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164号 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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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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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了适当解决重庆市电力公司第一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农村电网维护费用以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作了调整,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新开征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用户无论是否进行网改,都必须实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按户表计量收取电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的化肥用电价格,已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即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因此,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仍按表列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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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_申请资金的请示范文》摘要:、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元千瓦,、工业用电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电价由原005元千瓦(不浮动)调整05元千瓦(基准电价0395元千瓦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其单列高耗能用电电价由原06元千瓦调整07元千瓦(高耗能用电仅限丰水期6、7、8、9、0月用电)电价调整是要提出申请那么知道该如何写吗?下编收集了关申请调整电价请示欢迎!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关调整重庆市电电价通知》(渝价[009]08)精神008年7月及以投产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电价标准执行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0是008年7及以投产现向贵委请示要按渝价[009]08件规定对这0水电上电价现有上电价基础上再上调00元k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附万州区008年7月及以投产水电基情况表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协会二〇〇年六月八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二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布镇位宁都县西北部距县城63公里总面积557平方公里辖9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7人镇政府现有干部职工70人我镇原有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始建上世纪70年代是全县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条件较差乡镇改善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条件和营造良群众办事环境我镇03年3月份开始动工新建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 0年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我镇现有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设计六层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其楼便民厅其余五层干部职工住房由我镇距县城较远且地干部较多因有较多干部职工属居住用电量较鉴我镇是边远山区乡镇且财力困难确保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楼正常用电现恳请贵公司调整我镇干部职工住房楼用电电价特请示!布镇人民政府0年3月0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三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国发展改革委关调整华电电价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0〕666)和《发国发展改革委关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03〕673)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根据国、省、州物价主管部门件要次我县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用电、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用电类别设置应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合并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鉴合并各类用电电价差较不宜次性合并五年逐步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元千瓦其单列农村台区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电价0元千瓦、工业用电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电价由原005元千瓦(不浮动)调整05元千瓦(基准电价0395元千瓦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基电价不作调整执行变压器容量基电价8元千伏安月量基电价元千瓦月其单列高耗能用电电价由原06元千瓦调整07元千瓦(高耗能用电仅限丰水期6、7、8、9、0月用电)3、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不作调整其单列商业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705元千瓦;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05元千瓦;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555元千瓦、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0555元千瓦其单列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不作调整执行电价09元千瓦以上销售电价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含农还贷基金00元千瓦妥否请批示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0年6月6日看了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还看了电价调整批复格式光伏电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条件307年新电力价格批复件政府公通知格式5供用电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渝价[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和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渝价〔2009〕247号)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沈阳三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00IU重组人促红素,与重组人促红素其他规格不执行差比价。

二、瑞士雪兰诺公司生产的规格为8mg(24IU,冻干粉)的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与该公司生产的其他规格不执行差比价。

三、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二中强力枇杷露(无糖型)与同品种的有糖型暂不参照其他剂型中无糖和有糖的比价关系执行。

四、取消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降脂灵颗粒价格,该药品与降脂灵片剂暂不执行差比价,其临时价格由我局核定。

五、取消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甜梦口服液价格,该药品与甜梦胶囊暂不执行差比价,其临时价格由我局核定。

六、美国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片剂不与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执行差比价,暂按沪发改价商(2008)002号文核定的价格执行。

七、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液(脂微球载体)价格,均按我局渝价[2007]34号文件附表一中的前列地尔注射液(脂微球载体)价格执行,取消备注栏中标准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渝价〔2014〕25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调整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下调0.68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63元。

二、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

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383元执行。

四、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一)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二)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

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渝价[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

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11】25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协商,于2011年7⽉14⽇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公布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1⽇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新标准主要特点有:⼀、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平相适应,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体现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执业风险与合理报酬;⼆、将会计师事务所执⾏的各项业务按鉴证类和⾮鉴证类重新分类,对鉴证类业务制定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对⾮鉴证类业务收费放开;三、将计费⽅式调整为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式,并规定了如按计时收费,应以有效⼯作时间为计时标准;四、计费基础由单⼀的资产总额计费调整为按资产和收⼊平均计费,有利于解决被审计对象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之间可能不匹配的问题;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重庆市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价值,劳动报酬⽔平偏低的局⾯。

对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才,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

