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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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安全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安全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注册需要什么流程?(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许可(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湖南省境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生产企业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3.申请条件:(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质检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三)受理地点地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四)办理依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五)实施机关1.实施机关的名称: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实施机关的权限: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六)办件类型:承诺件(七)审批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的申请条件;(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时间:2011-11-08 来源:综合管理处被浏览次数:502 文章录入:罗晓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餐饮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须知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一份丰党,一份交申请者。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清楚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主一栏时,请直接在相应的称谓后的“□”打“√”5、在提交材料目录相应的“□”打“√”6、经济性质可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肥分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7、地址: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己的村名)。

8、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人员等的人数。

9、讲可项目:填写拟许可的品种或类别: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分类具体填写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审查审批意见附表2川()证字[ ]第号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成都市双流区卫计局制所附资料:1、卫生许可证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3、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变更均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4、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5、企业地址变更和新增许可项目需按新办证要求提供资料。

6、申请单位承诺书,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郑重承诺本单位在申请变更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可信。

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卫生部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一、设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二、受理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生产加工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管理人员;2.具有专用的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应与产品生产加工相适应,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5.具有能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7.委托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委托方应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该产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8.产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9.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四、审批程序(一)新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1.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场所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竣工时提请进行卫生验收,领取竣工验收认可书。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4、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5、饮水机。

(二)国产化学处理剂1、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2、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3、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4、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5、消毒剂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三)水处理材料1、吸附、过滤材料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二氧化钛等;2、吸附、过滤组件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3、离子交换树脂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4、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每个产品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9份,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安排,部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供水单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化学水处理剂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查指标为卫生安全性指标,共发现11种不合格产品。

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查处。

具体要求如下:一、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本辖区供水单位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继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供水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查处。

附件: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化学水处理剂名单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化学水处理剂名单┌───┬───────┬────────┬─────┬────┬───────┬───────┬────────┐││标示的│标示的│标示生产│││标示卫生│不合格指标││序号│││日期和│规格│被采样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许可批件号│(测定值)│││││(或)批号│││││├───┼───────┼────────┼─────┼────┼───────┼───────┼────────┤││聚合氯化铝│巢湖皖维振华│││巢湖水业集团有│皖卫水字│││ 1 │││20070026│100g/袋│││铅(0.0015mg/L)│││(固体)│实业有限公司│││限公司(二水厂)│[2004]S0040号││├───┼───────┼────────┼─────┼────┼───────┼───────┼────────┤│││登封市琪康││││豫水卫字[2005]│││ 2 │聚合氯化铝││200705│500g/瓶│深圳莲塘水厂││铅(0.0040mg/L) ││││化工有限公司││││第00006号││├───┼───────┼────────┼─────┼────┼───────┼───────┼────────┤││东方聚合│巩义市东方││││豫水卫字[1999]│砷(0.011mg/L) ││ 3 │││20070612│500g/袋│肇庆三榕水厂││铅(0.0180mg/L)│││氯化铝│净化材料厂││││第0002号││││││││││汞(0.0m9mg/L) │├───┼───────┼────────┼─────┼────┼───────┼───────┼────────┤││东方聚合│巩义市东方││││豫水卫字[1999]│││ 4 │││20070612│500g/袋│肇庆狮山水厂││铅(0.0037mg/L)│││氯化铝│净化材料厂││││第0002号││├───┼───────┼────────┼─────┼────┼───────┼───────┼────────┤│││河南省巩义市中││││豫水卫字[1997]│砷(0.046mg/L)││ 5 │聚合氯化铝││200705│25kg│东莞刘屋村水厂││││││岳净化材料厂││││第0013号│铅(0.0562mg/L)│├───┼───────┼────────┼─────┼────┼───────┼───────┼────────┤││││││东莞清溪自来水│豫水卫字[2000]│││ 6 │聚合氯化铝│巩义市鑫达化厂│200705│25kg│││铅(0.003mg/L) │││││││公司第四水厂│第0031号││├───┼───────┼────────┼─────┼────┼───────┼───────┼────────┤││鼎祥牌饮用水│盐城市节水│││盐城市自来水│苏卫水字││││││20070423│散(池)装│││铅(0.003mg/L)││7 │处理剂聚合氯│工程有限公司│││总公司城西水厂│(2004)S0068号││││化铝(液体)│││││││├───┼───────┼────────┼─────┼────┼───────┼───────┼────────┤│││重庆九龙坡区│││重庆发电厂│渝卫水字│││8 │聚合硫酸铁││20070512│散装│││铅(0.0012mg/L)││││石桥永荣化工厂│││化学车间水厂│(1998)第0004号││├───┼───────┼────────┼─────┼────┼───────┼───────┼────────┤││长寿牌│重庆长寿化工│││重庆长寿化工│渝卫水字│││9 │││20070126│散装│有限责任公││铅(0.0018mg/L)│││聚合硫酸铁│有限责任公司││││(1999)第0024号││││││││司水气分厂│││├───┼───────┼────────┼─────┼────┼───────┼───────┼────────┤││兴维牌聚合│重庆宏源实业│││四川维尼纶厂│渝卫水字│││10│││20070028│散装│││铅(0.0012mg/L)│││硫酸铁│有限公司│││供排水车间│(2003)第0029号││├───┼───────┼────────┼─────┼────┼───────┼───────┼────────┤│││重庆钢冶动力│││重钢股份公司│渝卫水字│││11│聚合硫酸铁││20070520│散装│││铅(0.0012mg/L) ││││设备安装公司│││动力厂│(1999)第00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8月20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水产品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填表要求与办理须知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应首先进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详见全程办事代理2.4项。

一、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包括以下各类产品: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2.生活饮用水防护材料;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5.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其他产品。

二、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应提交材料见申请表:三、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包括产品品牌和产品的型号。

(2)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①管材和管件: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B.管材类型C.适用范围D.使用年限②蓄水容器(如水箱等):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B.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C.使用方法D.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E.材料的使用年限③防护材料(如涂料等):A.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B.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C.有效存放时间E.适用范围F.使用年限④水处理剂:A.功能B.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C.适用范围E.有效期⑤水处理器:A.功能B.水处理工艺C.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D.材料使用年限E.适用水质范围F.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3)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①产品名称和商标②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邮编、联系电话③产品执行标准号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预留)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⑥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

如水质处理器标签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4)产品说明书应写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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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4、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5、饮水机。

(二)国产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2、pH调节剂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3、灭藻剂
硫酸铜(胆矾、蓝矾)。

4、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5、消毒剂
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三)水处理材料
1、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二氧化钛等;
2、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3、离子交换树脂
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4、其它
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每个产品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9份,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

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填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二、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三、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
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

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
一、延续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持许可批件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9份,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三、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向重庆市卫生局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程序
重庆市卫生局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申请资料,作出如下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批程序
(一)重庆市卫生局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

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二)重庆市卫生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重庆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重庆市卫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申请受理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邮编:40114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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