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价〔201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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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渝价[2000]700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0]7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渝价[2014]21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卫生监督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13号)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为切实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

我市将依据国家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分批推出50个单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

首批推出的病种名称及二级医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同时,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收费标准按二级医院标准分别降低5%和上浮10%执行。

二、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即从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查、化验、检查、床位、治疗、手术、护理、药品、医疗耗材,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用血补偿金及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按规定收取费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9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发改价格﹝2016﹞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1431号)精神,切实落实《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2017﹞83号)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重点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渝审报﹝2016﹞136号”“渝审报﹝2016﹞137号”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频发性价格投诉,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自律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要全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住院病人费用核查制、大额费用预警制、特殊医用耗材管理制、价格投诉受理处理制,探索建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新制度,落实“以制度建院、以制度管人”,杜绝主观随意。

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源头管理。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源头管理权限要实行专职物价员唯一授权制,严禁除专职物价员以外的其他个人随意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处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项目价格等要坚决按照“渝价﹝2014﹞143号”“渝价﹝2008﹞14号”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设立,对医院自立的医疗服务和非医疗服务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问题,要及时清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价[2006]473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渝价〔2006〕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和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价的,有无规避国家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形式变相涨价的;(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五)各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的通知-渝价[2011]34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的通知-渝价[2011]34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渝价〔2011〕34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重庆市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有关区县中心血站(血库):随着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变化,特别是急救用血和儿童小规格用血量不断增加,为了保障用血安全并尽可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结合我市采供血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新增临床用血规格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见附件。

二、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以外的其他规格价格和用血所需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渝卫财〔2006〕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公民临床用血规格价格表编号产品名称单位重庆市血液中心供应价格区县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供应价格1全血400ml/袋4404402全血400ml/袋460460已滤除白细胞3RH阴性全血400ml/袋101810184RH阴性全血400ml/袋1038已滤除白细胞5全血300ml3303306全血300ml350350已滤除白细胞7Rh阴性全血300ml7647648Rh阴性全血784784已滤除白细胞9悬浮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全血制备)42040010悬浮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全血制备)440420已滤除白细胞11Rh阴性悬浮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全血制备)96092012Rh阴性悬浮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全血制备)980940已滤除白细胞13悬浮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31530014悬浮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335320已滤除白细胞15Rh阴性悬浮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72070516Rh阴性悬浮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740725已滤除白细胞17Rh阴性悬浮红细胞50ml/袋(100ml全血制备)14514018Rh阴性悬浮红细胞50ml/袋(100ml全血制备)165160已滤除白细胞19浓缩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46044020浓缩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480460已滤除白细胞编号产品名称单位重庆市血液中心供应价格区县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供应价格说明21浓缩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34533022浓缩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365350已滤除白细胞23浓缩红细胞0.5个单位/袋(1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14313824浓缩红细胞0.5个单位/袋(1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158已滤除白细胞25洗涤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57055026洗涤红细胞2个单位/袋(4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590570已滤除白细胞27洗涤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42828洗涤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448433已滤除白细胞29洗涤红细胞0.5个单位/袋(1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17116630洗涤红细胞0.5个单位/袋(100ml悬浮红细胞制备)191186已滤除白细胞31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97897832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998998已滤除白细胞33冰冻解冻去甘油Rh阴性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1344134434冰冻解冻去甘油Rh阴性红细胞1.5个单位(300ml全血制备)13641364已滤除白细胞35手工分冰冻血浆150ml7065——结束——。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服务模式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庆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能有效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经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医院范围确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等5家医院为首批试点医院,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

二、试点日间手术范围本方案所指日间手术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的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计划性住院、手术、术后短暂观察并出院的一种手术模式。

遵循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安全可控,符合医院诊疗水平和功能定位的原则,经专家研究论证,制定了第一批日间手术医保报销目录(附件1),实施了目录内日间手术的相关病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试点医院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病种开展日间手术。

鼓励各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诊疗需求,开展不在目录内的日间手术。

需开展目录外日间手术的试点医院填写《重庆市日间手术备案表》(附件3),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医疗机构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日间手术医保报销范围。

三、费用结算管理(一)医保支付政策1、定额支付。

对于《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渝价规〔2017〕7号)文件已经制定了收付费标准的日间手术及病种(附件2),试点医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病种开展工作,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单病种结算办法进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包含所有住院费用,术前检验检查、术后治疗费用不再收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渝价〔2016〕2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渝价〔2016〕2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渝价〔2016〕24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6号令)等规定,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四、对同一成本监审项目,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五、本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渝价〔2013〕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重庆市物价局2016年12月30日附件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编号监审项目监审部门监审形式备注1市级及以下居民生活用电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其中市级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定调价听证开展成本监审2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3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4市内短途管道运输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居民生活用水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6市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7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8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9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0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1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2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运营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4基本殡葬服务成本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15城市污水处理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城市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开展成本监审16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制定开展成本监审17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成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定调价监审全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率制定开展成本监审——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渝价[2006]680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渝价〔2006〕6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2000年国家药典规定的青霉素V钾片250mg与2005年版国家药典规定的青霉素V钾片236mg的含量等效,均为40万单位,因此在市场上流通的上述两种含量的青霉素V钾片,同种规格应执行同样的价格,具体见附表。

