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及报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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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
1.自查从宽 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 (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 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 (2)各集团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 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及报表讲解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 统计评价处
主要内容:
一. “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二.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四. 国有企业“小金库” 治理的实施范围 五. “小金库”自查自纠报表填报 六. “小金库”自查自纠软件操作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 的款项; (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 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
的资产。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 整。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 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 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 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 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 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 责任追究 1.行政处罚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 收违法所得;(5)公告。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2.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8月 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 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 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 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 )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 2.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 3.投资收益不入账(债权和股权投资收益) 4.其他收益设立“小金库”如政府奖励、社会捐赠、企业 高管兼职收入等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具体认定标准: 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 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

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 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 会计账簿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3.组织处理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号)2001年施行
4.虚列其他支出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 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虚假会计核算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 2.虚假股权投资转移资产 3.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 4.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 5.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 6.其他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 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合计 其中:用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骗取资金设立
“ 小金库”单独填列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以文件规定为准)
(一)处理wenku.baidu.com罚的主要方式
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 理、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二) 处理的种类
“小金库”定义的演变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凡违反国 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 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 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 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 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 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 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一.“小金库” 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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