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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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结构

中国未来的电力市场在总体结构上将分为两个层次,即以国家电网为载体的国家电力市场、以区域电网为载体的区域电力市场。

一、国家电力市场的主要特点

(一)国家电力市场存在的基础是实现全国电网的联网。

(二)国家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是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特大型电厂(如三峡电站)等。

(三)由于国家电力市场的空间跨度相当大,因此,它将取得较大的全国性联网效益。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可以大规模开发西部水力资源和煤炭资源,从而取得较大的发电规模效益;

2.各大区域电网之间可以形成较大的互补效益;

3.可以充分利用东西部大跨度时差效应而取得较大的调峰效益;

4.资源的优化利用要求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国家级坑口大容量火电站、大水电站和核电站势在必行,投资大。建立国家级电网、电力市场有利于进行大容量的电力电量交易,有利于国家级电站及相应输电线还本付息,良性运行;

5.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及跨大区国家级电网的形成要求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

6.可显现大区联网经济效益。调频、调峰、错峰效益要跨区水火电联调。

(四)可以考虑与周边国家联网开展电力进出口贸易。

二、区域电力市场及特点

(一)区域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电力工业具有的网络经济产业的特性,结合我国资源分布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点,我国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应当实行区域电力市场为主体的电力市场化模式。这是因为网络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而小规模的市场结构会不利于网络产业自身的资源优化。

此外,从资源角度看,我国的一次能源,如煤炭、水源等资源的分布与生产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为了便于能源的合理配置,需要进行大范围的电能配置。例如,随着三峡电站的建成发电,跨区域的电力交易将不可避免,此时选择区域电力市场结构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电力需求的角度看,由于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别,其电力需求水平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电力生产和电力消费,也应当采用区域性的市场组织模式。

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应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最大限度地采用符合区域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网络建设规模的实际状况的组织模式和价格机制。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科学地界定区域范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所讲的区域范围应该是以资源分布的范围,输电网络的建设,经济发展的水平大致相同的区域,而不是简单地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区域划分。只有科学的界定区域范围才会真正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实现区域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而不会受地方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干扰,让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有效作用。

综上所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市场结构应当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基本实体,完成基本的资源优化及基本的运行控制,上层为国家,负责国家电网建设,北电南送、西电东送和国际联网。进行大范围资源优化,以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区域电力市场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电能资源在大范围内优化。

第二,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数量、每个合约交易量较合理,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大电站及输电投资回收。

第三,大区风险承受能力较大。

第四,大区负责区内省间联络线规划建设和稳定性,有利于分工负责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区域电力市场特点

(1)现已形成的区域电网是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基础。

(2)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是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直接进入区域电网的独立发电公司。

(3)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有利于打破现已存在的省际间交易壁垒,同时,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涉及到现有电力集团公司的体制改革。区域电力市场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采取什么样的体制与之相适应。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是区域统一市场和区域共同市场。区域共同市场的基本特点是保留省级电力市场,省级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跨省电力/电量交易。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中,取消省级电力市场,

各省发电企业在区域统一平台上竞价。区域统一市场可以实现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我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以省为实体,除了东北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采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还存在较大困难,预计初期将以区域共同市场的形式展开工作。

三、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及分析

1.区域统一电力市场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

目前,我国建设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分为两类,即区域统一电力市场和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所谓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指:在这类电力市场中,区域市场担负了对区域内各个市场主体的电力交易和电力平衡。目前东北电力市场属于统一电力市场。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市场竞争更加完全的市场。众所周知,建设区域电力市场的目的就是要在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省间壁垒,实现区域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并为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显然,统一电力市场适合了这样的要求。

所谓区域共同电力市场,其基本特点是在原省为实体的管理基础上的逐步改进,各省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组织本省的电力交易,并通过区域市场,出售剩余的电力/电量或者购买外省相对便宜的电力/电量。前面介绍的三个试点区域中,华东电力市场和南方电力市场均属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区域共同电力市场的市场竞争通常受到省际间的限制,故不及统一电力市场充分。

为何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中需要采用两种类型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不同区域内,各省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不同,省间壁垒高低不同。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省间贸易壁垒较低。因此,建立一步到位的统一区域电力市场条件比较成熟。而华东区域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显著、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不同,加之早期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导致省际间电网结构与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管理体制等问题较明显,同时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电力市场建设的影响较大,因此,华东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需要经过三期建设达到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按照这种思路,未来华中电网、西北电网、华北电网、南方电网等,毫无例外地都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仍然要以省网为市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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