二、红霉素肠溶胶囊执行的国家规定的肠溶(微丸)标准的,其红霉素肠溶胶囊按照渝价[2006]472号及渝价[2006]562号文中规定的红霉素肠溶胶囊(微丸)价格执行,具体见附表。

三、鉴于“阿霉素”和“长春新碱”两个品种目前尚不存在普通粉针的实际情况,决定取消渝价[2006]293号文中上述两个品种的普通粉针价格,同时对冻干粉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附表。

四、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06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序号│定价目录│药品通用│剂型│规格│ 单位│最高零售│备注│││序号│名称││││价格││├──┼────┼────┼──────┼───────┼───┼────┼──────┤│ 1│ 2│青霉素V │片剂│236mg*12片│盒│ 5.2│││││├──────┼───────┼───┼────┼──────┤││││片剂│236mg*20片│盒│8.5│││││├──────┼───────┼───┼────┼──────┤││││片剂│236mg*24片│盒│10.1│││││├──────┼───────┼───┼────┼──────┤││││片剂│236mg*30片│盒│12.6│││││├──────┼───────┼───┼────┼──────┤││││片剂│250mg*12片│盒│10.4│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片剂│250mg*24片│盒│20.2││├──┼────┼────┼──────┼───────┼───┼────┼──────┤│ 2│ 56│ 红霉素│肠溶胶囊(微│125mg*10粒│盒│16.4│仅指执行国家│││││丸)││││规定肠溶(微││││├──────┼───────┼───┼────┤丸)标准,250m│││││肠溶胶囊(微│125mg*12粒│盒│19.5│g*10粒的为代│││││丸)││││表品││││├──────┼───────┼───┼────┤│││││肠溶胶囊(微│125mg*20粒│盒│32.0││││││丸)││││││││├──────┼───────┼───┼────┤│││││肠溶胶囊(微│125mg*24粒│盒│38.1││││││丸)││││││││├──────┼───────┼───┼────┤│││││肠溶胶囊(微│125mg*48粒│盒│74.3││││││丸)││││││││├──────┼───────┼───┼────┤│││││肠溶胶囊(微│250mg*10粒│盒│27.8││││││丸)││││││││├──────┼───────┼───┼────┤│││││肠溶胶囊(微│250mg*12粒│盒│33.1││││││丸)││││││││├──────┼───────┼───┼────┤│││││肠溶胶囊(微│250mg*20粒│盒│54.2││││││丸)││││││││├──────┼───────┼───┼────┤│││││肠溶胶囊(微│250mg*24粒│盒│64.5││││││丸)│││││├──┼────┼────┼──────┼───────┼───┼────┼──────┤│ 3│358│ 阿霉素│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39.0│*││││├──────┼───────┼───┼────┼──────┤││││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40.5│深圳万乐药业│││││││││ 有限公司*││││├──────┼───────┼───┼────┼──────┤││││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65.9│ 辉瑞公司*│├──┼────┼────┼──────┼───────┼───┼────┼──────┤│ 4│396│长春新碱│注射剂│1mg(冻干粉)│瓶│9.1│*││││├──────┼───────┼───┼────┼──────┤││││注射剂│1mg*5瓶(冻干│盒│42.9│││││││粉)│││││││├──────┼───────┼───┼────┼──────┤││││注射剂│1mg(冻干粉)│瓶│11.1│深圳万乐药业│││││││││ 有限公司*│└──┴────┴────┴──────┴───────┴───┴────┴──────┘注:表中备注栏内注“*”为代表品,表中备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所对应的价格为临时零售价格.。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渝价[2009]161号
•【施行日期】2009.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渝价〔2009〕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
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针对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医疗项目的申报和个别矛盾特别突出的情况,以及贯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
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项目价格,具体内容通
知如下:
一、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

二、新立项“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240700004,同
时取消渝价[2008]14号规定:“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项
目碥码为A331701001”。

三、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遵照通知精神及时更新项目及价格,并作
好宣传解释工作和公示。

四、本通知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渝价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渝价规〔20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医院,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和扩大我市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现行按病种收费标准。

根据临床技术发展和耗材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临床实践,调整现行老年性白内障等8个病种收费标准(附件1)。

