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第五天,物权保护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物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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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第五天
物权保护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物权保护的方法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窃取他人的财物并占有的为无权占有。将窃取的财物赠与他人,原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6、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8、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装修房屋对邻居生活造成困扰,邻居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9、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变动的原因
1、不动产:有权处分+有效的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其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
3、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予以判断,与物权取得无关。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否更改看登记机关。
6、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7、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8、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支付合理价格+第三人善意+进行公示(动产交付、不动
产登记)【注意:在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管是否善意皆用不到善意取得制度】
2、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话,是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5、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对于遗失物的毁损
灭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6、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权利人有义务支付悬赏广告上约定的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7、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埋藏物的发现人不能善意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基于此,处分埋藏物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处分了财物之后,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8、先占制度的构成=占有+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