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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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货币市场政策

2014年货币市场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2014年,货币市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和增加,市场规模继续稳步扩大,利率中枢下移,波动幅度减少,货币市场有效发挥了传导货币政策,促进利率市场化,及流动性管理功能。

(一)同业拆借市场2014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无新的、大的政策出台,在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管理的灵活性加大,从注重事前管理到强调事中、事后管理,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在此基调上,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利率中枢有所下行,波动幅度逐步收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功能进一步增强。

人民银行积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新增了97家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共有九大类,总计1219家。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902家,财务公司129家,证券公司87家,信托公司54家,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3家,其他机构2家。

同业拆借市场在2007年经历了近400%的跨越式增长后,稳步增长,但2013年出现了明显回落,从上年的46.74万亿元下降至35.52万亿元,降幅达24.00%。

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恢复增长势头,全年累计成交37.66万亿元,日均成交1506.51亿元,同比增长6.04%。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走势,同业拆借全年加权平均利率为2.96%,比2013年下降了71个基点。

以7天期利率为例,春节前后,市场利率从1月中旬开始快速上升,至1月20日达到全年最高点6.64%;随后单边下降至全年最低点3月12日的2.34%;4月份开始市场利率以小幅波动,波动区间在3%-4%之间,且波幅逐渐缩小;临近年末,市场利率明显上升,至12月22日出现年内次高点6.26%,之后小幅回落,至12月31日收于4.8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沪银监通[2014]16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沪银监通[2014]16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沪银监通[2014]16号2014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并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特试行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前应全面符合中国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规则和本指导意见的特定要求,并确保持续达标。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上海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自贸试验区业务,是指上海地区(包括自贸试验区,下同)商业银行针对自贸试验区内客户(包括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

(四)上海银监局对自贸试验区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本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持续监管。

二、基本要求(五)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自贸试验区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审核批准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制订的自贸试验区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监督高级管理层对自贸试验区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六)在上海地区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取得其总行对自贸试验区业务管理的全力支持,确保政策流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能够全面覆盖自贸试验区业务,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

自贸区判断题

自贸区判断题

FTU账号为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其适用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

(F)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真实交易原则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T)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非现场检测情况以及风险等级大小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风险等级可分为Ⅰ级(重度风险)、Ⅱ级(中毒风险)、Ⅲ级(轻度风险)。

(F)自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T)部分自由贸易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业务。

(F)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T)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通过人民币资金划转的方式办理无条件偿还贷款。

(F)金融机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吸收的自由贸易账户外币资金余额,可暂时存放境内金融机构。

(F)金融机构办理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境外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

(F)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可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由贸易账户签发和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核。

(T)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以及币种敞口,应按相关规定在市场上平盘,同时需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

(F)监管当局对FTU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严格遵守不得突破。

根据监管部门细则要求,FTU 人民币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应小于等于0。

(F)区内企业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6个月以内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RMB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F)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无需再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正式落地。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有了这个账户又能做什么?谁可以申请?自贸区邮报结合央行表态,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访问,给你最权威最简洁的答案。

看完这些只需5分钟。

1、什么是自贸区账户体系?好处是什么?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

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

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可以说,自由贸易账户有着中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等等,比如帮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而未来还可以办理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比如,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

了这个自由账户后,最明显的一点是,方便是实实在在可以看见的。

比如,以参与国际竞标为例,依托自由账户提供的便捷服务,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

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

最后说一点专业名词,要用上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一风险隔离后,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

2、具体说说,企业或个人有了自由账户后可以做什么?如前所说,有了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后好处很多,譬如便利性等等。

结合央行公布的两个细则,眼下可以用上自由账户的业务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银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推动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是指本行上海分行为试验区内注册企业或境外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提供的贸易项下短期信贷支持,其中区内注册企业应在本行开立FTE 账户,境外机构应在本行开立FTN账户。

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表内贸易融资和表外贸易融资,其中: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开立国外保函、提货担保,表内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进口押汇、汇出汇款项下押汇、进口代付、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出口押汇。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上海分行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制度的风险审查、贷后检查、指导。

