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 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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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

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

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财政部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附件: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可以合并旳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旳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私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旳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对无公函旳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旳,由委重要负责同志同意,做好登记立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旳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有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旳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状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同意旳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旳,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且符合规定旳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旳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原则、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旳原则。

1、接待安排旳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旳,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旳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旳,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原则旳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原则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原则相适应旳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篇一:某某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暂行办法××单位公务接待暂行办法为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如下。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针对来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接待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按规定开支的用餐、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三)公务活动以外的人员来访,办事处原则上不提供接待服务,确有需要的,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由办事处另行制定。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一)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控接待范围和标准;一切从有利于公务出发,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简化礼仪,杜绝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

不得进行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二)注重程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尽量合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强化计划管理,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如来访单位和人员公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谢绝接待。

三、公务用餐管理(一)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

1、系统内部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含领导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00元;接待对象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

(以上标准不含酒水)2、接待上级人员、兄弟单位领导和由单位领导出面接待的其他客人,餐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某公司公司接待费用管理办法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某公司公司接待费用管理办法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某公司公司接待费用管理办法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接待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实业集团厉行节约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切实控制成本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接待,是指某某公司经营班子和各项目、各职能部门使用公司经费,用于党政单位、金融机构、合作企业、行业组织等来公司指导检查、调研走访、商务洽谈等工作的接待,以及用于迎送各类来宾、开展对外联络工作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原则第三条某某公司接待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来宾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展现公司良好形象。

第四条某某公司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的接待,由人力行政部负责保障及费用核销。

经营班子其他领导的接待,由其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保障及费用核销。

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接待,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某某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后由各部门自行组织。

第五条日常接待一律从简,菜品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原则上安排在员工餐厅。

因工作需要在外公务接待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六条某某公司的接待标准如下:1.兼任实业集团班子及相当职务领导的公务接待,人均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下同)。

2.兼任某某某某经营班子领导及其他高管的公务接待,人均不超过350元。

3.某某公司的公务接待,人均不超过200元。

4.接待保障人员可安排工作餐,人均不超过50元。

以上接待标准均为最高上限,各类公务接待要务实节俭,严格控制和减少支出。

第七条除重要接待外,原则上不使用高档酒水(如茅台、五粮液),要优先使用合作品牌和地产普通酒水,根据接待需要可申请使用中档酒水。

如需使用高档酒水,须按流程逐级报批,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调配。

第八条日常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来宾的1/2。

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九条各类接待要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某某公司经营班子领导及其他高管的公务接待,由某某公司总经理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13]531号2013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青财行字〔2014〕1288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
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省内外差旅、培训、外宾接待及公务接待等经费管理,我厅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省外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1.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2.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3.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4.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5.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附表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经办部门、二联接待部门、三联财务部门。

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

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

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本公司差旅和招待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出差和客户招待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所有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透明、节约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出差行为以及对外客户的招待活动。

特殊情形下,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差旅预算和审批
1.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前规划差旅预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2. 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目的、时间、地点及预算等,由直属上级审批
后方可执行。

3. 超出预算的差旅费用需提前申请,获得特别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四条差旅标准
1. 公司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位级别设定差旅费用标准,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

2. 员工应严格按照差旅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得到批准。

第五条差旅报销
1. 员工出差归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差旅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凭证。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招待管理
1. 公司对外招待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和预期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 招待费用应事先预算,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 招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费用凭证,按程序进行报销。

第七条监督和责任
1.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差旅和招待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管理层报告。

2. 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增加了“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对住宿费用定义
删除“公杂费”增加“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1.总则与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范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

4.管理政策和原则4.1 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4.1.1 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范企业业务支出行为。

4.1.2 坚持廉洁节俭。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4.1.3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4.2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4.2.1 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省市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到企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加会议、业务洽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1.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国家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国家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国家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07•【文号】税总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7日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精心整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 住宿费、 无明确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局)由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确告。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ppt)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ppt)
2014年2月28日
•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 第三章 住宿费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 பைடு நூலகம்七章 监督问责 • 第八章 附 则
• 住宿费、餐费为何未规定具体数额?
• 制度约束国家机关花钱 • 标准可提高管理须严格
新旧管理办法五大变化
• 入住宾馆未提及“定点饭店” • 差旅费标准由统一划定到动态调整 • 明确部级干部住普通套房 • 对监督问责情况作出规定 • 严禁变相旅游,不得接受礼金
解读
•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 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
•、 • 中央为何连续出台开支相关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及《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规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接待范围和对象(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司局、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来我区考察工作的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我局公干的人员。

第四条接待程序和审批(一)接待区外来宁客人应持对方公函,由对口处室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审批单》,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二)国家局领导,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综合处向局长报告后,按要求接待。

(三)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副职领导及其相关处室人员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和对口处室按要求接待。

第五条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

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干部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单独用餐。

2、自行用餐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对区外XX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doc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doc

2019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4-5]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提高财务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三条公务接待经费应当遵循“节约用钱、合理用钱、规范用钱”的原则,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与公务接待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严禁变相私用、浪费和挥霍。

第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措施。

第八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算并予以审批,未经预算或者超过预算的开支均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数额,并在财务预算编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类型应当经过规范制定,并公布于单位内部。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由财务部门在相关领导的审批下支付。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附有有效的发票和相关票据,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套取或冲销公款。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擦边球、虚报等形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经费的报销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迟延或者私自变更。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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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范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

4.管理政策和原则
4.1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4.2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1.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2.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企业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其他各部门(中心)原则不自行承接、组织接待,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1.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及财务会
计制度,按照标准确定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1)国内差旅标准:
a.乘坐交通工具。

企业工作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
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b.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间.天
c.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原则上应当自行用餐,标准为140元/人·天(详见附件3),包干使用。

d.所到地交通费: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2)因公临时出国(境)标准:
a.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企业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b.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企业工作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c.住宿费:是指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企业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d.伙食费:是指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e.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支出。

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在10天以内的,每人发放50美元。

对于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等特殊情况,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放5美元。

2.企业应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次数、天数、地区数。

严格区分出国(境)处理本企业及出资企业境外子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和考察性出访。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3.企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严禁借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之机
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
娱乐活动。

4.企业应当将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
国(境)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据实报销费用支出。

不得报销与国内差旅和因
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向企业驻外机构、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4.3强化监督管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年月日
有限公司差旅费审批单
年月日
有限公司出差补助费确认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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