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

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

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一、背景介绍中国传统医学博大精深,中医药在中国以及各个国家的医疗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重庆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大都市,中医药事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为了推广中医文化,提高中医医疗水平,重庆市决定进行基层名中医的评选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评选标准1. 专业技术水平(1)医术造诣:拥有深厚的中医理论知识,能够准确诊断疾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临床经验:具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中医药学的基本理论和临床技术。

(3)医术创新:在中医领域有独特的医术创新,并且取得了显著的临床疗效。

2. 社会影响力(1)诚信守法: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不违反执业规范,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2)患者满意度:受到患者的广泛好评,具备良好的治疗效果和人文关怀能力。

(3)学术交流与影响:在中医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活跃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 专业发展与贡献(1)学术研究:积极参与中医相关的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师承传承:注重中医传统经典和经验的传承,培养年轻一代中医人才。

(3)发展服务:致力于中医事业的发展与推广,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通过政府部门、医药机构、专家学者等推荐名中医候选人。

2. 审核认定:由专家组进行资料核查和评审,将候选人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

3. 公示投票:将终选候选人的名单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投票和评价。

4. 终评决定:终评阶段由评委组评选出最终的基层名中医,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四、评选奖励1. 荣誉称号:被评为基层名中医的人员将获得重庆市基层名中医的荣誉称号。

2. 权益保障:基层名中医将享受相关的医疗事业发展政策和荣誉待遇。

3. 宣传推广:基层名中医将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4. 学术交流:基层名中医将优先参与中医学术交流活动,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的制定旨在表彰那些在推广中医文化、提高中医医疗水平以及对社区居民健康贡献突出的中医药人才。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渝中医[2011]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中医〔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11〕100号)精神,我局将组织推荐全国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全市参加2010年开展的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全部机构(包括管理部门、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建设单位、医疗机构)、个人和专家。

二、推荐名额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全国共设置优秀组织奖100个,先进个人奖500个,分配给我市优秀组织奖3个,先进个人奖14个。

三、推荐条件(一)优秀组织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谋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各级培训班,积极做好参与调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类医疗机构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数据的填写、审核和上报任务,调查数据填写完整、真实和准确。

3.参与市级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组织或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运行正常,为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做出贡献。

4.其他在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机构。

(二)先进个人1.管理人员组织本地区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积极谋划,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开展培训,落实督导检查,工作成绩显著。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中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医院健康发展,我局拟将医院评审工作纳入中医医院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我市辖区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评审周期为四年。

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201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系列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织(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市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重庆市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2012】128号)。

全市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重庆市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原重庆市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即行废止。

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中医一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建专家库。

按照《重庆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各区县申报基础上,我局组建重庆市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四、评审申请(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符合情况;(四)评审周期内接受检查、指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年度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一年,方可申请评审。

五、其它事项(一)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组织辖区中医医院学习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标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中医〔2013〕37 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推进我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度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1所三级中医医院为主联合申报。

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三级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申报。

三、同一单位可同时申报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各申报单位依据基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就申报理由、基地条件、基地特色(专科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自评报告。

五、请申报单位于5月15日将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及自评估报告报送我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中医二处刘璐联系电话:67706809电子邮箱:****************附件:重庆市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第一章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一)医院等级及规模1.医院等级为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渝中医[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渝卫职办[2003]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7.16
【实施日期】200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
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渝卫职办[200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自2000年组建至今已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根据渝职改办[2000]28号、29号和[2003]98号等文件精神,拟将重庆市卫生技术和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学科分类进行换届调整。

请接此通知后,按以下条件和专业范围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和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工作(含临床、科研、教学等),并且作风正
派、办事公道、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经重庆市人事局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特贴人员和全市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业务技术水平特别突出者,可放宽条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渝卫人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人发〔2016〕2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现将《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4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强全市医学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医学学术技术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才队伍建设“六百三万”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和《重庆市高端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55221”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发展、带领本学科冲刺西部一流的医学领军人才。

第三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实际、行业公认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力争2020年达200名。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范围为全市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领域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渝卫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机构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患者为中心。

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参加评审均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评审标准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和医疗机构管理实际,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评审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首次评审、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满时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通过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渝中医﹝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委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建设“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信息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应当在项目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含科卫合作)开展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专家咨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的变更和终止。

(四)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渝中医〔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中医〔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各中医药学术团体:现将《2015年中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5年1月29日2015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中医药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刘延东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中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要求,推动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全面提升中医药行业服务能力,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繁荣健康发展。

一、做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筹(一)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奋力推进“十二五”规划既定目标任务,并开展终期评估。

加强重要项目和重大政策的协调论证,做好“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和专项调研,为制定“十三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开展政策调研,推动中医药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组织开展我市出台的中医药医保、物价、财政等方面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摸清政策实施现状,分析政策对事业发展的影响,督促已有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需进一步完善的中医药政策措施建议,推动事业发展。

