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互不披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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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披露协议
本互不披露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20xx年_ _月_ _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为了就甲乙双方联合贷合作(“合作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且为了该等评估所可能带来的合作关系之目的(“目的”),本协议双方彼此可能向对方披露己方的保密信息(定义如下),双方愿意承诺,将限制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及其进一步披露。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如下:
1.1披露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披露方及其关联机构。
1.2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接收方及其关联机构。
1.3保密信息,指甲乙双方为实现前述目的,在接触、洽谈、合作过程中,披露方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供给接收方的任何商业机密、秘密信息或者任何其它非公开或专有的信息、数据、设想或概念,而不论该披露是以口头、书面、计算机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也不论披露是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披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相关的商业、技术、科学、经营、管理、财务、市场、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数据、架构关系等所有不被公开知
晓的信息或有理智的人知道或应合理解为保密的信息;
2)披露方不时指定为具有秘密性质而需受本协议保护的任何其他信息;
3)本次合作事项及与合作事宜有关的条款与条件;
4)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内容。
1.4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资料或信息:
1)在披露时即为公知信息,或者由于非接收方的过错而成为公知领域一部分的信息;或
2)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即为接收方所知悉的信息,但须有接收方的书面记录为证;或
3)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如果该等披露并不会使该等第三方违反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或
4)接收方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而成的资料或信息,但须有接收方的书面记录为证。
如果保密信息中仅有某一部分符合前述约定的,则仅有该部分保密信息可以
免受本协议中的使用与披露限制。
1.5“关联机构”是指1)任何受甲方(或乙方)控制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控制的自
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控制”包括“被控制”、“共同受控”等相关词语,指当前或此后、直接或间接,通过表决权、合同安排或者其他方式,拥有决定受控实体管理层和政策方向的权力;而且,在不影响前述意思的前提下,只要任何实体持有或控制了任何受控实体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之证券或者其他形式之所有者权益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和/或代理表决权,则会被视为对该受控实体拥有前述控制权力。及2)本协议签署前、签署后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在任何情况下,接收方须以保护己方具有同等敏感性和重要性的保密信息时所
使用的谨慎程度(至少不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一经发现其保管的保密信息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有被泄露的危险时,接收方应尽快通知披露方,并同时尽最大努力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任何进一步披露或未经授权的使用。
2.2接收方应仅允许为了实现前述目的而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己方员工、会计师、
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同时应告知该等人员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为所涉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3除前述目的外,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允许,接收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复制
或使用本协议项下接收的保密信息,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
2.4接收方遵循中国权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仲裁机构、监管机构、其他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保密信息时,接收方应1)及时通知披露方此类要求;(2)配合披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使拟披露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第三条保密期限
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并自签署之日起永久有效。3.2本协议生效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就合作事项进行接触、洽谈、或是否签署任
何正式合作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即使双方为本次目的所签署的合约或协议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资料返还
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或与之有关或相关的材料,无论是否由披露方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废弃图纸、文件碎片、照相底片或计算机输入或输出信息,并且包括任何种类的全部复印件和复制件,应在收到披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立即归还或销毁。自此,接收方不得再为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若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