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强制使用商品砂浆大建委发【2010】87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建委发【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禁现”时限
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
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四、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
制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商品砂浆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认真组织实施。
五、明确商品砂浆应用的造价管理
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将定期发布商品砂浆材料、运输等参考价格。
承发包双方在造价计价中的商品砂浆价格应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也可按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
六、明确竣工验收环节商品砂浆的应用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至竣工验收前,使用砂浆要接受市散装水泥办的监督检查,同时验收文件中必须要有完备的商品砂浆供应发票、商品砂浆复试报告,以及商品砂浆供应企业的备案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方可申请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加强管理,推动“禁现”工作全面开展
推广使用商品砂浆,是建筑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可靠保障,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力度
“禁现”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市建委各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禁现”工作。利用好现有行政审批和常规管理程序,在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造价管理、施工验收和企业诚信建设等环节抓好“禁现”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年度专项执法检查。
依据《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要求,为保证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现”工作落实到位,执法处和节能处要协调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园区规划建设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前,制定方案,对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执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禁现”的建设工程,予以限期整改并处罚,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今后将每年定期在5月、9月份进行“禁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将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砂浆情况检查结果定期在大连建设网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大连建设网等媒体曝光。
位于“禁现”区域内,不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项目,及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各种建设项目的评优评比。同时按照《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示范工程的管理
今后凡涉及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示范工程,必须要使用商品砂浆,对正在实施中的示范工程,要按照市建委大建委发[2008]123号文件精神,分清责任单位,采取委托修改设计等措施,使用商品砂浆,否则不得申请示范工程资格。
八、全面规划“干湿并举”,加快推进干混砂浆的应用
自即日起至年底前,在有条件的在建工程中,重点示范推广干混砂浆及其机械化施工,加快推进干混砂浆的应用,完善散装物流化配送干混砂浆的经验总结。
本着“干湿并举”的原则,依托预拌砂浆,发展干混砂浆及物流,不断扩大,向干混砂浆过渡。
今后在推广预拌砂浆的同时,要大力扶持干混砂浆示范企业,并逐步将商品砂浆的生产引入以干混砂浆为主的砂浆供应市场。到2015年,将形成500万吨干混砂浆的生产及配送能力,政府将对前期投入的干混砂浆生产线予以适当补贴,使之在2年内形成150万吨的生产和配送能力。
九、加强商品砂浆产品的备案管理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为加强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商品砂浆的质量管理控制,保证商品砂浆推广应用健康有序的发展;遏制小作坊带来的质量隐患;同时,为避免因商品砂浆生产厂的过度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今后,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干混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施行质量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大连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十、本文件自发布日起5年内有效。
建筑工程项目砂浆使用设计审查表(一)
此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共同填报,送市或区市县同级散装水泥办备案。市散装水泥办:83646074、8363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