第六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受理上海分行提交有关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法律咨询。

第七条上海分行负责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办法开展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

第三章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八条真实性原则。

上海分行办理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时,应全流程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规定,切实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贸易项下的回笼货款是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区主体包括区机构、区个人以及区境外个人。

区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机构。

区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工作,并由其区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件、在试验区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浅析OSA、NRA、FTN账户的含义及银行应用场景

浅析OSA、NRA、FTN账户的含义及银行应用场景

浅析OSA、NRA、FTN账户的含义及银行应用场景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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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OSA、NRA、FTN账户的含义及银行应用场景文/小玉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来,随着外汇资本项目开放进程逐步推进,跨境投融资日趋自由化便利化,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逐渐接轨,获得为境外主体开立账户的权限,从而提供一系列的离岸业务、准离岸业务、自贸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融通境内外资金,不断提升全球化服务水平。

OSA账户、NRA账户和FTN 账户是链接境外企业与境内银行之间的桥梁。

银行依托上述账户为客户提供国际结算、结售汇、融资等服务。

由于OSA、NRA、FTN三类账户服务于境外主体,导致外汇从业小白常常将这三类账户混为一谈。

本文旨在梳理这三类账户含义和银行应用场景,做外汇业务的简单的普及:一、离岸账户(OFFSHORE ACCOUNT,以下简称OSA)1.定义:OSA账户,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属于境外账户。

2.法规依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9号)3.开户银行:必须是经过银监局审批有权的银行,目前仅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

4.开户主体:非居民法人或非居民个人。

5.开户币种:外币。

6.OSA账户的优点:(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

XX银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宏观审慎管理正响应机制实施方案

XX银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宏观审慎管理正响应机制实施方案

XX银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宏观审慎管理正响应机制的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由贸易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地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做出响应,保障监管政策在最短时间内快速传达和落实到位,减少审慎政策工具响应不及时给本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保证分行经营稳定、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自贸分账核算业务项下宏观审慎管理的正响应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正响应机制,是指基于人民银行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各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运用,正向响应并调整和落实本行自贸分账核算业务各项工作措施和业务制度的相应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行上海分行办理自贸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部门及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上海分行内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正响应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正响应机制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正响应机制下的信息接收、内部传递、初步措施制定等事务,同时负责在遇重大事项或需更高层级组织决策及制定措施时,及时上报分行领导。

第五条上海分行领导负责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正响应机制下的内部决策事项,并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推动有关决策的执行与落实。

第六条上海分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开办自贸分账核算业务的各营业网点负责具体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正响应机制下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

第三章正响应事件分级第七条响应事件(重大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响应事件属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一)央行发出的Ⅲ级重度风险提示及其他被认定高级别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二)事件影响范围为分行或绝大部分管辖支行,并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体系“解密”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体系“解密”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体系“解密”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名牌》 2014年第12期对自贸区分账核算体系而言,除了标准完善、系统测试,如何防范虚假贸易、热钱套利、洗钱等金融风险,也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本刊记者/ 姚玉洁吕冬作为最具含金量的“金改”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4 年5 月22 日正式公布。

自贸区分账核算账户体系揭开盖头,离资本项下可兑换还有多远?“电子围网式”金融环境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央行30 条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相关等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所有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要求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不限于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充分体现了自贸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张新说。

按照细则规定,自由贸易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 等。

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的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对同一非金融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一般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按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四个渠道办理。

“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管理,为自贸区提供了电子围网式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各项创新业务。

”张新说,“金融机构在这个体系下,一方面将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与现有业务分开,使得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和境内区外的相对隔离,不会直接冲击境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又在区内或境外平盘,加上对人民币存款放境内的有效管理,有利于境外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汇率形成机制的有效运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可按上述两细则要求,启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

经专业评估合格后,可向我总部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

二、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可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三、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业务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我总部将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四、分账核算业务所涉数据统计,由我总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五、根据“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推进自由贸易账户业务。

