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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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称为《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所有使用TSGD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

1.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TSGD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2.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3.登记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压力试验和检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核、登记、核准和年度审核等阶段。

4.相关责任和义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进行审查和核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登记管理的要求: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同时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周期性的压力试验和安全检测,并将相应记录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素质提升。

6.风险评估和管控: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风险评估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制造材料、焊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7.信息化管理和监管: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023部分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试题模拟

2023部分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试题模拟

1、自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单选题)A. 10B. 15C. 25D. 30试题答案:D2、蓄能型缓冲器适用于额定速度()m/s的电梯。

(单选题)A. ≤1B. ≤1.5C. ≤2D. ≤2.5试题答案:A3、GC3级工业管道要求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

(单选题)A. 150B. 185C. 200D. 250试题答案:B4、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MPa的管道属于GC1级管道。

(单选题)A. 2.5B. 3C. 3.5D. 4试题答案:D5、不应在潮湿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地方使用()。

(单选题)A. 手工具B. 电动手工具C. 凿子试题答案:B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单选题)A.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B. 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规范C. 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D. 相关标准试题答案:C2、导致压力容器蠕变失效的原因有()。

(单选题)A. 失稳B. 超压C. 腐蚀D. 超温试题答案:D3、当轿厢载荷至少大于()%额定载荷时,电梯进入满载直驶状态。

(单选题)A. 70B. 80C. 90D. 100试题答案:B4、车辆转弯时影响离心力大小的主要因素是()。

(多选题)A. 车辆的重量B. 车辆的高度C. 车速试题答案:A,C5、下列事故属于重大事故的是()。

(多选题)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B.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C.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D.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试题答案:A,B,C,D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类别包括()两种。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


第二节 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 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 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


第一节 使


第九十六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 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 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 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 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 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 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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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 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 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 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 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_D7004-2009[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_D7004-2009[1]
定期检验前,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检验机构与评价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对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热力管道,检验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方案。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全面检验方案、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经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
(八)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条(一)至(三)款在管道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第二十条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分析辨识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潜在危险。这些潜在危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单位为MPa)划分为以下级别:(一)GB1-Ⅰ 、GB1-Ⅱ级 高压燃气管道;
(二)GB1-Ⅲ级 、GB1-Ⅳ级 次高压燃气管道;
(一)固有危险,如制造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二)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有关的危险,如内腐蚀、外腐蚀;
(三)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无关的危险,如第三方破环、外力破坏、误操作;
(四)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潜在危险。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对资料审查分析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风险预评估。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每种风险评估方法的优缺点,选择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常用的管道风险评估方法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的附件C。

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修等环节的管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与检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四条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一)工业管道(GC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二)动力管道(GD类)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

本规定所指的压力管道是指工业管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炷),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A 10.0MPa,或者设计压力>4.0MPa ,并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C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2级:GC3级管道除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 ,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 C但是不局于185 C的管道。

第六条本规定引用的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四)《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 号)(五)《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 号)(六)《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八)《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定》(GB50316-2000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 )(十)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十一)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十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1997 )(十三)《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设备管理部是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技术规程及总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第八条物资供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二)按采购计划,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通常用GA 表示,根据输送介质、距离和设计压力共分为二个等级,即GA1、GA2;公用管道:是指城镇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通常用GB表示,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通常用GC表示,共分为三个级别,即GC1、GC2、GC3;动力管道:是指电站锅炉等大型锅炉设备输送高温、高压过热蒸汽的压力管道;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考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第八条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第三章使用登记程序第九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下列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 ℃的压力管道;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第十二条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第十三条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第十六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第十七条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表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一原使用登记证;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等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布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时,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二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四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五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第二十二条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放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则进行使用管理;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一GC3级压力管道;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压力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则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同时废止;。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 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 的GC1 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 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 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 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最新tsgd0001-安装部分

最新tsgd0001-安装部分
因素(有冲击韧性要求时)核定其适用的 范围。 对其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追加试验和评定 的方法,或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b. JB4708仅将焊接接头的拉伸、冷弯和/或 冲击性能作为评定的依据;
管道焊接和热处理(管规62--72)
焊接工艺及焊工管理(62)
c. 管道材料和服役条件对焊接接头 提出其它要求时,如硬度限制、晶 间腐蚀试验、相比例、焊缝金属成 份、低温冲击、步冷及回火脆性试 验、铁素体数等要求时,
编制工艺文件
第五十九条 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 当编制管道安装的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使用单位(或者其 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 安装工作。
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GB/T 20801以及 设计文件的规定。
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和报告60
第六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 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 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作为管道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管道焊接接头的设置应当便于焊接和热处 理,并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
焊口组对时,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预拉 伸或者预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
TIG根焊67
应当采用TIG根部焊道焊接,且表面不得有 电弧擦伤。
GC1级管道; 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20℃的管道, 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管道, 不锈钢 有色金属管道
TSGD0001-2009安装部分
书面告知,接受监督检验58
第五十八条 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 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且按照 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无损检测机构不隶属安装单位,并且不是由安装 单位直接委托的,也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管 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验。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 S G 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

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

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

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8年1月26日前 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任务书。

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号文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一致。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国山 修长征 李光海孟 涛 史 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王 冰 胡明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由 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梁 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 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 李春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 (1) 2 定期检验 .......................................................................................................................... (4) 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 (11) 4 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 ........................................................................................ (16) 5 附则 .. (17)附件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 (18)附录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 ............................................................................... (23) 附件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26) 附件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 (3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 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1 总 则1.1 目的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1. 管道概述压力管道是指内压大于0.1MPa,壁厚大于等于2.5mm的管道。

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管道均属于压力管道。

由于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漏导致危险事件,因此需要对管道进行登记管理。

2. 管道使用登记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有压力管道都应当进行使用登记。

不同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机构,但需要遵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1 登记资料进行管道使用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管道基本信息:包括管道材质、管道直径、管道长度、壁厚等各项参数。

•管道制造单位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安装单位信息: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检验单位信息:包括检验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监测及维护情况汇总:包括管道检测日期、检测单位名称、检测结果等信息。

2.2 登记流程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录入管道基本信息和安装单位、检验单位、检测情况汇总等信息。

2.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

3.如果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及时更新管道的登记信息。

3. 管道安全管理管道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对管道进行规范的检验和维护,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管道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管道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在管道发生特殊情况如地震、爆炸等时需要进行检查。

•新管道的检查:对新入使用的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3.2 管道维护•定期维护:对管道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管道的腐蚀、磨损等情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应急维护:在管道发生事故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应急维护。

3.3 管道监测•定期监测:对管道进行定期的监测,及时发现管道的泄漏等情况并进行处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TSG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前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 ] 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一工业管道》的任务书。

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末【2014 ] 21号文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兴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一工业管道》(TSG D0001)一致。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谢国山”修长征”李光海乔涛史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秦先勇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王冰胡明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涛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染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罗晓明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胡宝林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李春树目录1总则2 “定期检验( 4)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1)4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 (16)S 附则17)附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18)附录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3)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26)附件C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3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一工业管道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D7004_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D7004_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罗文华涂强周方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金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秋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 S G D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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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二)巡线检查制度;(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

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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