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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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规范
(一)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第102节工程管理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200章路基工程
第300章路面工程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第600节沿线设施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 范围
第1条修改为:
1.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统称“本规范”,适用于仙居县X704东高线大战桥改造工程。

101.04 标准与规范
第4条修改为:
4.当适用于本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b. “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技术规范》)。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 有关部门标准和规范。

101.08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2)条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内容修改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发包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三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删除“101-1-c 按合同条款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第1条修改为:
1. 开工报审表
(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和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的安排。

(2)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

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分部及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1、2、3、4条改为第2、3、4、5条,原第5条改为第8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补充第6条:
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防护工程和结
构物表面粗糙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修改为:
3.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2010]65号《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
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
工验收45天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

承包人应将合同
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
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

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包
人书面同意。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补充第(7)款:
(7)本工程的非适用性材料、淤泥、泥浆、废方等弃置需符合当地政府及环保的相关要求,运输费与消纳费在相关分项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量。

第 6 条修改为:
6. 根据财政部财企[2012]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主
要用于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具体使用办法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
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102.14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3)款修改为: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还
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
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采用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
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
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
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2.支付
102-3子目费用支付修改为:
102-3子目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
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
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
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2 临时设施
1、供电
补充第(6)款:
(6)为防止施工现场电力不足,停电、电力网络不完善的实际情况,承包人应自行配置大功率的发电机组。

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施工也可采取自发电,但发包人不对电油差价进行补助。

103.04 临时占地
补充第3、4条:
3、设计图中涉及的临时用地仅供参考,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调整,费用计入相关子目中,不另行计量。

4、临时用地的复耕费用承包人在相关分项中综合考虑,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费用。

105 计量与支付
1、支付子目
用于交竣工检测费为暂估价,实际支付按提供的正式发票支付。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405.13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2)款修改为:
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费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检测管费用另行计量(桩
基检测管按φ57*3.5mm无缝钢管,每根桩基按3根考虑,工程量按3根每延米计量)。

411.12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补充第(8)款:
(8)预制预应力矮T梁按成品外购考虑,外购单价包括预制矮T梁,T梁钢筋、翼板及横隔梁现浇湿接缝钢筋(未包括纵向钢筋)、梁底预埋钢板及钢绞线张拉等费用;矮T梁工程量按构件预制体积和构件端头封锚混凝土的数量之和计量,综合单价包含横隔板、湿接缝(翼板及横隔板)、横隔板接头钢板、梁底预埋钢板、钢筋(含矮T梁钢筋、湿接缝钢筋(含纵向钢筋))、钢绞线张拉、锚具及梁安装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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