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2020)
垃圾填埋场施工及运行管理方案

阎良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施工及运行管理方案一、项目概况(一)、建设概况1、项目名称:阎良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2、建设单位:阎良区市容园林局3、建设场址:阎良区康桥村北塬前冲沟4、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1《填埋场主要技术指标表》表1-1 填埋场主要技术指标表(二)、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及工艺1、本垃圾填埋场项目包括垃圾填埋库区、生产管理区、渗滤液处理区、进场道路工程和覆土备料场五部分。
○1垃圾填埋库区主要设施包括垃圾坝、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防洪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覆盖和封场系统、防火隔离带宽、绿化隔离带宽等;○2生产管理区主要设施包括综合办公楼、作业机械库、计量及传达室、消防水池等;○3渗滤液处理区主要建筑物为渗滤液处理厂房,建筑面积144.658m2,渗滤液集液池泵房建筑面积52.946m2;主要构筑物包括:集液池、A2/O生化池、二次沉淀池、污泥回流池、污泥浓缩池及污泥干化池;○4覆土备料场设在征地范围外西北方向,用地面积3906.667m2(5.86亩)。
○5垃圾卫生填埋场道路包括进场道路、作业道路、下沟作业道路及渗滤液处理区联络道路。
2、主要建筑物见表1-2 《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建筑物》、主要构筑物见表1-3 《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构筑物》。
表1-2 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建筑物3、垃圾处理采用卫生填埋工艺,卫生填埋工艺流程:卸料—推铺—压实—覆盖—灭虫,卫生填埋作业方式为分单元填筑升层法。
4、渗滤液处理工艺:采用渗滤液收集系统—A2/O(厌氧、缺氧/好氧)—二次沉淀—深处理系统工艺。
二、施工管理(一)、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1、进度目标及保证措施本工程施工目标工期为1年,自开工后1年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行。
为加快工期进度,从组织、管理、技术、资源、资金几方面工作进行管理,其中资金的保证方面,在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情况下,我单位内部协调垫资施工,并建立该项目专项资金,保证有效地使用建设单位及我单位垫资的工程款,保证工程能够顺利进展。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贯彻落实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检查和监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场区运行管理第六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
场区道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标志、标识。
专用道路应设置醒目车辆限速告示牌;(二)场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应进行必要的美化和绿化,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环境干净、道路平坦整洁;(三)场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抛洒垃圾,保持卫生平整。
满足垃圾倾卸和填埋作业而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应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车辆顺利通行。
第七条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设置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八条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规范称重计量、消毒灭蝇、环境监测、覆土压实等台帐资料管理。
第九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重视环境建设,强化管理秩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场区整洁卫生、美观文明。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年)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和排水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最新版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及项目经理部组成第二章、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第三章、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第四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第五章、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第六章、工期保证措施第七章、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第八章、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第九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第十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附图:01 施工进度计划表附图:02 施工平面布置图第一章工程概况及项目部的组成一、工程概况**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位于**市**沟,设计封场表面积为5.95万平方米,封场工程包括垃圾库区边界以上部分堆山作业中的边坡覆盖和最终的场区顶部覆盖。
主要建设内容为封场覆盖系统、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收集及处理工程、封场防洪工程、场区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控和绿化工程等,项目估算总投资**万元。
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1、根据延**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的答疑文件;2、**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图;3、本工程施工现场踏勘情况;4、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施工验收及质量检查验收标准;4.1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1)工程测量规范(GB50202-2002)(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0)《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2)《土工布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1235-1999)(13)《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5、我公司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特点及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利用成果;6、我公司具备的机械装备及设备,技术资源和技术力量;三、项目经理部的组成1、指导思想和质量方针1.1、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案,组织精锐的施工队伍,配备先进的机械设备,以一流的现代组织管理方法和措施,保证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成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统筹安排,精心施工,创造高速度、高质量、确保合同工程质量。
