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强制使用商品砂浆大建委发【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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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 87号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2009 87号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日期:2011-12-05 浏览:56235次文字:【大】【中】【小】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3年9月-11月,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散装预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和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并进入二次结构建筑砂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大施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重点检查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和散装移动筒仓安置情况,有无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验施工单位针对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三)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状况。

三、组织实施(一)检查形式本次检查分为施工企业自查、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三个阶段。

1、施工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集团所属工程及二级公司所属工程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及时改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2、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建材使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属地内在施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公布禁用和限用建材目录 保温砂浆被限制使用

北京市公布禁用和限用建材目录 保温砂浆被限制使用

北京市公布禁用和限用建材目录保温砂浆被限制使用
信息来自:发布时间: 2007-10-19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应用技术,近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京建材〔2007〕837号)。

粘土砖等26种产品被禁止使用,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粘土和页岩陶粒为原材料的建材制品等43种建材产品和施工工艺被限制使用。

北京市和区、县建委在工程检查中发现采购和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建材产品、使用限制的施工工艺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对发现向建设工程供应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的供应企业,北京市建委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北京市部分禁用和限用的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如下:。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通知-穗建材[2001]269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通知-穗建材[2001]269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通知(穗建材[2001]269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商品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科技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建筑材料。

它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不同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两类。

和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商品砂浆有许多明显的优点:一是产品质量高,可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和性能要求;二是有利于使用自动化施工机具,提高了施工效率;三是有利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便于文明施工和减少环境污染。

当前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新型墙体材料已得到普遍应用,而目前现场搅拌的砂浆由于不能适应各种墙体材料的收缩、抗龟裂及防潮等要求,导致了一些工程因砂浆使用不当而产生墙体开裂和渗漏问题,而使用商品砂浆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些问题。

为此,商品砂浆在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广州市建筑材料、住宅部品发展及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穗建材[2000]264号)中被列为鼓励发展的产品。

我市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要求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日益普及,建设工程质量第一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商品砂浆的品种和数量已能适应建设工程的需要,所有这些已形成了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客观条件。

因此,各建设局、质监站要积极支持推广使用商品砂浆。

各有关施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商品砂浆的积极意义,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角度在所建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商品砂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沪建建[2002] 656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高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高强
一、总体情况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2]13号)要求,认真落实既定的工作方案,建立运转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指导,促进高强钢筋质量稳定、价格平稳、供需平衡。强化标准实施、技术培训,高强钢筋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纵向受力钢筋已全部采用400MPa钢筋,示范项目500MPa钢筋得到推广应用,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工作稳步推进。
(建办标函[2014]75号)
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自2012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组织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以来,各示范地区在18个城市、115个建设项目和32个钢筋生产企业开展了示范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473号)要求,两部组织示范地区开展了示范评估工作,并于2013年11月抽查了11个示范城市的23个示范工程和7家钢筋生产(加工配送)示范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评估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14]7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评估情况的通报
二、主要成效
(一)高强钢筋生产情况
截至2013年底,示范地区高强钢筋产量占热轧带肋钢筋总产量比例已超过90%,超出两部门提出的70%要求20个百分点,其中,主要规格品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优良。

2010年05月31日 京建发〔2010〕32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

2010年05月31日 京建发〔2010〕32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

关于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的说明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以下简称:2010年版目录)共有126个产品。

包括推广类41个,限制类46个(其中新列入的限制类产品15个),禁止类39个(其中新列入的禁止类产品14个)。

从1998年至2007年发布的前五批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中的31个限制类产品、27个禁止类产品,继续列入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

新列入限制类、禁止类产品的生效时间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新列入的推广类、限制类、禁止类产品的简要情况如下:一、推广类1、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在大体量现浇混凝土工程推广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可以替代人工绑扎钢筋,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效。

2、新型干法散装水泥新型干法水泥是先进生产工艺,质量稳定,能耗低。

水泥散装化可以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我国推广了三十多年的产业政策。

但非干法水泥和袋装水泥仍然没有彻底淘汰,仍然需要继续推广新型干法散装水泥。

3、普通预拌砂浆发展预拌砂浆是近几年国家推行的产业政策。

普通预拌砂浆指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可以使用各类外加剂,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