附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总额4000万元,收费⾦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收费⾦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本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渝价[1998]61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渝价[1998]61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治县、市)物价局,市⾼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公司,市⽔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乱加价乱收费⾏为的通知》及原电⼒⼯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管理的暂⾏规定”的通知》(电安⽣[1994]381号)⽂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办法适⽤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和地⽅电⽹)。

⼆、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平、劳动⽣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电⽹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企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有关的收费项⽬,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收费标准。

国家⽴有收费项⽬尚⽆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案,报我局批准后执⾏。

四、为了维护⼴⼤⽤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名⽬或超范围、超标准向⽤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部电安⽣[1994]581号⽂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管理的暂⾏规定》的收费项⽬,结合近年来我市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0
•【字号】渝发改规范〔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

渝发改规范〔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等规定,我委对现行《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2]16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2]16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渝价〔2012〕164号)合川区发改委:你委《关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请示》(合川发改文[2012]49号)收悉。

根据你委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收取情况的初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正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停止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具体事宜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收费项目交易总额费率交费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1.2%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00万元以上-500万元0.8%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0.6%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0.4%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0.3%5000万元以上-1亿0.1%1亿以上0.03%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三、以上所列标准为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5.19
•【字号】渝价[201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11〕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
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医疗机构2009年以来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的应用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和修订医
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见附表。

二、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更新相关项目和价格,并作好宣传解
释和公示工作。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三、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
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重庆输配电价怎么算? 电力市场能否发挥功效

重庆输配电价怎么算? 电力市场能否发挥功效

重庆输配电价怎么算?电力市场能否发挥功效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发布了《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包括重庆电网在内的12 个省级电网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输配电价改革是个啥东东?
这得从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说起:通常称为三段式电价,即上网电价、
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其中上网电价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输配电价由政府监管,统一定价;销售电价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期间由政府监管。

而这种
定价的基础是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上网电价:电网从电厂买入的价格。

输配电价:电力部门内部之间的结算或交易价格。

销售电价:供电部门卖给用户的价格。

二重庆输配电价怎么算?
2015 年6 月17 日发布的《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参与试点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
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但是,8 月30 日,重庆公布了《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
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即日起废止。

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 号)执行。

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暂参照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执行。

新发布的《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沿用了这一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党工委政法办: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五、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渝价[2006]680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渝价〔2006〕6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2000年国家药典规定的青霉素V钾片250mg与2005年版国家药典规定的青霉素V钾片236mg的含量等效,均为40万单位,因此在市场上流通的上述两种含量的青霉素V钾片,同种规格应执行同样的价格,具体见附表。

二、红霉素肠溶胶囊执行的国家规定的肠溶(微丸)标准的,其红霉素肠溶胶囊按照渝价[2006]472号及渝价[2006]562号文中规定的红霉素肠溶胶囊(微丸)价格执行,具体见附表。

三、鉴于“阿霉素”和“长春新碱”两个品种目前尚不存在普通粉针的实际情况,决定取消渝价[2006]293号文中上述两个品种的普通粉针价格,同时对冻干粉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附表。

