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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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规范

(一)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第102节工程管理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200章路基工程

第300章路面工程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第600节沿线设施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 范围

第1条修改为:

1.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统称“本规范”,适用于仙居县X704东高线大战桥改造工程。

101.04 标准与规范

第4条修改为:

4.当适用于本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b. “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技术规范》)。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 有关部门标准和规范。

101.08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2)条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内容修改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发包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三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删除“101-1-c 按合同条款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第1条修改为:

1. 开工报审表

(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和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的安排。

(2)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分部及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1、2、3、4条改为第2、3、4、5条,原第5条改为第8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补充第6条:

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防护工程和结

构物表面粗糙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修改为:

3.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2010]65号《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

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

工验收45天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

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

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包

人书面同意。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补充第(7)款:

(7)本工程的非适用性材料、淤泥、泥浆、废方等弃置需符合当地政府及环保的相关要求,运输费与消纳费在相关分项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量。

第 6 条修改为:

6. 根据财政部财企[2012]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主

要用于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具体使用办法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

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102.14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3)款修改为: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

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

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

采用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

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

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

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2.支付

102-3子目费用支付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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