2020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2020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全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全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填埋场的所有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填埋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职责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填埋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条填埋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填埋场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填埋场的所有者(管理单位)负有保证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全面负责填埋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巡查,出具相应的报告。
2.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填埋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3.配备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4.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5.加强填埋场的安全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填埋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填埋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并参与建设与购置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填埋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填埋场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储存设施。
第十三条填埋场应当定期对填埋场区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填埋场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填埋场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主要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7.23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20号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填埋技术进步,现批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
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23日。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城市⽣活垃圾卫⽣填埋场⼯程初步设计⽅案XX市城市⽣活垃圾卫⽣填埋场⼯程初步设计第⼀册:说明书设计证书编号:⽬录1. 项⽬概况 (1)1.1项⽬名称及主管单位 (1)1.2编制依据 (1)1.3编制⽬的 (2)1.4编制原则 (2)1.5编制范围 (2)1.6采⽤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2)1.7初步设计的结果概要 (3)2. 城市概况 (6)2.1城市简介 (6)2.2⽔⽂、地质、地貌 (6)2.3⽓象 (7)2.4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7)2.4.1规划期限 (7)2.4.2城市性质 (7)2.4.3城市发展规模 (7)3. 垃圾收运处理现状分析及垃圾量预测 (8)3.1环卫管理系统现状 (8)3.2垃圾设施现状 (8)3.3垃圾处置流程 (9)3.4⽣活垃圾成分分析 (9)3.5垃圾量现状 (9)3.6垃圾量预测 (10)4. ⼯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5)4.1必要性 (15)4.2可能性 (16)5. ⼯艺选择 (17)5.1⽆害化处理⼯艺⽐较 (17)5.1.1卫⽣填埋 (17)5.1.2堆肥 (17)5.1.3焚烧法 (18)5.1.4垃圾综合利⽤ (19)5.2处理⼯艺的确定 (20)6. 场址选择及防渗⽅案的确定 (23) 6.1选址原则 (23)6.2场址说明 (23)6.3场址⽐选 (24)6.4场址的⾃然环境 (25)6.4.1⽓象 (25)6.4.2地形地质 (25)6.4.3⽔⽂ (26)6.4.4场地评价 (27)6.5填埋场址防渗⽅案的确定 (27) 6.5.1防渗标准 (28)6.5.2防渗⽅案⽐较及选择 (29)7. ⼯艺⽅案及设备选型 (31)7.1填埋场结构型式的选择 (31) 7.2填埋机械设备的选择 (31)7.2.1 摊铺和碾压作业主要设备 (31) 7.2.2 取⼟设备 (32)7.2.3 喷药和洒⽔设备 (33)7.2.4 其它设备 (33)7.3填埋⼯艺 (33)7.3.2填埋中间层 (34)7.3.3封场 (35)7.3.4覆盖⽤⼟ (35)7.4库容填埋⽅案 (37)7.5规模和使⽤年限 (40)7.6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分析 (41)8. ⼯程内容 (43)8.1填埋场道路系统 (43)8.1.1道路⼯程设计标准 (43)8.1.2进场道路 (43)8.1.3场内道路 (43)8.1.4道路断⾯设计 (44)8.1.5路基路⾯结构设计 (44)8.2防渗⼯程 (44)8.3地下⽔导排系统 (46)8.4渗沥⽔收集系统 (47)8.5渗沥液处理系统 (47)8.5.1 渗沥液产⽣量 (47)8.5.2 渗沥液调节池 (48)8.5.3 渗沥液处理规模 (48)8.5.4 渗沥液处理系统 (48)8.5.5出⽔ (57)8.6⾬⽔排放系统 (57)8.6.1表⾯排⽔沟 (57)8.6.2永久截洪沟 (58)8.7填埋⽓导排系统 (59)8.7.1填埋⽓体的产⽣及物理性质 (59)8.7.3填埋⽓体的危害性 (61)8.7.4填埋⽓体利⽤的可⾏性 (62)8.7.5填埋⽓体导排及燃烧系统 (63)9. 总图运输 (64)9.1总体布置 (64)9.2交通运输 (65)9.3绿化 (65)10. 辅助设施以及⽣产管理与⽣活中⼼ (67) 10.1地磅房 (67)10.2洗车台 (67)10.3机修间 (67)10.4加油设施 (67)10.5通讯和⾃动化仪表 (67)10.6⽣产管理与⽣活服务设施 (67)11. 给⽔及消防 (68)11.1需⽔量 (68)11.2⽔源及给⽔系统 (68)11.3排⽔ (68)11.4消防 (69)12.电⽓及控制 (70)12.1电源 (70)12.2负荷统计 (70)12.3电能计量 (70)12.4变配电 (70)12.5保护与控制 (70)12.6主要设备选型 (70)12.7电缆敷设 (71)12.9主要设备 (72)13.