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4•【字号】渝府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适应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区域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进行改革,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有公交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共交通市场统一开放、竞争适度有序、服务规范优质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
一、充分认识改革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重庆直辖以来,主城区公交客运市场较快发展,国有公交企业继续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覆盖了主城核心区(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全部营运线路,承担了该区域日均汽车客运总量(305万人次)的88.5%,为解决出行难和完成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与此同时,民营客运企业经过分步调整,承担了主城核心区日均汽车客运总量的11.5%,为解决社会就业、繁荣客运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主城区客运市场仍然面临不少问题。
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营运主体多而散,多数营运企业规模过小,竞争秩序不规范。
二是公交客运市场开放后相应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公平竞争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同在主城区营运的各类客运企业在纳税、费用征缴、职工社会保障、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证照办理、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应急性义务等方面政策不统一、待遇不平等。
三是营运主体实力不强。
国有公交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困难,需要进一步转变内部机制,增强活力。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3年4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市政、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和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2009]2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十、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或有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残疾人从事营运的,处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非残疾人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或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同时违反公安、地税、物价、工商等法律法规,公安、地税、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应规定一并处罚。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用摩托车(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营运。
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事客运的“面的”车,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线路经营,严禁跨线营运;禁止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面的”车从事客运。
八、违反第三条规定擅自审批出租客运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客运行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从事出租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持有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在主城区内营运的“面的”车或摩托车(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非法出租客运车辆,在取缔之列。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渝办发[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
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渝府令第19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渝府令第199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渝交委法[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各行业管理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了进一步深化主城区公交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体系,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加强我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我委制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了《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在不具备法定公开招标投标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渝办发[2006]25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交客运改革工作,促进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下称《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根据《决定》精神,成立了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余远牧任副组长。
市政府办公厅已下发《关于成立主城区深化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2006]63号)。
二、实施范围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和北碚区(含高新区和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目前主要在主城核心区内,从起止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之内的线路开始工作,明年开始逐步向内环高速路以外的其他区域推进。
三、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为目标,按照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国有公交的主导和带动作用,通过规范发展公交客运市场主体,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调整站场资源配置,理顺公交客运市场监管体制,改善公交客运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和管理体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优质、更便捷、更舒适的公交客运服务,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兴渝事业新的进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重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3)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 (6)第四章运营和服务 (12)第五章安全和应急 (24)第六章监督检查 (27)第七章法律责任 (30)第八章附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乘客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车辆和设施,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时间、班次、价格运营,为乘客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坚持政府扶持,优先、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人民政府应当在财税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
第四条【基本制度】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推行特许经营、区域经营、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督公共汽电车客运效能和财务。
第五条【行政主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市政、公安、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工作。
第六条【倡导和奖励】本市鼓励推广应用公共汽电车客运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新方法,对在公共汽电车客运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七条【编制规划领导机关和规划内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
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线网结构、场站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客运设施、经营者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编制规划责任机关和程序】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相关关系,纳入主城区或者区县(自治县)、乡镇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渝交委法[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4号)委属行业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水平,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有关规定,配合我市客运秩序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水平,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客运秩序整治工作,制定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若干措施:一、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
对未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十倍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按十万元罚款处罚,并录入黑名单库。
二、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的车辆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责令改正,并按一万元罚款处罚。
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取消客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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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道路及城市交通管理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渝府令第199号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01日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出借、出租。
第八条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二)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
(五)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城区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拍卖办法按照有关拍卖规则执行。
拍卖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以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拍卖机构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手续。
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到8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原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特许经营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对特许经营线路进行调整:
(一)主城区交通变化或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
(三)特许经营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特许经营线路调整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合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并后的企业。
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资格,并可决定临时接管:
(一)经营期内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二)未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停业、歇业的;
(三)转让、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或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出借、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