(三)健全中医药工作机制,协调各方推动中医药发展。

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进中医药重大事项跨部门协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渝中医﹝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16﹞2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中医专科建设,规范中医专科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我委组织专家拟定了《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委中医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陈劲,联系电话:67706386。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多层次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专科包括中医重点专科和中医特色专科。

中医重点专科是指发展方向明确,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专科诊疗技术达到全市或者当地领先水平的中医专科。

中医特色专科是指中医特色突出,对某些疾病治疗效果独特,专科诊疗技术达到全市或当地先进水平的中医专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医疗机构开展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中医专科建设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室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推动专科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58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58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武隆区名医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快培养一批医疗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发挥技术优势,促进医疗水平提升,更好地为全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隆区名医”指在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一定年限,专业技术领先,医、教、研均衡发展,有一定知名度、德艺双馨的临床医生。

第三条“武隆区名医”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四条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并在本区范围内执业注册的临床一线在职医生(退休返聘的除外)。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责任心强,群众口碑好。

(二)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连续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含)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四)获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满3年,在区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5年,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

(五)刻苦钻研业务,学风严谨,被列为区级(含)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

(六)长期坚持在临床一线工作,年诊疗人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在全区同专业领先。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渝中医[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中医〔2008〕2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发局: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传统医学师承工作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是一项探索性的全新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学术发展的原则,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提高。

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中医处。

联系电话:67706807 传真:67706518附件: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卫生局二○○八年五月九日附件: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52号令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人才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

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人才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荣誉表彰等多项制度,增强党组织对专家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服务人民健康。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医疗卫生人才发展需要,以培养、引进、使用好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分类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医疗卫生人才在服务人民健康工作中的聪明才智。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中区、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合川区、梁平县、酉阳县卫生局,市中医院、市肺科医院、市药物种植研究所,重庆医科大学、西南大学、工商大学、市中药研究院、太极集团:我局从去年开始实施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完成了25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签订了三方人才培养协议,制定了学员培养学习计划,召开了项目启动大会。

与成都中医药大学共同举办了中医经典著作高级研修班,举办了中医经典读书报告会,科研立项10项,项目总体进展良好。

但也有少数单位对项目实施不够重视,配套经费不到位,少数学员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学习的自觉性不高,研读经典的功夫不深,还没有全身心投入到培养项目上来。

为了认真实施好该项目,根据《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为切实推进我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根据《重庆市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进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把“读经典”及知识扩展贯穿项目实施的始终。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必须把认真研读中医经典作为首要任务,吸取精髓,理论联系实际,指导临床实践。

学员除参加集中培训外,平时要认真坚持自学,无论是中医还是中药人员都应在认真研读“四大经典”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本专业精读和泛读两部相关经典著作。

同时要注重综合知识的扩展学习,包括现代医学知识、计算机知识及应用能力、语言文化知识、外语、古汉语等,努力成为综合素质较高的中医药领军人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2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2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3日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临床药师培训,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强的临床药师师资队伍,保证临床药师培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师资是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师资的带教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临床药师培训的质量。

第三条培训基地应根据临床药师培训内容和项目任务要求,合理配备师资队伍。

第二章临床药师师资认定原则第四条临床药师师资包括教学管理师资和临床带教师资。

第五条教学管理师资指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主任、副主任。

基地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药学部门主任或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主任担任。

基地副主任(药学部门主任)应具有药物治疗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从事临床药物治疗管理、实践、教学、科研工作,掌握药学专业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实际操作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

第六条临床带教师资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药物治疗经验、较强的带教能力、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具备药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渝中医[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中医〔2014〕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现将《2014年中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2月19日2014年中医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中医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中医药各项工作。

一、继续推进基层中医药能力提升工程。

扎实抓好江北、渝中、南岸、大渡口、奉节、梁平等6个区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和复评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15 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区县中医药水平。

扎实推进秀山、酉阳、黔江、彭水、武隆、城口、巫山、巫溪等周边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基层中医药指标监测体系和监测点。

以区县为单位开展创建基层中医药示范单位活动。

全市新增200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基层中医药建设标准,完成300个乡镇社区医疗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

二、扎实推进中医药特色优势项目工作。

实施中医药项目带动战略,扎实推进和完成国家和市级中医药项目。

抓好5个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试点项目,落实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抓好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建好11个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平台,完成200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渝人社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研究实习员报考条件第四章助理研究员报考条件第五章副研究员申报条件第六章研究员申报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本专业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采取全市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实行以考代评;副研究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研究员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中医院:200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突出中医药特色,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8-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总体要求,我局制定了《2010年“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屈玮联系电话:67727591 传真:67727591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2010年“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为保证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引导和促使中医医院在加强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重庆市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方明金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何丽芳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二处处长廖惠萍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副处长成员:李延萍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副处长林贤梅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主任科员唐丽灵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二处主任科员(二)重庆市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办公室主任:廖惠萍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李延萍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副处长成员:林贤梅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主任科员唐丽灵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二处主任科员屈玮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干事二、活动范围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点是公立中医医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渝中医[2011]6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