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通知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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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编写要求
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般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但发出前必须经过总
监理工程师同意,重大问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填写时,“事由”应填写通知内容的主题词,相当于标
题;“内容”应写明发生问题的具体部位、具体内容,及相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依据。
3、《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时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已完成
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上的工作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的表示。
4、《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中应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所提问题产生的
原因、整改经过和今后预防同类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详尽的说明。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工程是通知回复单》所述完成的工作进行核查,
签署意见,批复给承包单位。直到整改到符合要求为止。
6、承包单位对每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都要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予以答复。
7、监理通知单后最好附有问题的照片,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时也有照片。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摘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发布)
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
按照《中环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件》摘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水泥)
工程名称:××××编号003号
附件1 《GB175-1999水泥检验标准》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75-1999标
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钢筋)
工程名称:×××编号004号
附件1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
根据国家标准《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的规定,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墙体材料)
附件1 《设计图纸总说明第七条、第二款》
具体内容略
附件2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摘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元月二十三日
第二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实现备案管
理。
(二)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防水材料)
附件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3基本规定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
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
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附件2 关于认真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行为的通知
二、基本措施
3、严格备案材料进场的复试把关制度。在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同
时,对预警提示慎用的,首次备案的产品增加检测频次,实行差别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