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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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渝价[2000]700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0]7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渝卫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57号)等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由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医学科研项目(含中医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市医学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医学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防治科技攻关研究、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标准研究、青年医学基金项目、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等。

第三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的运行资金;(二)具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机具;(三)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四)曾从事或熟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五)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作业标准;(六)服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淘、处置、处理和高层建筑物清洗及机动车辆清洗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向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发改价格﹝2016﹞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1431号)精神,切实落实《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83号)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重点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渝审报﹝2016﹞136号”“渝审报﹝2016﹞137号”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频发性价格投诉,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自律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要全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住院病人费用核查制、大额费用预警制、特殊医用耗材管理制、价格投诉受理处理制,探索建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新制度,落实“以制度建院、以制度管人”,杜绝主观随意。

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源头管理。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源头管理权限要实行专职物价员唯一授权制,严禁除专职物价员以外的其他个人随意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处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项目价格等要坚决按照“渝价﹝2014﹞143号”“渝价﹝2008﹞14号”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设立,对医院自立的医疗服务和非医疗服务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问题,要及时清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规财[2013]1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规财[2013]1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规财〔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3月18日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2013年全市卫生规划财务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市医改暨卫生工作会议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改革为中心、发展为主题、管理为重点、能力为基础”,以深化医改为核心,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发展任务为重点,以提高绩效管理为目标,不断提高卫生规划财务工作水平。

一、强化措施,促进医改工作顺利进行1.强化《重庆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实施。

完成并指导各区县完成“十二五”规划的中期评估,编写《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2.强化卫生资源配置。

合理调整市级医院结构与布局,在完善综合医疗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八大专科医疗机构等项目建设;引导卫生资源向公共卫生和基层流动,缩小卫生资源的城乡差距。

3.强化医改投入政策落实。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基层债务化解等各方面投入;落实试点区县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相关补偿政策,并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开展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完善可持续的补偿机制。

4.强化卫生总费用研究。

撰写《2012年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积极争取提高政府对卫生投入的比重,逐步实现“十二五”末个人卫生支出比重降至30%的目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渝卫规财[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渝卫规财〔2008〕7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热点问题,为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促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构建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相互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6〕323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制定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中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

三、药品价格的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要求执行,即销售药品加价率按差别差率执行。

在执行顺加加价率的同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

四、建立建全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建全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价格管理负总责,设立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院内价格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现将《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医改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实现医改近期目标。

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

三、资金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渝价〔2009〕16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针对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医疗项目的申报和个别矛盾特别突出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项目价格,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

二、新立项“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240700004,同时取消渝价[2008]14号规定:“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A331701001”。

三、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遵照通知精神及时更新项目及价格,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和公示。

四、本通知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元)说明A210200010磁共振三维成像后处理次400.00 210200003脑功能成像含平扫,包括弥散成像、灌注成像、磁敏成像、皮层功能定位次800.00体部功能成像加收100元;束示踪成像加收300元210200004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含平扫次800.00冠状动脉成像加收300元A210200011磁共振人体全景成像次2000.00类PET成像加收500元24(四)放射治疗医用射线防护喷剂除特定说明的项目外,均按治疗计划、模拟定位、治疗、模具等项分别计价240700004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指使用高强度超声聚焦设备对实体性肿瘤(直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的一次毁损性消融治疗。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87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87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城乡统筹,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卫生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能力和卫生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独立的管理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管理。

“中心”需有财务集中核算所需的会计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

三、明确职能职责财务集中核算工作是由“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应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

(一)“中心”职能职责1、“中心”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即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成员分工明确等开展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即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卫生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即单位网站建设情况以及其他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卫生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渝卫规财[2008]79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渝卫规财[2008]79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渝卫规财〔2008〕7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三军医大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部分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力度,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卫生系统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服务价格投诉中存在的制度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清等问题,我局就加强医疗价格投诉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1、各卫生主管部门、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价格投诉处理工作,强化法制观念,提高对医疗价格投诉工作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及时、认真处理价格投诉是加强医疗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建立和完善由院长负责的医疗机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医疗价格投诉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和健全处理价格投诉工作职责各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在处理价格投诉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接待、处理每一例(包括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信函和邮件等方式反映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举报的活动)投诉事项。

2、及时承办上级和领导批转的投诉事项,组织协调、督查或参与处理投诉事项;3、主动向投诉人宣传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回复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渝卫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5号)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分工,切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

聚焦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管理、执法、信用评价等方式,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社会共治,切实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担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全市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进行决策部署,研究处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负责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承担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组织联络员加强沟通交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渝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现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0日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经过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可提高诊疗效果,确需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申报、属地受理、集中审核。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市级和区县级)分别向相应医保部门申报。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在渝部队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医保局受理审核。

