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doc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法律处理民事案件的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处理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旨在阐述法律处理民事案件的标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公平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公正无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司法独立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
5. 司法公开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公开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法律处理民事案件的标准1. 事实认定标准(1)证据标准: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2)事实认定标准:事实认定应准确、全面、客观,避免主观臆断。
2. 法律适用标准(1)法律依据:民事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2)司法解释: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
(3)地方性法规:民事案件的处理应考虑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3. 争议解决标准(1)调解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仲裁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可依法适用仲裁制度,由仲裁机构裁决。
(3)诉讼原则:民事案件的处理应遵循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4. 法律责任标准(1)民事责任: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2)行政责任: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 法律后果标准(1)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案件的处理应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后果,如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 诉讼时效
第七章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二者的区别是:1)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 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
《2024年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范文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实际应用以及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概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即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占者返还财产。
这一权利是民法中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的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如财产的不可替代性、价值等,以合理确定诉讼时效的期限。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我国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难以评估,导致诉讼时效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若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五、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建议为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定灵活的诉讼时效期限。
如对于文物、艺术品等特殊财产,可考虑根据其价值、稀有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限。
2. 加强对权利人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下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和适用的知识。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1、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2、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诉讼时效程序
诉讼时效程序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时间内,权利主体可以主张权利的期限。
在司法领域,时效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作用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限制内,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该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过长时间后才提起诉讼,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同时,诉讼时效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审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因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类型的案件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三、诉讼时效和法律保护的平衡诉讼时效制度与法律保护之间存在一种平衡。
一方面,诉讼时效有助于防止过长时间过去后才提起诉讼,从而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
另一方面,过长的诉讼时效也可能给权利侵害方带来不合理的风险,因为他们可能不确定是否会面临未来的索赔要求。
因此,制定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限至关重要,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要考虑到被告方的利益。
四、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在法律中,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时效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在行政案件或劳动争议中,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特殊的规定。
在处理与这些特殊类型案件相关的诉讼时效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五、保护诉讼时效的措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
其中包括相应的诉讼时效提醒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时效中断等。
结语诉讼时效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限能够平衡权利主体的合法需求和对被告方的保护。
当事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和保护自己的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性
的诉 讼 时效 问题 , 但是判 决 结果 却截 然相 反 , 么这 两个 案例 到 那
画《 毛泽 东去安 源》 以下简 称 《 ) ( 去》 由刘春 华执 笔绘 制 。“ 展” 底有 什 么不 同 点导 致 了不 同的判 决 结果 ?我 国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安
结束后 , 展览 的绘 画全部 拨交 革博 , 所 由革博代 表 国家收藏 。9 0 规 定物 权请 求权 是否适 用诉讼 时效 , 不用说 是否适 用两 年的 诉 18 更 年 刘春 华要将 《 索 回, 过 不断 联系 , 博 的负责 人在 未征 得 讼 时 效 , 么这两 个案 例 中法 院 的判决 是否合 法合 理 ?为 了解 答 去》 经 革 那 上级主 管部 门的 批准 下将 《 画 交刘春 华取 走 。19 年 刘春 华 上述 的疑 问 , 去》 95 有必 要讨 论一 下物 权请 求权 的诉 讼 时效 问题 。 将 画拍 卖给 建 设银 行 。98年革 博起 诉刘 春华 追索 《 画 。0 2 19 去》 2 0 年 法 院判决革 博超 过诉 讼 时效 驳 回起诉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的, 但是此 案 与案例 1 最终 的判决 结果 不同 的是法 院认 为刘学 东
案例 l 16 年 秋到 16 年 底 , :9 7 99 中国革 命博 物馆 ( 以下简 称 未超 过诉 讼 时效 , 刘学 东胜 诉 了 。 个案 例 都涉及 到 物权 请求 权 两
革博 ) 办了一 次展 览会 ( 主 以下 简称 “ 展” , 览会 上 的一幅 油 安 )展
确 规定 物权 请求 权是否 适用 诉讼 时效 , 出台的《 权法》 新 物 对此 问
点 。 目前学 界对此 问题 已经 形成 了三 种观 点 : 是肯 定 说 , 为 一 认
法律上案件的时效性(3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性是法律上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关系到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以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时效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时效性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时效中断与中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时效性的概念时效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时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义务履行的时效性,即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时效性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时效性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各类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时效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时效期限。
四、时效性的适用范围时效性适用于以下几种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刑事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等。
五、时效中断与中止1.时效中断:指在时效期限内,权利人或者义务人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使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权利人行使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等。
(2)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支付债务、赔偿损失等。
2.时效中止:指在时效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或者义务人无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导致时效暂停计算。
