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产品 说明书(3年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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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畅享人生年金
保险(分红型)(C 款)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 服务,现将我公司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C 款)产品保 险责任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风险提示
本说明书仅供客户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本人对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完全同意来自百度文库守以上说明书的约定。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请保持签名与投保单一致)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826 3,576
1,843 5,526
1,860 7,552
1,877 9,655
1,894 11,839
1,912 14,106
1,930 16,459
1,949 18,901
2,160 48,966
2,424 92,098
2,760 153,490
高档
年度
累积
红利
红利
907
907
2,038
1、红利来源 我公司按照公平原则,根据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业务盈余的 贡献大小来确定其红利分配金额。本产品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 和费差,分别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实际死亡率和实际费用支出
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基础的差异确定。 2、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
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3、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 4.退保利益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 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三、投资策略
稳定债券资产配置,通过优化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来最大限 度规避收益率短期波动风险和获取超额收益;保持权益类资产基 本配置,通过优化行业配置和对精选品种的长期持有获取较高的 长期收益;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基础设施投资是发挥保险资 金长期投资优势,获取稳定收益的较好渠道。选择信用状况良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四、红利及红利分配
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一直遵循规范管理、稳健经营的开办理 念,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合理、为客户谋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分红 政策。影响保单红利水平的主要因素是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此外, 产品的保险责任不同、交费期间不同,红利金额也会不同。即使 是同一产品、相同交费方式和金额,红利水平也可能因年龄、性 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五、犹豫期及退保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年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 1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10%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规定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②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③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 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倍给付航 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0,000
25,820 61,700 101,240 102,660 104,120 105,620 107,180 108,780 110,440 112,140 132,560 160,560 200,000
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
式办理。 4、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非保证利益 不同投资回报率下的红利
低档
年度
累积
红利
红利
130
130
291
425
457
894
461
1,382
465
1,888
469
2,414
473
2,960
478
3,526
483
4,115
487
4,725
540 12,242
606
23,024
690
38,372
中档
年度
累积
红利
红利
519
519
1,165 1,699
六、利益演示 保单描述:30 周岁男性被保险人, 3 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 20,000 元,保险期间至 70 周岁。 利益测算:
保险费
保 当年
单 度保险费 年 (年初) 度
累计 保险费
1 50,040
2 50,040
3 50,04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10
0
20
0
30
0
40
0
50,040 100,08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150,120
2,973
3,196
6,258
3,225
9,671
3,255
13,216
3,284
16,896
3,314
20,717
3,346
24,685
3,378
28,803
3,410
33,077
3,779
85,691
4,241 161,171
4,829 268,607
特别说明: 1.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 配是不确定的。 2.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当年末的年金。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或斗殴、酗酒;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 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保单红利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各种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保证利益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意外身故 或全残
保险金
航空意外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年金 (年末)
满期
保险金 (年末)
退保金
(现金价值) (年末)
52,542 105,084 157,626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您自收到保单之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要求撤销 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向您退还当时的现金价 值。现金价值是根据一定的精算方法计算得到的。退保需扣除的 费用包括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本公司依据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退保成本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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