二、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

新增慢性尿滞留等50个病种收费标准(附件2)。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本通知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标准,一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以此为基准下浮5%,三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以此为基准上浮10%。

四、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全额承担。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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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渝价规〔20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定价目录》由重庆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行使定价权,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范定价程序。

对于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定价机关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对于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同时加强监测、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15〕270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27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27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27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业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开展基本药物购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全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销售基本药物应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突破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

其中,销售价格在1元以下的,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元(含1元)至100元的,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三、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按照国办发〔2010〕56号、渝办发〔2011〕354号、渝办发〔2011〕35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基本药物采购之后,销售基本药物不再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222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二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2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93号)中所公布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渝劳社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39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方式。

二、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病种付费结算管理工作,在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

三、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包干费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只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病种包干费用的自付部分和不列入该病种包干结算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诊治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种时,在包干费用范围内因病情需要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按病种付费结算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按病种付费结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向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渝价[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护士注册费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渝价[2006]660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对《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更正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06〕6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650)已发给你们。

现将文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勘误┌───┬─────┬─────┬────────────┬────────────┐│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误│更正│├───┼─────┼─────┼────────────┼────────────┤│1│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大清创”; │更改为“大清创缝合”;更│││││说明中的“创面在50c㎡以│改为“创面在50c㎡以上清│││││上清创收取100元”│创收取100元”│├───┼─────┼─────┼────────────┼────────────┤│2│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中清创”; │更改为“中清创缝合”;更│││││项目内涵中的“指创面在30│改为“指创面在30 c㎡-50 │││││c㎡--50c㎡或伤口深度3cm-│c㎡或伤口深度3cm-5cm”;│││││-5cm”;说明中的“创面在│更改为“创面在30 c㎡-50 │││││30c㎡-5030c㎡清创收取50 │c㎡清创收取50元”│││││元”││├───┼─────┼─────┼────────────┼────────────┤│3│120500003 │小清创缝合│项目名称中的“小清创”; │更改为“小清创缝合”;更│││││说明中的“创面在30c㎡以│改为“创面在30 c㎡以下清│││││下清创收取25元”│创收取25元”│├───┼─────┼─────┼────────────┼────────────┤│4│33│(三)手术││││││治疗│││├───┼─────┼─────┼────────────┼────────────┤││││说明中:“7、手术中使用│更改为“7、手术中使用高│││││高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每│││││每例手术≤1000元的分别加│例手术≤1000元的分别加收│││││收100、150、250元;手术│100、150、250元;手术费│││││费≥1000元的加收150、200│>1000元的加收150、200、│││││、500元”│500元”│├───┼─────┼─────┼────────────┼────────────┤│5│ 3310│ 消化系统│除外内容中的“植物止血材│更改为“防粘连溶液、生物│││││料、多功能手术解剖器(PM│蛋白胶、永磁速愈贴、生物│││││OD)”│可吸收医用膜、胶原蛋白海││││││绵、植物止血材料、多功能││││││手术解剖器(PMOD)”;增││││││加说明为“使用胸腔镜加收││││││350元;使用腹腔镜加收300││││││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渝价[2006]650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渝价〔2006〕6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试行了两年多,根据临床实际应用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对我市近年来开展的一些新的医疗项目进行规范。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决定对《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部分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补了部分新项目和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并修订项目和价格,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作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