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被羁押等。
六、时效性在实践中的应用1.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
2.刑事诉讼: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1保障各类物权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1保障各类物权 教案一、教学目标1. 知识与技能:学生能够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学生能够掌握不同类型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物权保护的方式。
2. 过程与方法: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物权的应用与保障。
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对物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培养其对法律知识的热爱。
引导学生树立物权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并积极维护自己的物权。
培养学生的公正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1.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2. 教学难点:学生对物权概念的理解和把握。
如何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应用到实际案例中。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物权观念。
三、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展示生活中与物权相关的案例或图片,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提问学生:你们在生活中遇到过哪些与物权相关的问题?你们是如何处理的?简要介绍本节课的主题和目标,让学生明确学习方向。
2. 讲解物权基本概念清晰阐述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让学生对物权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通过举例说明不同类型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
强调物权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引导学生树立物权观念。
3. 分析物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详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引导学生思考这些原则和制度对物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4. 探讨物权保护方式讲解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等。
分析各种救济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让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通过模拟案例,让学生体验物权保护的过程,增强实践能力。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知识整合】掌握2种取得方式: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和物权法概述试题
16. 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丙与乙约定2002年5月1日偿还乙1万元借款。但2002年6月1日,甲仍未还钱。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下列哪种效果?
A. 诉讼时效的中断
B. 诉讼时效的中止
C. 诉讼时效的延长
D. 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单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11 条评论
A. 1986年1月1日
B. 2004年6月30日
C. 2005年1月1日
D. 2005年6月30日
单选题: A B C D
参考答案:
1.A,D2. A,B,C3. B,C,D4. A,B5. C6. A,B,D7. A,B 8.BCD 9.ACD10.BD11AD
C. 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 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49 条评论
8163#
1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 诉讼时效期间
B. 除斥期间
C. 可变期间
D. 不可变期间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15 条评论
11.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简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简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摘要: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1.物权确认之诉2.物权侵害排除之诉3.物权损害赔偿之诉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及注意事项正文: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有可能受到侵犯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权确认之诉当物权的归属、内容或其他事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通过这种诉讼方式,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特定标的物的物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确认之诉中,法院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以明确,有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物权侵害排除之诉当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时,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侵害排除之诉。
这种诉讼旨在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恢复物权的正常状态。
在物权侵害排除之诉中,物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其物权造成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临时措施,如保全、责令停止侵权等,以确保物权的顺利实现。
3.物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损害赔偿之诉。
这种诉讼目的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物权人的损失。
在物权损害赔偿之诉中,物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具体数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等因素,判断赔偿金额的大小。
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物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行使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物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
2.充分准备证据。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物权人应提前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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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规定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相关知识。
一、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一)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规定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都是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但是在他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时,也可以使用。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权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排除妨害请求权
5、消除危险请求权
6、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后果应当是产生抗辩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直接消灭胜诉权,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被消灭而不消灭起诉权,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变为自然权利。
按照这样的规定,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依职权即可以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宣告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实际上使一个由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的权利变成了法官的权利,是不符合民事权利的本质要求的。
诉讼时效的后果应当是产生永久抗辩权,使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有权进行抗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
如果是正当行使抗辩权,那么就可以对抗这个请求权,使请求权人的请求无效,免除义务人的义务。
如果义务人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义务人履行该义务。
将诉讼时效的性质改变为抗辩权,更符合诉讼时效的本质,
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
《民法通则》在规定诉讼时效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使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使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物权人的权利,鼓励了物权义务人的恶意违法。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首先必须是请求权,而不是一切权利;其次在请求权中,也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债权请求权,对于促使权利人行使债权,促进和推动交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将一般的权利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把债权请求权之外的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可以使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其依据侵权责任法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依据诉讼时效而遭受抗辩之后,还能够依据物权请求权主张保护权利。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遏制或者减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