建设、强化数据的收集和网络共享等建议。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1)01-0020-07收稿日期:2020-08-16作者简介:侯森林(1972—),男,黑龙江讷河人,教授,博士。
研究方向: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肆猎捕、杀害、走私、贩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必须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
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涉案动物的种属,据此确定其保护级别,进而明确案件的性质。
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猎获物价值,尤其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是一个复杂且历史悠久的议题。
不仅涉及到生态和经济因素,还牵涉到法律和道德层面。
评估猎获物的价值,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物种、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市场需求、生态影响等。
首先,物种是决定猎获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一些物种因其稀有性或濒危性而具有高价值,如某些珍稀或濒危动物。
另外,不同物种的猎获物在市场上的需求程度也不同,一些被广泛用于观赏、研究或收藏的物种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也是影响猎获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一些动物由于生活在特殊环境或具有较高的警觉性,使得猎捕或采集非常困难,因此这些动物的制品价值相对较高。
此外,一些动物因生活习性或繁殖特点而难以被大量猎捕,这些动物及其制品也因此具有较高价值。
市场需求是另一个影响猎获物价值的因素。
如果社会对某种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大,那么该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就会相应提高。
例如,一些被用于传统医药或工艺品的动物制品,由于市场需求较高,其价值也相对较高。
最后,生态影响也是评估猎获物价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过度猎捕或采集会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些行为的限制也会影响猎获物的价值。
例如,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系统,会对猎捕或采集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使得这些动物的制品价值相应提高。
评估猎获物价值的方法因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异。
在一些国家,政府会设定具体的价值标准,如根据物种的珍稀程度、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价格。
而在另一些国家,市场决定价格,猎获物价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确定。
总之,猎获物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评估猎获物价值的方法因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异,但通常都涉及到物种、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市场需求和生态影响等因素。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猎捕和采集行为,并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和管理。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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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
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所以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一、主要措施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
不乱杀动物、不捕捉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控制。
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
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
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食物。
3、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
野生动物的救护实行个体的人工救护,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人工救护、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效。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
比如,我国已经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
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及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
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代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
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1月1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影响与对策
2021年第6期 /•43我国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且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较多。
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涉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保护升级、重点突出等方面问题。
本文分析了《名录》调整后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执法监管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应对这些变化的主要措施,为各地更好地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参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影响与对策文/卢昌彩我国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其中有些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更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了系统性重构,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发生调整,对资源养护、养殖生产、产业转型等带来连锁影响。
因此,有必要研究《名录》调整后的相关对策措施,更好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一、主要特点新《名录》归属渔业部门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有302种类(294种和8类),占列入野生动物988种类(980种和8类)的30.56%,其主要特点是:(一)范围扩大新《名录》在原有66种类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新增215种类。
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11种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204种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野外种群保护的有49种类。
至此,新《名录》中现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56种类(249种和7类),含闭壳龟、金线鲃、细鳞鲑、海马、角珊瑚、石珊瑚目、苍珊瑚科等7大属目科的所有种,比旧《名录》35种类(32种和3类),增加了221种类(217种和4类)。
国家二级保护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的21种类,直接新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1种类。
至此,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46种类(45种和1类),比旧《名录》13种类(12种和1类),增加了33种类,增加1.54倍。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31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和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
本评估标准和办法所称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物种或者境外引进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象牙是一种贵重、稀缺的自然资源,其制品历来深受人们的喜爱。
但是,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由于非法猎杀及贸易,象牙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导致野生象种群的数量急剧减少,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如何对象牙及其制品进行准确的鉴定,尤其是对非法采购交易的象牙制品的鉴定,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打击非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象牙及其制品的鉴定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解析。
一、象牙鉴定方法的分类及特点根据鉴定程序的不同,象牙鉴定方法可以被分为两大类:非破坏性测试和破坏性测试。
非破坏性测试是通过观察象牙制品的外部特征、使用显微镜等仪器对象牙制品的组织结构和形态特征进行鉴定,以及通过碳酸钙含量、碳酸盐的化学组成、放射性同位素的含量等方法对象牙的物理化学特征进行检测,以判断象牙的真伪性和种类。
这种鉴定方法不会对象牙制品造成任何损害,并具有简单、快捷、精确等特点,但是其适用性和准确性还受到一定的局限。
如眼睛、显微镜等工具的限制,对于处理过的象牙制品很难判定;对于装饰性过做以及掺入其他材质的象牙制品,非破坏性测试法所产生的信号弱,容易误判。
破坏性测试通常是通过对象牙制品进行切割、磨削、钻孔等操作,从中获取关于象牙物质性质的信息,以判定象牙真伪、种类、时代和特点等。
这种鉴定方法相对于非破坏性测试法来说,比较可靠,具有可重复性和准确性,尤其在分析象牙制品的矿物和有机成分时,破坏性测试法的优势更加明显。
但是,破坏性测试法往往会对象牙制品造成重大的损坏,对其价值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该鉴定法适用于对不太珍贵或已经损坏的象牙制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非破坏性测试法适用性:该方法适用于判定象牙的真伪性、种类、品质、时代等,且不会对象牙制品造成任何损坏。
此类方法一般适用于:(1)未加工的象牙原料的鉴定。
可根据碳酸钙含量、碳酸盐化学成分、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分析等技术进行鉴定,可以初步确定象牙材质的真伪和种类。
话说野生动物的价值
2020年第2期**************野生动物是指在一切生态环境下生存的未被人工驯化变异的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软体动物、鱼类和昆虫等。
2020年波及世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把野生动物推上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使野生动物保护进入了一个最严格的时期。
那么,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说野生动物有什么价值,这里就从种质资源、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几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种质资源价值种质资源价值是野生动物保存自身生理、生态、形态、遗传特征的价值,是野生动物固有的内在价值。
这类价值是动物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价值属性,难以用货币数量来衡量。
就野生动物而言,“存在即价值”,长期以来,研究人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野生动物种质资源的价值。
(一)稀有程度俗话说“物以稀为贵”。
稀有程度高低体现了数量对价值的影响,是决定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价值的主要因素。
西方经济学家采用狩猎成本作为衡量稀有性价值的指标,越稀有的物种,其狩猎成本越高;就维护生物多样性而言,物种越稀有其灭绝的风险就越高,而任何物种灭绝都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和食物链的巨大变化。
因此物种稀有程度越高,其种质资源价值越高。
稀有程度可以反映自然环境的变化、食物链的变化、人为干扰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
这也是当前国际上将野生动物保护进行分级的原因。
(二)遗传信息的价值遗传信息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功能的材料、衍生物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是野生动物通过身体结构、生理特征记录物种在历史变迁和物种进化过程中的信息内容。
遗传信息资源是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保证生态平衡的重要信息储备。
动物从产生那一刻起就要面对优胜劣汰和自然选择,有些动物记录了遥远地质年代的生物特征,有些动物记录了环境适应过程独特的进化结构。
这些信息反映了地球环境变化、物种进化和适应过程,体现了野生动物对环境和灾变的适应能力。
基于遗传信息的研究,人类在疾病治疗防控、自然风险防范上取得了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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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