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6号二000年七月十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已经陆续下发。
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和“三定”方案要求,抓紧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报送人员定岗工作方案。
人员定岗工作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凡接到“三定”方案的单位,要尽快制定人员定岗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迅速组织实施;“三定”方案尚未下达的部门,也要及早动手,草拟人员定岗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人员定岗各项准备工作。
力争8月中旬各部门人员定岗工作基本结束。
二、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强化竞争激励机制。
在机构改革中实施竞争上岗,是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刚性原则,各部门必须积极推行。
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其中,副职也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还可以扩大到处级非领导职位;一般职位可以采用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人选。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
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1.编制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
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
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
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
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人员聘用的条件第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业要求较高的职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专业激励政策和提升途径。
第四章人员聘用的公开与公平第九条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论和不公平现象。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晋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79号【发布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考录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贯彻执行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诉求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特别是长治市发生的公务员体检作弊事件,暴露出我省在公务员考录中还有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审查问题招录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提出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如招录机关提出的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政策和职位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说明相关规定和政策,提出意见,由招录机关修改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如招录机关未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的,则暂缓相应职位的招录。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垂管机构的,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进入面试范围的资格复审及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机关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资格审查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对其进行考录政策和业务培训,掌握职位要求和资格审查的方法。
对符合报考资格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地位和目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聘任制度,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社会、服务经济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聘用形式山西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形式包括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
第四条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五条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招聘岗位。
第六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1. 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或特长;2.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职业资格证书;3. 具有其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确定聘用人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试用期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
第九条工资福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
第十条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培训提升等。
第十一条纪律管理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接受纪律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和失职行为事业单位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纪行为聘用人员有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聘用人员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人事代理机构。
二、聘用方式:实行公开招聘和定向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人才;定向聘用是指根据特定需求和条件,直接聘用人才。
三、聘用条件: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四、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体检等流程进行。
定向聘用按照特定需求和条件,经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五、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待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考核评价:聘用人员应接受岗位业绩考核和聘用期满后的评价。
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表现不佳的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聘任职称: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八、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违纪违纪处理:对违反聘用制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摘要仅为了方便查阅,具体内容以正式法规为准。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晋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从新世纪开始,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进入加快推进和充满竞争的新阶段。
人才的拥有量和创造力,将成为加快推进和赢得竞争的主要动力。
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山西省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的要求,特编制《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
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面临的发展环境“九五”是我省现代化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省各地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的改革,积极创新人才机制,下大力气开发人才资源,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山西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作用,队伍建设也初步显现出了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九五”期间,我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激发创新活力的政策环境,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九五”规划》、《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以及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建立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国外技术和管理专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留学培训,合作研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82号2010年7月)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处: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晋人字[2008]118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字[2009]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2010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1、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方式招聘工作在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开展,招聘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三种组织方式:省属高等学校的招聘工作,招聘方案报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在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高校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招聘方案报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在省人社厅指导监督下,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其他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招聘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招聘方式。
2、招聘工作时间安排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6月开始,年底前完成。
高校及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应按招聘方案中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年内完成。
为了加快工作节奏,各单位可以在进行岗位设置工作的同时,制定并报送公开招聘方案。
省直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初步完成之后,开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人社部开展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指导,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6•【字号】晋政办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40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健康、顺利地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将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1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在总结我省部分系统、单位前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具体人事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认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切实加强聘任管理,正确考察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本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的办法。
确实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文字进行表述。
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晋政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省人事厅制定了《〈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一日《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的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是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来(回)山西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均可申请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三)本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五)具有创造发明或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高新技术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对所需引进人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必要的测评。
第五条正式调入长期工作,或采取聘用、技术入股、合同承包、成果转让等形式短期合作的,都可申办《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晋办发[2000]2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5.12【实施日期】2000.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0〕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请省委各部委参照执行。
2000年5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为做好我省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人员定岗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人员定岗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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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白勺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受聘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领导人员聘任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大科研项目,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聘任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利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符合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