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于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单位:元┌───┬────┬───────┬────┬───┬───┬────────────┐│项目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政府指│说明││码││││位│ 导价││├───┼────┼───────┼────┼───┼───┼────────────┤│120100│气管切开│含吸痰、药物滴│气管切开│日│30.00 │││ 010│护理│入、定时消毒、│套管│││││││更换套管及纱布│││││├───┼────┼───────┼────┼───┼───┼────────────┤│120100│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一次性吸│次│ 2.00 │每天收费不超过20元;支气││ 011││不含雾化吸入│痰管│││管灌洗加收20元;多频体外││││││││振动排痰治疗每次收取20元││││││││,每天收费不得超过2次│├───┼────┼───────┼────┼───┼───┼────────────┤│120100│造瘘护理│含冲洗、换药│一次性造│次│10.00 │││ 012│││口袋、底││││││││盘││││├───┼────┼───────┼────┼───┼───┼────────────┤│ 1205 │5.清创│││││门诊拆线每次收取10元;多│││缝合│││││部位伤清创缝合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限外伤病人││││││││,术后换药不得按此收费│├───┼────┼───────┼────┼───┼───┼────────────┤│120500│大清创│指创面在50c㎡││ 部位│150.00│创面在50c ㎡以上清创收取1││ 001││以上或伤口深度││││00元││││5cm以上,伴有││││││││肌腱、血管、神││││││││经损伤│││││├───┼────┼───────┼────┼───┼───┼────────────┤│120500│中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80.00 │创面在30c ㎡--5030c㎡清创││ 002││-50c㎡或伤口深││││收取50元││││度3cm--5cm│││││├───┼────┼───────┼────┼───┼───┼────────────┤│120500│小清创│指创面在30c㎡││ 部位│50.00 │创面在30c ㎡以下清创收取2││ 003││以下或伤口深度││││5元││││在3cm以下│││││├───┼────┼───────┼────┼───┼───┼────────────┤│ 1206 │6.换药││特殊药物│││拆线与换药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医用伤││││││││口护理膜││││││││、长效抗││││││││菌材料、││││││││纳米银医││││││││用抗菌敷││││││││料││││├───┼────┼───────┼────┼───┼───┼────────────┤│120700│高频振动│││次│15.00 │││ 001c │雾化吸入││││││├───┼────┼───────┼────┼───┼───┼────────────┤│121400│引流管冲││药物、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3元││ 001│洗││返流引流││││││││袋││││├───┼────┼───────┼────┼───┼───┼────────────┤│121500│灌肠│包括一般灌肠、│药物、氧│次│ 8.00 │││ 001││保留灌肠、三通│气│││││││氧气灌肠│││││├───┼────┼───────┼────┼───┼───┼────────────┤│121600│导尿│包括一次性导尿│特殊导尿│日或次│15.00 │留置导尿第一天按规定标准││ 001││和留置导尿│管、抗返│││计价,第二天起每日只收1 │││││流引流袋│││元,更换普通引流袋每次3 ││││││││元│├───┼────┼───────┼────┼───┼───┼────────────┤│210102│曲面体层│││片│48.00 │数字化加收30元││ 010│摄影(颌││││││││全景摄影││││││││)││││││├───┼────┼───────┼────┼───┼───┼────────────┤│210102│头颅定位│││片│55.00 │数字化加收20元││ 011│测量摄影││││││├───┼────┼───────┼────┼───┼───┼────────────┤│A21050│生物波共│││次│100.00│││ 0003 │振检测││││││├───┼────┼───────┼────┼───┼───┼────────────┤│220301│彩色多普│包括胸部(含肺││每个部││多部位同时做时,每增加一││ 001│勒超声常│、胸腔、纵隔) ││位││个部位加收40元;同时做彩│││规检查│、腹部(含肝、││││色多普勒血管超声加收50元││││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220600│心脏彩色│含各心腔及大血││次│140.00│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40││ 004│多普勒超│管血流显象││││元│││声││││││├───┼────┼───────┼────┼───┼───┼────────────┤│230400│肿瘤全身│││次│7500.0│增加局部显象加收150元││ 007│断层显象││││0││├───┼────┼───────┼────┼───┼───┼────────────┤│230400│肿瘤局部│││次│5500.0│││ 008│断层显象││││0││├───┼────┼───────┼────┼───┼───┼────────────┤│230500│14碳呼气│含药品,包括各││次│50.00 │││ 014│试验│类呼气试验│││││├───┼────┼───────┼────┼───┼───┼────────────┤│250101│血细胞分│指全血细胞计数│真空采血│次│ 7.00 │三分类加收2元;五分类加││ 015│析││器│││收7元│├───┼────┼───────┼────┼───┼───┼────────────┤│250102│尿沉渣定│指手工法││项│ 3.00 │流式尿沉渣仪法加收12元││ 024│量││││││├───┼────┼───────┼────┼───┼───┼────────────┤│250103│粪便常规│指手工操作;含││次│ 3.00 │││ 001││外观、镜检│││││├───┼────┼───────┼────┼───┼───┼────────────┤│A25030│血清抑制│指免疫法││次│100.00│││ 5027 │素B││││││├───┼────┼───────┼────┼───┼───┼────────────┤│A25030│急性心肌│含CTNI、MYO、C││次│300.00│││ 6013 │梗死全定│K-MB,指Triage│││││││量测定│双抗加心免疫荧││││││││光法│││││├───┼────┼───────┼────┼───┼───┼────────────┤│A25030│心力衰竭│BNP,指Triage ││次│300.00│││ 6014 │全定量测│双抗加心免疫荧│││││││定│光法│││││├───┼────┼───────┼────┼───┼───┼────────────┤│A25030│心肌型脂│指金标法││次│150.00│││ 6016 │肪酸结合││││││││蛋白检测││││││├───┼────┼───────┼────┼───┼───┼────────────┤│250403│各类病原│指PCR荧光定量││项│80.00 │每类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 ││ 065│体DNA测│法、蛋白芯片法││││最高不得超过320元;获得│││定│、基因测序法││││验收合格证书的实验室才能││││││││收费│├───┼────┼───────┼────┼───┼───┼────────────┤│A25050│细菌性阴│指唾液酸酶法││次│40.00 │││ 1037 │道炎快速││││││││筛查││││││├───┼────┼───────┼────┼───┼───┼────────────┤│A25030│缺血修饰│指化学法││次│20.00 │││ 6015 │性白蛋白││││││││测定││││││├───┼────┼───────┼────┼───┼───┼────────────┤│250403│单纯疱疹│指酶免法:包括││项│15.00 │印迹法或金标法加收10元;││ 023│病毒抗体│I型、II型、IgG││││荧光探针法加收15元│││测定│、IgM│││││├───┼────┼───────┼────┼───┼───┼────────────┤│250403│单纯疱疹│包括I型、II型││次│45.00 │││ 024│病毒抗原││││││││测定││││││├───┼────┼───────┼────┼───┼───┼────────────┤│A25050│滴虫培养│││次│40.00 │││ 1038 │││││││├───┼────┼───────┼────┼───┼───┼────────────┤│250700│进行性肌│││项│60.00 │每增加一项加收30元;每次││ 006│营养不良│││││检测最高收费不超过450元│││基因分析││││││├───┼────┼───────┼────┼───┼───┼────────────┤│250700│唐氏综合│包括神经管缺损││次│100.00│││ 010│症筛查│筛查│││││├───┼────┼───────┼────┼───┼───┼────────────┤│A25070│β地中海│││次│240.00│α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收取││ 0016 │贫血基因│││││140元│││诊断││││││├───┼────┼───────┼────┼───┼───┼────────────┤│310100│脑地形图│含脑电图、二维││次│50.00 │彩色加收20元,14导以上加││ 003││脑地形图(至少8││││收15元/次││││导)│││││├───┼────┼───────┼────┼───┼───┼────────────┤│310100│脑磁图│包括视觉、听觉││项│2700.0│每增加一项功能定位加收10││ 006││、体感诱发,语│││0│00元;癫痫定位加收5000元││││言区、运动区定││││││││位│││││├───┼────┼───────┼────┼───┼───┼────────────┤│310100│经皮穿刺│含神经感觉定位│射频穿刺│次│400.00│其他神经射频温控热凝术每││ 029│三叉神经│、射频温控治疗│针、电极│││次收取300元;CT定位加收2│││半月节射│、测定疗效范围││││00元│││频温控热│、局部加压;包│││││││凝术│括感觉根射频温││││││││控热凝,不含术││││││││中影象学检查、││││││││全麻│││││├───┼────┼───────┼────┼───┼───┼────────────┤│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1 │生长因子││││││││-1测定││││││├───┼────┼───────┼────┼───┼───┼────────────┤│A31020│类胰岛素│酶免法││次│80.00 │││ 1002 │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310205│电脑血糖│指血糖Holter实│动态血糖│ 小时│ 5.00 │指血糖收取8元/次││ 008│监测│时监测│仪探头││││├───┼────┼───────┼────┼───┼───┼────────────┤│310402│鼻部海扶│││次│1300.0│││ 025d │刀治疗││││0││├───┼────┼───────┼────┼───┼───┼────────────┤│310511│牙体缺损│含牙体预备、酸│特殊庄钉│ 每牙│60.00 │││ 004│粘接修复│蚀、粘接、充填│││││││术││││││├───┼────┼───────┼────┼───┼───┼────────────┤│310511│牙脱色术│指内漂白;包括│进口增白│ 每牙│40.00 │使用特殊仪器加收10元││ 009││氟斑牙、四环素│剂│││││││牙、变色牙│││││├───┼────┼───────┼────┼───┼───┼────────────┤│310511│牙髓失活│含麻醉、开髓、││ 每牙│60.00 │││ 012│术│备洞、封药│││││├───┼────┼───────┼────┼───┼───┼────────────┤│310511│显微根管│包括显微镜下复││每根管│200.00│││ 018│治疗术│杂根管治疗、根││││││││尖屏障制备等│││││├───┼────┼───────┼────┼───┼───┼────────────┤│310511│髓腔消毒│包括1、髓腔或││每根管│15.00 │使用特殊仪器(微波仪等)││ 019│术│根管消毒;2、││││加收10元││││瘘管治疗│││││├───┼────┼───────┼────┼───┼───┼────────────┤│310514│口腔粘膜│││次│10.00 │││ 001│病系统治││││││││疗设计││││││├───┼────┼───────┼────┼───┼───┼────────────┤│310518│塑料可摘│含牙体预备,义││每件( │135.00│弹性隐形义齿加收150元││ 002│局部义齿│齿设计,制作双││一牙、││││││重印模,模型,││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义齿││ 托)││││││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颌检查;包括普││││││││通弯制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无卡环塑料可摘││││││││局部义齿,普通││││││││覆盖义齿│││││├───┼────┼───────┼────┼───┼───┼────────────┤│310518│铸造可摘│含牙体预备,制││每件( │370.00│纯钛支架加工和修复安装加││ 003│局部义齿│双重印模、模型││一牙、││收2000元││││,模型观测,蜡││两卡环││││││咬合关系记录,││、两支││││││技工室制作铸造││ 托)││││││支架,试支架及││││││││再次蜡咬合关系││││││││记录,技工室制││││││││作义齿排牙蜡型││││││││,试排牙,技工││││││││室制作完成义齿││││││││,义齿试戴、修││││││││改,咬合检查;││││││││包括覆盖义齿│││││├───┼────┼───────┼────┼───┼───┼────────────┤│310603│呼吸机辅│含氧气、高频喷│空气过滤│ 小时│15.00 │CO2监测收取2.5元/小时││ 001│助呼吸│射通气呼吸机;│器,呼吸│││││││不含肺功能监测│机通气面││││││││罩,一次││││││││性管路││││├───┼────┼───────┼────┼───┼───┼────────────┤│310607│高压氧舱│含治疗压力为2 ││次│60.00 │轮椅入舱加收10元;平车入││ 001│治疗│个大气压以上( ││││舱加收20元││││超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罩和安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310701│动态血压│含电池费用││次│120.00│肢体动脉(血压比及脉搏波││ 021│监测│││││传导速度)同步检测每次收││││││││取70元,脚趾动脉检测每次││││││││收取35元│├───┼────┼───────┼────┼───┼───┼────────────┤│310800│血细胞分││管路│次││││ 005│离单采││││││├───┼────┼───────┼────┼───┼───┼────────────┤│A31080│血液肿瘤│包括白血病融合││次│1000.0│││ 0027 │荥光原位│基因、淋巴瘤异│││0││││杂交检测│常基因、恶性肿│││││││(FISH)│瘤异常基因检测│││││├───┼────┼───────┼────┼───┼───┼────────────┤│311000│血液透析│含透析液、置换│透析器、│次│700.00│││08│滤过│液│回路管││││├───┼────┼───────┼────┼───┼───┼────────────┤│311000│连续性血│指人工法;含置│滤器、管│ 小时│65.00 │机器法加收20元││ 011│液净化│换液、透析液│路││││├───┼────┼───────┼────┼───┼───┼────────────┤│311000│尿流率检│││次│30.00 │││ 038│测││││││├───┼────┼───────┼────┼───┼───┼────────────┤│311000│尿流动力│含膀胱测压、尿││次│100.00│肌电图、诱发电位增加一个││ 039│学检测│流速、尿道压;││││指标加收25元││││不含摄片│││││├───┼────┼───────┼────┼───┼───┼────────────┤│311201│阴道灌洗││纳米银外│次│ 6.00 │││ 006│上药││用抗菌器││││├───┼────┼───────┼────┼───┼───┼────────────┤│311400│烧伤换药││医用伤口│1%体表│40.00 │增加1%体表面积加收10元,││ 056│││护理膜、│ 面积││皮肤科大疮性疾病(重症药│││││长效抗菌│││疹、天泡疮、银屑病)参照│││││材料、纳│││此标准执行│││││米银医用││││││││抗菌敷料││││├───┼────┼───────┼────┼───┼───┼────────────┤│320100│经皮静脉││旋切探针│次│900.00│││ 007│内旋切术││││││├───┼────┼───────┼────┼───┼───┼────────────┤│33│(三)手││││││││术治疗││││││├───┼────┼───────┼────┼───┼───┼────────────┤││7、手术││││││││中使用高││││││││频电刀、││││││││氩气刀、││││││││超声刀每││││││││例手术费││││││││≤1000元││││││││的分别加││││││││收100、1││││││││50、250 ││││││││元;手术││││││││费≥1000││││││││元的加收││││││││150、200││││││││、500元││││││├───┼────┼───────┼────┼───┼───┼────────────┤│ 3302 │2.神经││植物止血│││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系统手术││材料、颅│││4500元,使用显微镜(购置│││││内血肿粉│││价在40万-100万元)加收300│││││碎穿刺针│││元,使用显微镜(购置价≥1││││││││00万元)加收500元│├───┼────┼───────┼────┼───┼───┼────────────┤│330201│颅内蛛网│含囊肿切除│ 分流管│次│1300.0│││ 021│膜囊肿分││││0││││流术││││││├───┼────┼───────┼────┼───┼───┼────────────┤│330409│义眼安装││义眼台、│次│400.00│││ 010│││义眼││││├───┼────┼───────┼────┼───┼───┼────────────┤│ 3306 │鼻、口、│││││鼻内镜加收120元、低温等│││咽部手术│││││离子刀加收300元、电磁导││││││││航系统加收1500元│├───┼────┼───────┼────┼───┼───┼────────────┤│330602│经鼻内镜│含上颌窦,包括││ 单窦│800.00│上颌窦、额窦、筛窦每增加││ 013│鼻窦手术│额窦、筛窦、蝶││││一个窦加收200元,蝶窦每││││窦││││增加一侧加收500元│├───┼────┼───────┼────┼───┼───┼────────────┤│330604│截根术│含截断牙根、拔││ 每牙│150.00│││ 037││除断根、牙冠外││││││││形和断面修整、││││││││牙龈翻瓣术;不││││││││含牙周塞治、根││││││││管口备洞及倒填││││││││充│││││├───┼────┼───────┼────┼───┼───┼────────────┤│330604│松动牙根│含根管预备及牙│特殊固定│ 每牙│150.00│││ 041│管内固定│槽骨预备、固定│材料││││││术│材料植入及粘接││││││││固定;不含根管││││││││固定│││││├───┼────┼───────┼────┼───┼───┼────────────┤│330604│牙周组织│含受瓣区软组织││每牙│150.00│││ 042│瓣移植术│预备(含牙龈半││││││││厚瓣翻瓣等)及││││││││硬组织预备(含││││││││根面刮治等),││││││││含各种组织瓣的││││││││获得、制备、移││││││││植,组织瓣的转││││││││位,各种组织瓣││││││││的固定缝合;包││││││││括游离龈瓣移植││││││││和牙龈结缔组织││││││││瓣移植;侧向转││││││││移瓣术、双乳头││││││││龈瓣转移瓣术;││││││││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4│牙周纤维│指正畸后牙齿的│特殊刀片│ 每牙│50.00 │││ 043│环状切断│牙周纤维环状切│││││││术│断;不含术区牙││││││││周塞治│││││├───┼────┼───────┼────┼───┼───┼────────────┤│330605│舌骨上淋│││次│550.00│││ 014│巴清扫术││││││├───┼────┼───────┼────┼───┼───┼────────────┤│330605│口腔颌面│包括颈面部血管││次│1200.0│││ 020│部巨大血│瘤、淋巴瘤手术│││0││││管瘤淋巴││││││││瘤切除术││││││├───┼────┼───────┼────┼───┼───┼────────────┤│330605│颌面颈部│含活检;不含肿││次│200.00│││ 033│深部肿物│物切除术│││││││探查术││││││├───┼────┼───────┼────┼───┼───┼────────────┤│330605│舌下腺囊│││次│250.00│││ 035│肿袋形术││││││├───┼────┼───────┼────┼───┼───┼────────────┤│330609│颜面器官│包括外耳或鼻或│特殊种植│次│650.00│││ 009│缺损种植│眼缺损或颌面缺│体││││││体植入术│损的种植体植入│││││├───┼────┼───────┼────┼───┼───┼────────────┤│330609│种植体植│指失败种植体、││次│200.0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各级血站开展的特殊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各级血站开展的特殊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各级血站开展的特殊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各级血站开展的特殊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重庆市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有关区县中心血站(血库):随着临床医学发展的需要,我市各级血站相继开展了部分特殊检验服务项目,为了规范其价格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市各级血站开展的特殊检验项目实际,我们重新制定和规范了收费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除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如需向社会提供其他检测或检验项目的服务,其价格均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渝价[2004]14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有关价格标准执行。

