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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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一条项目部经理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条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并在职工调动时,随人事关系调动卡一起转移。

项目部每年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职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四条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序,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五条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局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项目部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八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对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条各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预防、控制、处理负总责。其中:

1.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2.综合办公室应对从事尘毒、射源工作的施工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监测;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安监部门组织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1.在进行破碎、碾压、筛选、输送、搅拌含矽原料时,以及在喷砂、翻砂等工艺过程中,应该采取湿式作业的技术措施。因限于技术条件,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可以采取密闭吸尘的措施。有些作业场所还可以同时采取湿式作业措施和密闭吸尘措施。

2.施工、生产部门在进行岩石开挖或进行其他凿岩工程时,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采掘技术计划(或作业规程)中提出防尘措施,并经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和进行生产。

3.一切防尘设备都应该有人负责维护。项目部必须定期检修防尘设备,并将检修项目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之内。一切防尘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4.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对于每个矽尘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每季度应该至少测定一次,含矽量高的至少测定两次。

5.对连续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的员工,每半年体检一次;对间断性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6.对医治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员工,应在确认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1.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环境目录

2.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3.职工体检登记表

4.职业危害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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