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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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行业的进展也在持续加快。

电力建设工程作为一项非常紧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不仅关系到经济进展和民生福祉,同时也涉及到施工安全问题。

因此,在电力行业的进展过程中,必需重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质量规范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防范为主防范为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实行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尽可能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进行综合整治,实行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承当相应责任,对安全隐患适时处理并适时上报。

三、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及应急预案,引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对发觉的问题适时处理。

2.施工组织部门负责订立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协调各专业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3.现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适时除去隐患。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

5.监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中发觉的问题适时跟进处理。

四、安全监督管理的实在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承包商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相关制度、应急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55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下发)_20200817001500

3-55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下发)_20200817001500

附件3: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教育、培训、科研性建筑物和小型、非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必须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保证大中型项目投资的前提下,适度安排。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安排纳入公司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小型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目的和必要性;(二)建设条件: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及水、电、路、通信、社会服务机构、环境影响,征地拆迁等方面情况;(三)建设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主要设备规模、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四)防空、抗震的要求;(五)建设工期;(六)投资估算及风险分析(投资估算按本体造价、征地拆迁费、工程管理费、设计费、其它费用等分别编制);(七)资金来源。

第六条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总经理工作部组织开展,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本单位组织开展。

计划发展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集团公司决策。

经决策批准的小型基建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七条小型基建项目所需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查等前期经费列入公司年度前期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八条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审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由总经理工作部按规定负责办理立项、开工报批手续。

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小型基建项目由本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立项、开工报批手续。

华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华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2.2.2 安全费用的投入应依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暂无有关规定的以不阻碍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室外防寒避暑〕等为底线。
7.2.3必要时,专业部门应从人力和资金上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预防工作给以支持。
7.3 施工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培训
7.3.1公司和专业部门的安全质量经理、安全主管人员应通过权威部门或公司的安全培训。
6.1.2设计单位应当:
a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b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c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d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治理方法〔A版〕»和«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7.3.2项目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至少应通过地、市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员培训。
7.3.3除具有安全资质的临时用工人员外,所有进入项目部的临时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都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应告知其现场及其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和相应防范措施。使其在工作时和遇到紧急情形时至少有自身防护能力。
7.3.4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爱护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环保法规、环保知识、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环境爱护措施、环境爱护应急预案等。
7.6 施工项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6.1专业部门的安全治理人员应依照本专业施工现场的特点确定项目现场必须建立的安全警示标志。
7.6.2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和电力系统的统一规定,使各方人员便于辨识、引起警示。
7.6.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部位应与所识别的危险源相结合,切不可流于形式。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只有将安全管理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结合起来,将安全文明管理落到实处,才干保证电力工程施工顺利开展,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现在,我就整理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电力建设工程的主要特点复杂性由于电力施工工程的重要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关于技术上的难题,而且每个地方的施工条件都不相同,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都要合计当地的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和施工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地势较为复杂或者海拔较高的地区进行施工的时候,还要合计由于地形问题带来的施工中的各种问题,或者是由于海拔过高给施工人员带来的高原反应,电力建设工程的复杂性体现在这个地方。

密集型这种特点是大型电力建筑施工中的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施工的规模较大体现了建筑工程的资金密集型;由于现在我国科技的迅速发展,应用在电力建设工程的自动化等高科技技术越来越多,这就体现了施工的技术密集型;大型的电力建设施工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施工,必须要的施工人员较多,这体现了施工的人员密集型流动性电力建设工程因工程自身的特性,有着较高的流动性,这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作业的流动性和施工地点的流动性:电力建设工程中在同一种设备中可能包括着多种施工技术,这就必须要不同的施工人员替换交替着来进行施工,这就体现了工程的作业流动性;施工地点的流动性体现在整个电力工程的规模和跨度较大,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项目的不同而改变施工地点,而且这种施工地点众多且杂乱,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这种流动性的特点可能会产生许多可变因素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专职安全员、监护员、施工管理人员的状况是否检查到位,是否进行了作业安全交底工作,人员的上岗状况,安全状况以及个人施工过程的安全意识状况。

这些都要进行现场的及时准确的调查。

要在施工现场的危险之处,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杆件间距、剪力撑、脚手板、防护栏杆、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卸料平台等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较小、施工周期较短、技术要求较低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结构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设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划分,分设投资、设计、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等专责组,各组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工作协调。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七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分为前期准备、实施阶段和后期审查三个阶段。

第八条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预算编制等。

第九条实施阶段的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

第十条后期审查阶段的工作包括项目质量验收、工程结算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进度安排。

第十二条投资组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设计组负责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组负责招标、中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组负责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监理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验收组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临时工作组,处理紧急事务。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项目管理流程和职责。

第六章项目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

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和有序。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者将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资格。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另行制定修改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第八条电力生产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用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职责,一旦主要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变动应及时更新文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工[2003]276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等6个管理程序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电源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设计等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二○○三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印发工程管理程序通知抄送:本部计划部、生产部、财务部、监审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6月5日印发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落实三级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要始终贯彻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坚持“四策划一优化”(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质量工艺策划、施工准备策划、创优策划和设计优化),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步推进,坚持环保、水保“三同时”,坚持基建、生产无缝对接,实现投产、效益、效率“三达标”(达标投产、投产效益满足集团公司决策要求、投产机组效率满足设计和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努力打造“生态文明、优质高效、国际一流”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水电工程。

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三级流域公司按照扁平化的原则实施管理),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管控机制及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厅负责对工程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二)战略规划部负责制订并管理集团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投资统计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配臵计划审批、考核奖励分配等工作。

(四)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备案工程竣工决算;负责审批或备案融资担保方案;指导开展财政税收筹划。

(五)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目标的制定、过程的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考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策划,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建设监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利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的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是此项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在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招标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促进电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水平,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 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减少伤害
02
降低施工过程中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
安全。
优质高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3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高效优质进行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人员的安全职责。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
培训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程的安全可控。
预防为主
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通过 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降 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教育等 多方面的手段,全面提升施工 现场的安全水平。
科学管理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安全 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管理目标
零事故
01
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实现施工现场零事故的目标。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05
与预防
事故报告与处理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单 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 门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填写 事故报告表。
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并确保救援工作的顺 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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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置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一)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重点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设备资质、进行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具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费用。

应当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在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立即逐级报告集团公司,并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事故等级,集团公司组织(委托)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

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仅用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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