从本币起步,条件成熟时扩展到外币。

上述细则发布六个月后,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分账核算业务情况进行评估,择机启动外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5月21日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发展历程、现状、面临问题及建议

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发展历程、现状、面临问题及建议

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发展历程、现状、面临问题及建议作者:张凤贤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23期2018年10月16日,國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作为《总体方案》中的十二个先导项目之一,于2019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一、海南自由贸易账户发展历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是由上海自贸区FT账户复制推广而来,是一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账户规则统一、兼顾本外币风险差别管理的本外币可兑换账户。

2013年12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即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则通过非居民FT账户按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该意见初步搭建起自贸账户体系的政策框架。

2014年,上海人行总部相继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两个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自贸分账核算体系的制度基础。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海南全岛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同年10月《总体方案》发布,提出构建多功能FT账户体系,以国内现有本外币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构建海南金融对外开放的基础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借鉴上海自贸区实践经验,积极推进海南FT账户体系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于2019年1月1日在海南辖内金融机构正式上线。

在政策体系上,海南FT账户在基本沿用上海自贸区较为成熟的“两项细则”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海南自贸区(港)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关于促进海南自贸区(港)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细化和完善了海南FT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

分账核算

分账核算

上海自贸区被誉为我国金融改革的试验田,自贸区金融改革可概括为“1+4”,即一个FTA系列账户,加上投融资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

此前央行已出台四个金改方面细则,商业银行也实施了双向资金池、跨境支付、跨境借款等业务,但在分账核算“围栏”没建立前,FTA账户与境内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风险渗透无法控制,上述业务资金使用往往有诸多局限。

这也是分账核算业务推出的意义所在。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是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核心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从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启动之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可在上海市已通过系统接入验收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使用自由贸易账户。

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自贸区分账核算细则落地银行们如何“分账”?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05:37 作者:夏心愉央行支持自贸区政策出齐自由贸易账户及其运作所需要的分账核算系统,被银行业称为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基础设施”:有了这套账户才能进行相应的资金跨境投融创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汇兑便利和资本项下可兑换的推进。

昨日,这一“基础设施”落地。

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标志着“央行30条”中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账户体系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

至此,央行支持自贸区的政策细则已全部出齐。

此前央行已经出台的细则包括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汇管理五大项。

自由贸易账户之所以备受期待,是因其可将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

这就意味着可开立账户的区内机构或个人拥有了一个可与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可开立账户的境外机构则可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金融服务。

自贸区分账业务核算细则

自贸区分账业务核算细则
02 成本效益
通过云计算,企业可以降低账务管理的成本,提高 效益。
03 安全性
云计算平台具备高级安全性功能,可以保障账务数 据的安全可靠。
自贸区分账业务创新案 例
在过去的几年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新技术创新自贸区分 账业务,如利用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取得了显著的商 业成就。这些成功案例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和启示,也提 醒我们在创新过程中要注意风险和挑战。
自贸区分账业务核算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概述 第2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核算框架 第3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操作规范 第4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风险管理 第5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创新应用 第6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总结与展望
● 01
第1章 自贸区分账业务概述
自贸区分账业务 概述
规范管理
建立标准流程 加强内部控制
透明监督
公开信息披露 加强审计监管
便捷交流
加强沟通协作 简化审批流程
提高经济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 降低成本开支
自贸区分账业务展望
发展前景
广阔空间
改进建议
提高效率
发展方向
创新发展
挑战
需应对
自贸区分账业务展望
01 广阔空间
发展潜力大
02 需应对的挑战
技术变革快
03 提高效率的改进建议
自贸区分账业务 总结
自贸区分账业务是指在自 由贸易区内进行的财务分 账和审计工作,通过多年 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核心理念包括规范管理、 透明监督、便捷交流,实 践经验有助于提高经济效 益和管理水平。
自贸区分账业务总结
发展历程
持续完善
核心理念
规范、透明、便捷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