三、以上价格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文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四、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附:特殊检验项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编号│项目名称│规格│重庆市血液中心和│说明┃┃│││各中心血站执行价│┃┃│││格│┃┠──┼────────┼────────┼────────┼───────┨┃1│疑难血型鉴定│每人次│500│┃┠──┼────────┼────────┼────────┼───────┨┃2│输血反应鉴定│每人次│500│┃┠──┼────────┼────────┼────────┼───────┨┃3│RH血型基因分型│每人次│800│┃┠──┼────────┼────────┼────────┼───────┨┃4│习惯性流产治疗│每人次│300│┃┠──┼────────┼────────┼────────┼───────┨┃5│习惯性流产检测│每人次│300│┃┠──┼────────┼────────┼────────┼───────┨┃6│新生儿溶血产前治│每人次│500│┃┃│疗│││┃┠──┼────────┼────────┼────────┼───────┨┃7│MNSS血型抗原鉴定│每个抗原│80│┃┠──┼────────┼────────┼────────┼───────┨┃8│RH血型鉴定│每个抗原│15│┃┠──┼────────┼────────┼────────┼───────┨┃9│P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0│Duffy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1│Kidd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2│Ii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3│Lewis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4│Lutheran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5│Kell血型鉴定│每个抗原│80│┃┠──┼────────┼────────┼────────┼───────┨┃16│人类白细胞抗原│每人次│55│基因检测法或流┃┃│B27测定(HLA-B27)│││式细胞仪法加收┃┃│指细胞毒法│││60元┃┠──┼────────┼────────┼────────┼───────┨┃17│新生儿溶血病动态│每人次│80│┃┃│监测│││┃┠──┼────────┼────────┼────────┼───────┨┃18│红细胞系统血型抗│每人次│280│┃┃│体致产后新生儿溶│││┃┃│血病检测│││┃┠──┼────────┼────────┼────────┼───────┨┃19│抗人球蛋白试验│每人次│40│┃┠──┼────────┼────────┼────────┼───────┨┃20│交叉合血│││┃┠──┼────────┼────────┼────────┼───────┨┃20a │盐水介质交叉配血│每人次│3│┃┠──┼────────┼────────┼────────┼───────┨┃20b │特殊介质交叉配血│每个方法│10│博唯忧、达亚美┃┃││││、戴安娜卡式法┃┃││││加收30元┃┠──┼────────┼────────┼────────┼───────┨┃20c │ABO血型鉴定│每人次│8│┃┠──┼────────┼────────┼────────┼───────┨┃20d │R(h)D血型鉴定│每人次│15│┃┠──┼────────┼────────┼────────┼───────┨┃21│淋巴细胞素试验│每人次│80│┃┠──┼────────┼────────┼────────┼───────┨┃22│唾液血型物质测定│每人次│30│┃┠──┼────────┼────────┼────────┼───────┨┃23│血型抗体特异性鉴│每人次│130│┃┃│定│││┃┠──┼────────┼────────┼────────┼───────┨┃24│人组织相容性抗原│每人次│1100│┃┃│Ⅰ(HLA)基因配型│││┃┠──┼────────┼────────┼────────┼───────┨┃25│人组织相容性抗原│每人次│1100│┃┃│Ⅱ(HLA)基因配型│││┃┠──┼────────┼────────┼────────┼───────┨┃26│疑难交叉配血│每人次│250│少见特殊血型交┃┃││││叉配血加收150 ┃┃││││元┃┠──┼────────┼────────┼────────┼───────┨┃││││┃┠──┼────────┼────────┼────────┼───────┨┃27│HLA抗体检测│每人次│600│┃┠──┼────────┼────────┼────────┼───────┨┃28│血液照射│次(200ml)│45│100ml照射收取┃┃││││23元/次┃┠──┼────────┼────────┼────────┼───────┨┃29│白细胞除滤│次(200ml)│65│┃┠──┼────────┼────────┼────────┼───────┨┃30│亲子鉴定(14个位│每人次│1200│┃┃│点以上基因检测) │││┃┠──┼────────┼────────┼────────┼───────┨┃31│亲子鉴定(20个位│每人次│1500│┃┃│点以上基因检测)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1•【字号】渝府办发[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拟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日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和《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2013〕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一)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二、资金分摊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