使用预拌砂浆和停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利于环境保护。

我市已经在规划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在其他地区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4、再生混凝土骨料我市建筑物、构造物拆除过程会形成大量废弃物,填埋或堆放占用大量土地,并污染环境。

我市禁止开采天然砂石以后,砂石价格上涨,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

我市已经建设了2条以建筑物、构造物拆除废弃物再生混凝土骨料的生产线,产品用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砖等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当务之急是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拆除废弃物收集、运输、加工、应用的产业链。

5、轻质发泡混凝土用于挡土墙,管道基础,路基,护坡,垃圾填埋及环境覆盖,非承重结构模块,抢险回填等,具有保温性、轻质性、整体性和低弹减震性,施工简单等优点。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第一篇: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青建管质字〔2011〕41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大建墙发[2003]105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大建墙发[2003]105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我市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保护耕地,保护环境,推进墙材革新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建各类建筑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设计中禁止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自2003年10月1日起,所有在建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原设计已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设计后施工。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我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各类建筑禁止设计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我市其它区域禁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时限由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最迟不晚于2006年1月1日。

四、禁用的粘土类墙体材料,须采用已通过市墙改办认定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要求,现就对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及散装预拌砂浆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相关文件要求,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按要求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应按本市有关预拌砂浆政策法规和《干拌砂浆》(88J1-4)及地方标准要求在施工设计图纸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

三、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全市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要求,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建材采购计划和施工组织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二)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中,发现未按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进行细化设计的,应及时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前,应从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散装预拌砂浆生产及配送能力、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筛选预拌砂浆供应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材料管理规定核验供应企业的有关资料,提倡选择年产能在40万吨以上的企业,慎重选择出现过环保、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主动防范“质量不合格、环保不达标、不具备散装预拌砂浆供应能力”的预拌砂浆产品流入建设工程;在工地设立的散装移动筒仓应有设备生产厂家合格证。

(四)严格把控预拌砂浆进场质量关。

施工单位采购的预拌砂浆应符合本市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做好进场复试检验工作,并要求供应企业提供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大建委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广州市将出台强制性政策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干混砂浆

广州市将出台强制性政策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干混砂浆

广州市将出台强制性政策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干混砂浆从刚刚结束的“2006年广州国际建筑干混砂浆产品、添加剂、技术及设备高峰论坛”上获悉,广州市近期将出台政策,强制推广使用干混砂浆。

强制措施出台力促“干混砂浆”的推广干混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预拌砂浆系指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外加剂和水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干混砂浆与预拌砂浆统称为商品砂浆。

商品砂浆与现场搅拌的传统砂浆相比,具有产品质量高、性能稳定,可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要求;有利于克服新型墙体材料的开裂和渗漏问题;有利于文明施工和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使用自动化施工机械,减少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等许多明显的优点,是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的节能产品,也是改善环境的绿色产品。

目前我国商品砂浆的生产、推广和应用方面,上海始终走在最前列。

广州地区从2001年广州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的通知》(穗建材〔2001〕269号)开始推广商品砂浆,至今将近5年了。

由于商品砂浆产品价格较高等原因,广州推广应用商品砂浆的现状还不尽人意。

从这次高峰论坛会上获悉,广州市今年将出台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强制推广使用干混砂浆”的有关政策。

据介绍,现在广州城管综合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用量每吨处以50元罚款”,新出台的政策对不按规定使用“干混砂浆”将严厉处罚,将按水泥实际用量每吨处以100—300元罚款。

同时,为了配合全面强制推广干混砂浆,广州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并积极推动大型干混砂浆厂的创办。

相信这些强制措施出台,对广州市干混沙浆的推广应用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对广州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把广州建设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推广干混砂浆应与“建筑节能”一起抓在这次高峰论坛会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沈瑞德副站长介绍了“上海市商品砂浆推广与应用”的宝贵经验。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85号――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85号――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85号――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0.2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85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85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89-2010,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范本模板】

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范本模板】

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一、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1.1 第3。

0.3条条文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 第5。

0.4条条文内容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质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 第5.0。

7条条文内容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

4 第6。

0。

3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筑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

5 第6。

0。

4条条文内容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1。

6 第6.0。

7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有关精装修的强制性条文3.3 第5.2。

1条条文内容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

4 第5。

2.3条条文内容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同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大建委发201070号

