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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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管理监测任务,保证全公司的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及时进行评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相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监测后及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监测情况;对于突发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应建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设备能源物资部、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条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样点的时空分布应反映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六条根据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采样点。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排污规律和排放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采样点位设置明显标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排污单位做好采样点位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记录。

第七条采样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需上报,经安全

环保部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是政府监管范围内的,还需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严防中途破损、被污或变质。

第九条公司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专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

第十二条环境大气监测:

a、环境大气监测主要为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按技术规范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连续监测5天,每天监测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

b、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布点数分别不得少于2个,并布设对照点一个。

c、监测项目:二氧化硫

d、数据处理:分别计算年日均浓度、年日均浓度合格率,按年提交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噪声监测:

a、环境噪声主要指生产环境噪声,生产环境噪声(含设备噪声)每半年测定一次。

b、生产厂区及主要设备的噪声监测布点应按国家规定及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设。

c、监测项目:等效A声级。

第十四条废水监测:

a、公司在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外排废水的所有排放口都必须进行监测。

b、公司所有废水点监测频率每月不得少于3次,对列入环保考核的外排口每月不得少于l0次。对经处理后的外排水应设点监测,监测频率每班不得少于1次。

c、水质样品的采集与分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易变化的水样必须加入保存剂加以固定。

d、监测项目:流量、PH、COD、亚硝酸盐;对有特殊要求的废水监测项目,可根据情况加测。

e、废水监测应按月填报报表。

f、对于由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监测,并提交调查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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