四、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06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序号│定价目录│药品通用│剂型│规格│ 单位│最高零售│备注│││序号│名称││││价格││├──┼────┼────┼──────┼───────┼───┼────┼──────┤│ 1│ 2│青霉素V │片剂│236mg*12片│盒│ 5.2│││││├──────┼───────┼───┼────┼──────┤││││片剂│236mg*20片│盒│8.5│││││├──────┼───────┼───┼────┼──────┤││││片剂│236mg*24片│盒│10.1│││││├──────┼───────┼───┼────┼──────┤││││片剂│236mg*30片│盒│12.6│││││├──────┼───────┼───┼────┼──────┤││││片剂│250mg*12片│盒│10.4│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片剂│250mg*24片│盒│20.2││├──┼────┼────┼──────┼───────┼───┼────┼──────┤│ 2│ 56│ 红霉素│肠溶胶囊(微│125mg*10粒│盒│16.4│仅指执行国家│││││丸)││││规定肠溶(微││││├──────┼───────┼───┼────┤丸)标准,250m│││││肠溶胶囊(微│125mg*12粒│盒│19.5│g*10粒的为代│││││丸)││││表品││││├──────┼───────┼───┼────┤│││││肠溶胶囊(微│125mg*20粒│盒│32.0││││││丸)││││││││├──────┼───────┼───┼────┤│││││肠溶胶囊(微│125mg*24粒│盒│38.1││││││丸)││││││││├──────┼───────┼───┼────┤│││││肠溶胶囊(微│125mg*48粒│盒│74.3││││││丸)││││││││├──────┼───────┼───┼────┤│││││肠溶胶囊(微│250mg*10粒│盒│27.8││││││丸)││││││││├──────┼───────┼───┼────┤│││││肠溶胶囊(微│250mg*12粒│盒│33.1││││││丸)││││││││├──────┼───────┼───┼────┤│││││肠溶胶囊(微│250mg*20粒│盒│54.2││││││丸)││││││││├──────┼───────┼───┼────┤│││││肠溶胶囊(微│250mg*24粒│盒│64.5││││││丸)│││││├──┼────┼────┼──────┼───────┼───┼────┼──────┤│ 3│358│ 阿霉素│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39.0│*││││├──────┼───────┼───┼────┼──────┤││││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40.5│深圳万乐药业│││││││││ 有限公司*││││├──────┼───────┼───┼────┼──────┤││││注射剂│10mg(冻干粉)│瓶│65.9│ 辉瑞公司*│├──┼────┼────┼──────┼───────┼───┼────┼──────┤│ 4│396│长春新碱│注射剂│1mg(冻干粉)│瓶│9.1│*││││├──────┼───────┼───┼────┼──────┤││││注射剂│1mg*5瓶(冻干│盒│42.9│││││││粉)│││││││├──────┼───────┼───┼────┼──────┤││││注射剂│1mg(冻干粉)│瓶│11.1│深圳万乐药业│││││││││ 有限公司*│└──┴────┴────┴──────┴───────┴───┴────┴──────┘注:表中备注栏内注“*”为代表品,表中备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所对应的价格为临时零售价格.。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

2020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Contract Template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

体会指的是接触一件事、一篇文章、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之后,对你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法和自己的理解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电费想要进行调整,是需要向上级提出申请的。

下文是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一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xx]408号文)的精神,20xx年7月及以后投产的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是20xx年7及以后投产的,现向贵委请示,要求按渝价[20xx]408号文件的规定,对这10家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上调0.01元/kW·h。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二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宁南县销售电价的请示来源:时间:20xx年11月29日点击率:【打印】【关闭】【内容纠错】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1666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省、州物价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此次我县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大用电类别设置。

应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鉴于需合并的各类用电电价差较大,不宜一次性合并,五年内逐步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一电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渝价[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11〕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商品房经营者: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的重要举措。

我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对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品房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广泛宣传。

各区县要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消费者知晓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使经营者明白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价格政策和信息公诸于众,增强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为《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三、统一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格式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我局统一制作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

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统一制作的《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重庆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格式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二0一0年一月七日渝价〔2010〕6号)
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渝价[2009]359号和渝价[2009]462号文中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执行。

二、我局渝价[2006]472号文附表二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渝价[2009]247号文中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

渝价[2007]114号文附表一中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止痛化癥胶囊、少腹逐瘀胶囊、孕三烯酮胶囊、甲钴胺胶囊、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牛黄清感胶囊、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在我局重新制定临时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9•【字号】渝价[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

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

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渝价[2000]641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641号)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水电产业集团、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近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凡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除按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407号)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供电贴费外,同时可在不超过我局《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1998]6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向用户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服务费。

二、2000年6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纳入城乡电网改造计划范围的新增用电容量及城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户新增加用电容量,已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的,供电企业不再退还用户。

2000年10月1日及以后,凡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申请用电或新增用电容量,无论电网是否纳入改造计划,无论其用电性质如何,均免征供电贴费。

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一律免征贴费,其他用电仍按调整后的新贴费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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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渝价〔201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

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

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
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相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外,其余调价影响通过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3分钱。

其中,居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价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

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部分老机组上网电价以及调整后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其中电力用户6月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供电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煤炭、电力企业要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

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保障市内重点合同电煤供应,保持电煤价格基本稳定,不得限产涨价、以协议等形式串通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大电煤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落实力度,组织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防止煤炭企业变相提高重点合同价格。

(三)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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