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上海汇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有关细则的批复》(银办函〔201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为落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以及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提升监督管理效率,防范资金流动风险,现提出如下数据采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范围(一)FT账户主体信息采集FT账户开户主体信息,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区内境外个人,以及境外机构主体信息。

(二)FT账户信息采集FT账户开、关户信息,每日收、支、余信息。

(三)FT账户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FT账户与境外、境内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信息(具体报送规则请见附件1)。

(四)FT账户境内交易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1、采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FT账户发生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法律探析

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法律探析

经济与法311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法律探析王 瑶 天津工业大学摘要: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创新之举,也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

本文主要从自由贸易账户的主要内容入手,对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作出界定。

然后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产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最后以问题导向法律对策,创新性地提出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法制促进建议,以期推动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离岸金融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2-0311-01一、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概念“自由贸易账户”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中,根据这一细则的规定,自由贸易账户是指上海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分账核算单元内,依照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开办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根据开设主体的不同分为机构FT 账户和个人FT 账户,机构FT 账户包括三种:一是适用于自贸区中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自贸区内机构的区内机构账户(FTE);二是适用于境外的境外机构账户(FTN);三是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自贸区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机构账户(FTU)。

个人FT 账户包括两种:一是区内个人账户(FTI),即在区内工作并且由其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二是区内境外个人账户(FTF),即有境外身份证件和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在上海自贸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所开立的个人账户。

[1]上海自贸区FT 账户是建立在上海自贸区特殊的分账核算体系之上的。

分账核算体采用分离渗透的模式,使得FT 账户与境内账户、境外账户相隔离,FT 账户,相比于传统账户,具有不同的特征:即分账核算,分设标识;境内境外,双向互通;区内外(境内),有限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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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各金融机构依据《意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开展的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第四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账务核算体系——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简称分账核算单元),专门用于核算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第五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法人机构授权,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财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为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自由兑换后本外币头寸的平盘、风险对冲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产质量管理、资金来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关业务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业务审慎合格评估及验收第十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完成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后,应按本细则第二章的审慎合格标准进行自评估,并形成自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分账核算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系统准备情况以及自评估报告等,自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定期组织的专业评估,并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

专业评估将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见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措施;(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审慎合格评估的情况,决定是否约谈相关业务的责任人以做进一步的深化评估。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年度组织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持续性评估。

评估结论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金融机构准备情况对系统接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采取现场加非现场同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为试验区实体经济与金融稳健运行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办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投融资汇兑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资金流动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意见》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等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管理的需要,灵活运用固定工具和可变工具以减少资本流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固定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并嵌入在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常态运行中的参数型调节工具。

可变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针对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实施的逆转性调节工具。

第十九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响应机制,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做出及时响应。

第五章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二十条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因人民币清算和结算需要,可以在其上级机构内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

该账户资金存放应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与境内其他业务之间的渗透设置参数进行管理,并可根据资金流动以及触发指标的运行情况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解决。

必要时,其境内法人机构应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按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以及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兑换而产生的币种敞口,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进行平盘,不得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也不得通过其境内法人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管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办理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各类风险对冲管理需求,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对外负债应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六章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相关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对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于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向金融机构发出查疑通知。

金融机构应及时核查并回复。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日常监测,建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分为I级(轻度风险)、II级(中度风险)以及III级(重度风险)。

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对资金异常流动的临时性管制措施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分账核算业务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干预,包括调整固定工具类的参数和可变工具类的逆转性调节工具等。

(一)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延长账户资金存放期的措施,调节资金流动频率。

(二)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三)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零息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采取临时资本管制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动。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单独或组合采用上述各项措施,以达到调节资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标。

第八章持续性评估与监测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评估。

持续性评估可采用现场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将依据持续性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正向激励包括:一是优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供的咨询服务;二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投融资汇兑便利创新业务;三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反向约束包括:一是发出整改通知并约见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二是向其上级机构及监管机构发出风险警示;三是强制性退出部分或全部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对其上海市一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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