区县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办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属地区县医保局受理初审后,报市医保局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二)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确认后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及入出库单)等;(四)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项目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五)区县医保局审核意见(限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六)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意见);(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109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109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规财〔2011〕109号)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一、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机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编制、使用能耗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全市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管局。

(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按要求使用全市统一的能耗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卫生局。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4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4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414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及厂矿医院:为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

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明确价格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三级甲等医院必须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明确价格管理责任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及相关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建立审核、复查、监督的院科两级质控制度。

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完善费用查询系统。

三、强化价格监控管理。

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逐步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

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四、建立医药价格咨询服务台。

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诊疗时间内,在门诊部设立价格咨询服务台,专人负责本院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解答和院内价格自律等事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115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115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11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渝卫〔2010〕52号)要求,为加速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现就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要工程,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重庆”、落实“民生十条”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工作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内容多、任务重,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局内要明确一个处(科)室牵头主抓日常工作,其他相关处(科)室积极配合参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工作,负责业务管理、监督与指导。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渝价[2006]660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06〕6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650)已发给你们。

现将文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勘误┌───┬─────┬─────┬────────────┬────────────┐│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误│更正│├───┼─────┼─────┼────────────┼────────────┤│1│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大清创”; │更改为“大清创缝合”;更│││││说明中的“创面在50c㎡以│改为“创面在50c㎡以上清│││││上清创收取100元”│创收取100元”│├───┼─────┼─────┼────────────┼────────────┤│2│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中清创”; │更改为“中清创缝合”;更│││││项目内涵中的“指创面在30│改为“指创面在30 c㎡-50 │││││c㎡--50c㎡或伤口深度3cm-│c㎡或伤口深度3cm-5cm”;│││││-5cm”;说明中的“创面在│更改为“创面在30 c㎡-50 │││││30c㎡-5030c㎡清创收取50 │c㎡清创收取50元”│││││元”││├───┼─────┼─────┼────────────┼────────────┤│3│120500003 │小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小清创”; │更改为“小清创缝合”;更│││││说明中的“创面在30c㎡以│改为“创面在30 c㎡以下清│││││下清创收取25元”│创收取25元”│├───┼─────┼─────┼────────────┼────────────┤│4│33│(三)手术││││││治疗│││├───┼─────┼─────┼────────────┼────────────┤││││说明中:“7、手术中使用│更改为“7、手术中使用高│││││高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每│││││每例手术≤1000元的分别加│例手术≤1000元的分别加收│││││收100、150、250元;手术│100、150、250元;手术费│││││费≥1000元的加收150、200│>1000元的加收150、200、│││││、500元”│500元”│├───┼─────┼─────┼────────────┼────────────┤│5│ 3310│ 消化系统│除外内容中的“植物止血材│更改为“防粘连溶液、生物│││││料、多功能手术解剖器(PM│蛋白胶、永磁速愈贴、生物│││││OD)”│可吸收医用膜、胶原蛋白海││││││绵、植物止血材料、多功能││││││手术解剖器(PMOD)”;增││││││加说明为“使用胸腔镜加收││││││350元;使用腹腔镜加收300││││││元”│└───┴─────┴─────┴────────────┴────────────┘。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渝价[2011]2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及标准。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即:
(一)项目名称:一般诊疗费
(二)项目编码:110100002
(三)合并的具体项目和包含的内容:挂号费(110100001)、普通。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近年来,我局以“健康重庆”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实施了包括十大卫生项目在内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20余项,极大地改善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基础设施条件。

2011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中又完工4项,在建8项,新开工3项,前期阶段5项,完工面积24.2万平方米,在建面积64.9万平方米,新增床位(牙椅)1980张,全年累计完成投资约6.5亿元。

2012年,我局还将继续推进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快十大卫生项目建设进度和加大市级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

虽然市级单位重大项目建设成效显著,但部分项目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规模和投资控制不严及部分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作,推进项目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程序,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我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按照《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公开招标、严格实行项目工程合同制和监理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科学预算,加强建设投资控制。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的概算控制和投资管理工作。

要重视建设投资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负债管理。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规模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设计随意变更,尽可能减少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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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规财[2008]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通知
(渝卫规财〔200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部分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随着我市开展财务管理年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规定,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公开医药费用信息、改善医疗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卫规财〔2008〕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收费的透明度,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1 / 2
实施“阳光收费工程”。

现就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增强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全市医疗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内容和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价格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医药费用信息,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清清楚楚付费。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
1.加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完善全行业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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