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价〔201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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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2〕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医院为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公立医院。
二、试点病种名称及收费标准
(一)急性单纯性阑尾炎3600.00元/例;
(二)急性化脓性阑尾炎4600.00元/例;
(三)自然临产阴道分娩1800.00元/例;
(四)计划性剖宫产3700.00元/例;
(五)子宫肌瘤5000.00元/例。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试点二级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该标准指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包含诊断、检查、检验、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医疗耗材(不含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等各项费用。各试点医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内可根据自身实际和患者病情差异适当下浮执行。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试点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除外),并严禁于患者入院后在门诊另外收取医药费用。
四、各试点医院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基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相关规定,精心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和实施方案。凡符合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均应实行按病种收费。如因病情变化或在异常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确实不能按照路径标准实施治疗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退出程序。试点医院要严格遵循病种临床路径,明确质量控制标准,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决不能因实行病种收费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控制病种出径率。
五、各试点医院要加大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对开展的病种收费名称、临床路径、收费标准等事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患者在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主动就病种收费相关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开展病种收费的病例不再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但必须向患者提供病种诊疗清单。
六、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新形势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医院务必要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病种临床质控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内部考核及分配制度,加强对试点病种相关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完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试点病种外,精心制定其它病种临床路径实施方案,并在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支出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病种的收费标准,积极自主开展试点。
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要加强对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及时反映收费方式改革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各试点医院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医保部门对接等各项工作,以保证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各试点医院要及时向市物价局医药处和市卫生局规财处报告,同时,每季度填报《重庆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八、本通知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表:《重庆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