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廉政建设制度_doc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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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为保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守法纪,秉公尽责,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廉洁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带头维护党纪和法规的尊严。

2、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及亲友谋取利益。

3、不准把机关应尽的职责,变为有偿服务,擅自收费,索取财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4、公私活动分开。不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红包、礼品。

5、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由下属单位出资为个人装修住房、安装电话、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等。不准长期无偿占用、借用机关或下属单位的公款、

公物。

6、到局属单位执行公务不准吃请(对外公务例外)。到市执行公务,要本着节约的精神,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更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抑制和举报、控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8、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并教育管理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9、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其经济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卫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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