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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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收费标准为试点二级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该标准指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包含诊断、检查、检验、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医疗耗材(不含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等各项费用。各试点医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内可根据自身实际和患者病情差异适当下浮执行。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试点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除外),并严禁于患者入院后在门诊另外收取医药费用。
八、本通知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表:《重庆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情况统计表》
五、各试点医院要加大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对开展的病种收费名称、临床路径、收费标准等事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患者在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主动就病种收费相关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开展病种收费的病例不再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但必须向患者提供病种诊疗清单。
一、试点范围
本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医院为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公立医院。
二、试点病种名称及收费标准
(一)急性单纯性阑尾炎3600.00元/例;
(二)急性化脓性阑尾炎4600.00元/例;
(三)自然临产阴道分娩700.00元/例;
(五)子宫肌瘤5000.00元/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2〕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要加强对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及时反映收费方式改革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各试点医院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医保部门对接等各项工作,以保证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各试点医院要及时向市物价局医药处和市卫生局规财处报告,同时,每季度填报《重庆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四、各试点医院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基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相关规定,精心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和实施方案。凡符合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均应实行按病种收费。如因病情变化或在异常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确实不能按照路径标准实施治疗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退出程序。试点医院要严格遵循病种临床路径,明确质量控制标准,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决不能因实行病种收费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控制病种出径率。
六、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新形势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医院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病种临床质控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内部考核及分配制度,加强对试点病种相关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完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试点病种外,精心制定其它病种临床路径实施方案,并在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支出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病种的收费标准,积极自主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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