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保持 (75) 13.1环境保护 (75)13.1.1 环境保护的规定 (75)13.1.2 ⽔污染影响与控制措施 (78)13.1.3 ⼤⽓污染影响与控制措施 (78)13.1.4 噪声、扬尘污染影响及控制措施 (78) 13.1.5 灭蝇 (79)13.2环境监测 (79)13.2.1 环境监测内容 (79)13.2.2 环境监测井设置 (79)13.2.3 跟踪维护与跟踪监测 (80)13.2.4 监测仪器设备 (83)13.3⽔⼟保持措施 (83)13.3.1⽔⼟保持影响因素 (83)13.3.2主要设计依据 (84)13.3.3⼯程措施 (84)13.3.4 植物复种措施 (84)14.安全、卫⽣、节能 (85)14.1标准及依据 (85)14.2主要危害因素分析 (85)14.3安全技术措施 (87)14.4卫⽣防疫措施 (88)14.5节能 (89)15. 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及建设进度 (90) 15.1企业组织 (90)15.2管理系统 (90)15.4⼈员培训 (91)15.5⼯程建设进度 (91)15.6项⽬管理 (92)15.6.1 组织机构 (92)15.6.2 管理机构 (92)15.7⼯程招标 (92)18.存在问题及建议 (93)1. 项⽬概况1.1 项⽬名称及主管单位项⽬名称:XX市城市⽣活垃圾卫⽣填埋场⼯程项⽬性质:新建建设单位: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地点:XX市⼗河镇王合拉⾏政村设计单位: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阶段:初步设计1.2 编制依据⑴《XX市城市⽣活垃圾综合处理⼯程项⽬建议书》,合肥市市政设计院,XX市环卫处,1999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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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工程渣土量日益增大,渣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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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2020)
为加强合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化,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管理,并制订相关环境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将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
3.坚持“一岗双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填埋区安全管理
4.垃圾填埋区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填埋工艺要求上岗作业。
5.定期检查气体收集井气体浓度,防止气体自燃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6.垃圾填埋库区范围内,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7.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演练。
8.严禁在垃圾填埋库区范围内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确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具备使用明火的条件后方能使用。
9.加强垃圾填埋库区内车辆进、出道路的维护,确保道路平整,确保垃圾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10.垃圾运输车辆在进、出场道路突发故障妨碍其它车辆进出时,应在故障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故障车辆拖离现场,以免影响其它垃圾运输车辆作业。
11.垃圾填埋现场作业区域内,当作业设备(设施)在同一地方作业时,要确保作业设备(设施)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12.外来人员、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垃圾填埋区域范围内,确因事需进入垃圾填埋区域的,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陪同,才能进入。
13.在特定天气环境下(如暴风雨、雪天、雷电、汛期),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
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险队要迅速到位,24小时待命值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做好现场督导工作,若遇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人员安全管理
14.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应当通知填埋场安全管理部门,做好人员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15.在招聘新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技术水平与工作岗位之间的关系。
16.制定相关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包括安全内容。
17.按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必须保持安全人员的稳定性。
18.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用品。
有计划地改善和增添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
关心一线工人生活,落实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19.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0.严格控制各种设备生产能力,不得超载、超负荷运行。
21.定期巡查重点安全设施,检查各类生产物资的使用和贮藏,检查人员遇到特别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决定先行停止操作进程,并报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22.认真抓好消防工作,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好干粉灭火器内的药粉,对二氧化碳、干粉、干沙、灭火毯等消防器材按各要害部门的需要分别设置在定点位置,妥善管理,经常检查。
五、除臭灭蝇安全管理
23.除臭灭蝇药剂一律使用生物制剂,不得使用化学药品。
24.除臭灭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作业时间内不准吸烟、饮食。
25.作业结束后,清洗器械,不得在天然水域内进行,清洗污水选择安全地点倾倒(严禁倒入下水道或天然水域)和处理。
26.药物空瓶回收统一处理,在回收前将药液倒尽,用清水洗涤,洗液倒入配药桶利用。
27.药物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用药登记。
28.配药、喷药人员每年一次体格检查。
六、垃圾填埋场值班
29.垃圾填埋场应安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监督督促落实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30.遇有突发事情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内予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31.值班人员每天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填写值班记录。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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