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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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
(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
(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