大建委发201070号

大建委发〔2010〕7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市建委依据省住建厅《2010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总结2009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问题,贯彻落实2010年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管理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共印50份)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2009年,大连市建委按照《辽宁省建筑行业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辽宁省建设系统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和《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建委“安全生产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等各项工作,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2009年,大连市建委获得辽宁省住建厅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安监站荣获省安全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的大检查中,我市受检的5个在建工程项目全部取得优秀成绩,大连市总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

我市还有13个施工现场荣获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在哈尔滨、长春、大连三市建设安全联检活动中,有17项工程获得金牌、11项工程获得银牌。

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一、背景为促进重庆市建筑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此次《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目的本实施意见的目的是规范商品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促进建筑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商品砂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砂浆、修补砂浆、特种砂浆等。

四、生产要求1.生产企业必须合法注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2.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保证产品质量;3.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取质检措施,保证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设计要求;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和监测,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销售要求1.销售企业必须合法注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2.销售企业必须对商品砂浆产品进行防伪和质量监管;3.销售企业必须明示消费者产品的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4.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

六、使用要求1.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砂浆前必须认真查看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和相关资料,了解其性能和适用范围;2.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砂浆时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进行正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周边环境的安全;3.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砂浆时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提出投诉,并保留有关证据材料。

七、监管要求1.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监督检查;2.建筑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砂浆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3.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砂浆质量和安全的认识。

八、附则1.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建筑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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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委发【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禁现”时限
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

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
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四、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
制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商品砂浆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认真组织实施。

五、明确商品砂浆应用的造价管理
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将定期发布商品砂浆材料、运输等参考价格。

承发包双方在造价计价中的商品砂浆价格应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也可按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

六、明确竣工验收环节商品砂浆的应用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至竣工验收前,使用砂浆要接受市散装水泥办的监督检查,同时验收文件中必须要有完备的商品砂浆供应发票、商品砂浆复试报告,以及商品砂浆供应企业的备案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方可申请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加强管理,推动“禁现”工作全面开展
推广使用商品砂浆,是建筑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可靠保障,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力度
“禁现”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市建委各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禁现”工作。

利用好现有行政审批和常规管理程序,在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造价管理、施工验收和企业诚信建设等环节抓好“禁现”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年度专项执法检查。

依据《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要求,为保证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现”工作落实到位,执法处和节能处要协调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园区规划建设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前,制定方案,对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执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禁现”的建设工程,予以限期整改并处罚,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今后将每年定期在5月、9月份进行“禁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将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砂浆情况检查结果定期在大连建设网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大连建设网等媒体曝光。

位于“禁现”区域内,不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项目,及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各种建设项目的评优评比。

同时按照《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示范工程的管理
今后凡涉及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示范工程,必须要使用商品砂浆,对正在实施中的示范工程,要按照市建委大建委发[2008]123号文件精神,分清责任单位,采取委托修改设计等措施,使用商品砂浆,否则不得申请示范工程资格。

八、全面规划“干湿并举”,加快推进干混砂浆的应用
自即日起至年底前,在有条件的在建工程中,重点示范推广干混砂浆及其机械化施工,加快推进干混砂浆的应用,完善散装物流化配送干混砂浆的经验总结。

本着“干湿并举”的原则,依托预拌砂浆,发展干混砂浆及物流,不断扩大,向干混砂浆过渡。

今后在推广预拌砂浆的同时,要大力扶持干混砂浆示范企业,并逐步将商品砂浆的生产引入以干混砂浆为主的砂浆供应市场。

到2015年,将形成500万吨干混砂浆的生产及配送能力,政府将对前期投入的干混砂浆生产线予以适当补贴,使之在2年内形成150万吨的生产和配送能力。

九、加强商品砂浆产品的备案管理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为加强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商品砂浆的质量管理控制,保证商品砂浆推广应用健康有序的发展;遏制小作坊带来的质量隐患;同时,为避免因商品砂浆生产厂的过度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今后,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干混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施行质量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大连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十、本文件自发布日起5年内有效。

建筑工程项目砂浆使用设计审查表(一)
此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共同填报,送市或区市县同级散装水泥办备案。

市散装水泥办:83646074、83635661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砂浆审查表(二)
此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共同填报,送市或区市县同级散装水泥办备案。

市散装水泥办:83646074、8363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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