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检验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

产品质量检验实施细则审查表

细则编号:REAR 2017(V1.0)-2012

产品名称: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检验依据:《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运基信号[2010]709号)、《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安全要求》(运基信号[2011]377号)、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6]36号)

编制单位: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编制日期:2012年1月6日

审查意见:

本细则符合《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运基信号[2010]709号)、《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安全要求》(运基信号[2011]377号)、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6]36号)和《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11]2号)的要求,可以按本细则进行企业认定产品检验。

编制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

审定意见:

同意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中心负责人:年月日部运输局意见:

同意公布。

负责人:年月日

审核人:主管工程师:

编号:REAR 2017(V1.0)—2012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产品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布

2012年01月

前言

本细则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本细则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解释。本细则于2012年1月在铁道部运输局备案。本细则2012年1月第一次公布。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企业认定产品检验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企业认定的系统功能测试和硬件产品质量检验。

2 检验依据

2.1 产品标准

(1)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 (运基信号[2010]709号)

(2)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安全要求 (运基信号[2011]377号)

(3)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8]36号)

2.2 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

(1)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4部分: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GB/T 24338.5-2009)

(2)《铁道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TB/T 3074-2003)

(3)《铁道信号设备绝缘电阻》(TB/T 1447—1982)

(4)《铁道信号设备绝缘耐压》(TB/T 1448—1982)

(5)《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2829-2002)

(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 2423.3-2006)

(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2-2008)

(GB/T 2423.1-2008)(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3 抽样方法

3.1 抽样方案

3.1.1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硬件产品质量检验和系统功能测试,硬件产品的检验样本按GB2829-2002《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的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本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Ⅱ,样本数为1,抽样方案为[1; 0, 1]。

3.1.2抽样基数:硬件产品不得少于抽样数的2倍。样品应从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中随机抽取。系统软件由企业提供,并注明版本号。

3.1.3按3.1.1规定的样本数,从企业逐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进行检查,抽取样本的方法应满足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水平(若企业生产多种型号产品时,应抽取同一类别和同一型号产品,或抽取产量最大的类别和型号的产品)。

3.2 抽样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

3.3 抽样要求

3.3.1 抽样由质检中心或检验单位组织。

3.3.2 抽样时应查验样品的生产企业标志、配置清单和出厂合格证明。

3.3.3 厂家应提供软件用户文档一份(内容至少应包括系统软件版本号、环境要求、安

装指南和操作说明)

3.3.4 抽取的样品,应立即作好标记、封存,所有标记必须清晰。

3.3.5 对所抽样品不允许更换、调整和再加工。

3.3.6 抽样完毕后立即填写“产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份。按规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3.3.7所抽样品原则上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生产企业在商定的时间内由企业负责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4 检验条件

4.1系统功能测试组

测试组原则上由5人组成,包括铁路局(2人)、设计院(1人)、质检中心(1人)和其他监测企业(1人)的技术专家,监测企业技术专家由被测企业从各企业推荐的技术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测试组长由铁路局技术专家担任。

4.2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

4.2.1 检验用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需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2.2 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如表1

表1检测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

(量程,准确度,分度值)

备注

1 数字多用表AC300mV~750V 1%+100 AC10mA~10A 2%+100

2 电磁兼容抗扰度测试系统

GB/T 17626.2 静电放电

空气放电500-8.8kV +/-5%;

接触放电: 500-8.8kV+/-5%

GB/T 17626.4 快速脉冲群

峰值电压 250-4.4kV +/-10%

GB/T 17626.5 浪涌

开路电压 250-6.6kV +/-10%

GB/T 17626.8 工频磁场

磁场强度 0.5-4A/m +/-10% 30A/m(选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