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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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xx年试行本)

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1 市区

范围

水污

染防

治类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致癌、致

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

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50%的建材、电子项目;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

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

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

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

目;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项目;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

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

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

本)xx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修

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产业转移指导目录(xx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17号

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水利部4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

入的指导意见》(环评〔xx〕190

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

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

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

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

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

环评〔xx〕14号)

8.《xx省湖泊保护条例》(xx.10.1)

9.《xx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第

二十九条

10.《xx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

单(xx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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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大气污染防治类1.禁止建设废气中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且不能有效处置

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气项目;

3.禁止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类制砖、建筑陶瓷、焦炭、石棉、炭

黑、有色冶炼、粉磨水泥、农药、鞣革、铅酸蓄电池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禁止无产能置换指标的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

(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火电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替

代;

5.严格限制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涉及有毒材料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新材料项目。

6.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内建设分散的供热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煤重

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区外限制建设燃煤型或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

染燃料的热风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

xx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修

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37号)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

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xx〕

14号)

6.《xx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

章第三十九条

7.xx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xx年本)》

土壤污染防治类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

炼、焦化等项目;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能满足“减

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

3.禁止单纯电镀加工项目(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生产工序配套必须的除外);

4.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石桥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

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31

号)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

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

控的意见》(环土壤〔xx〕22号)

4.《xx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

作方案》(鄂政发〔xx〕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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