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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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

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凡在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通知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含4S店维修车间、工业项目中与生活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倒班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行政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

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2020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

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

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核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公告所指的重庆市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共10个行政区,不包含两江新区和经开区。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

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2000年4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

计价格〔2000〕474号文发布)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本,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为了满足人民防空需要,在军事需要减少或取消可能对城乡居民造成的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用于建设人防设施的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最早出现在我国的人防工作中,主要用于解决因军事需要导致的居民迁移问题。在战争时期,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会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将居民从战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些费用包括了居民的安置、搬迁、补偿等各方面的花费。

在战争结束之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用途逐渐扩大,不仅仅局限于战时的军事需要,还涉及到日常的民事防空工作。例如,城市中的地下避难所建设、防空洞设施的完善等都属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范畴。

同时,人防易地建设费也是财政预算中的一部分。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转和军民共建共享的原则得以落实。这部分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拨款,然后再由专门的人防建设单位进行使用。这

样的严格管理措施可以确保人防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并防

止滥用和浪费的发生。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对象主要是需要转移的居民,他们根据政府

的指示,配合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安置。政府会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搬迁和补偿方案,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防易地建设费对于国家的居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有

效地提高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效果,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

防护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政府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人防资金的合理利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

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 2000年4月27日计价格〔2000〕474号文发布)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本,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一、前言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国防设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费,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建立健全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安排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该管理机构可以由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负责统筹协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

人防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修建人防工程、提升工程的抗震、防火等能力以及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工程设备等。

2. 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营、应急演练、

管理费用等。

3. 人防设施的设备和器材: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通风设备、灭火设

备等。

4. 人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包括人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应

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等。

四、费用的来源和筹集方式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投入一定的资金。

2. 收费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收取相关使用人防设施的费用来筹集资金,如办公楼、商场等单位。

3. 社会捐助: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捐助,

为人防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透明公开:所有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专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其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依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异地修建”。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1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财政厅、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效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抵御空袭和其他战争威胁而建设的工程。在我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政府负责,而易地建设费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易地建设费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需要对原有人防工程进行搬迁、重建或改造时所需的费用,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地确定,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城市安全。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类型和规模。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人防工程,其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地下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高于地面人防工程,因为地下人防工程的搬迁和重建成本一般会更高。

其次,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用地政策。城市的用地政策和发展规划会直接影响到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标准。如果人防工程所在的地段是城市的重点发展区域,那么其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如果所在地段是城市的非重点发展区域,那么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另外,还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使用年限和维护情况。使用年限较长且维护情况良好的人防工程,其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而使用年限较短或者维护情况较差的人防工程,其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最后,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其易地建设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总结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总结

标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总结

一、引言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工程是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

易地建设费征收和使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深度分析和总结,旨在全面掌握这

一重要议题。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1. 征收范围

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主要征收范围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和人民生活。在城市建设中,为了保障城市的安全,需要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这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非常必要。

2. 征收标准

在不同地区和城市,对于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通常会根据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和地区特点来确定。

3. 征收程序

在实际征收中,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征收程序应该公

开透明,合法合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

1. 使用范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这包括了人防工程设施的完善和更新,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2. 使用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使用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更加符合公众的实际需要。

3. 使用效益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的效益应该得到充分体现。这包括了人防工程建设所带来的城市安全保障、对民生的保障以及对城市整体发展的促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征收使用的公开透明,并且充分考虑民众的实际利益和需求。只有这样,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才能更好地为城市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保障城市防空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所需的资金,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合理制定和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产生影响。因此,应当根据具体城市的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到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兼顾到开发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以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其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质量成正比。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当通过收费标准来激励开发建设单位加大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投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目的和意义。

最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制定和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城市人民的生活和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收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三、收费标准: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27393688 27948207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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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易地建设费

城市

,元/平方米,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3城市 3000 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

2500 丽水市、舟山市8城市

富阳、建德、临安、桐庐、淳安、慈溪、余姚、象山、奉化、宁海、永嘉、瑞安、乐清、平阳、苍南、洞头、文成、泰顺、海宁、海盐、桐乡、嘉善、平湖、长兴、德清、安吉、绍兴、上虞、诸暨、嵊州、永康、义乌、 2000 兰溪、东阳、龙游、江山、常山、临海、温岭、玉环、三门、天台、仙居、龙泉、青田、遂昌、岱山、嵊泗等48城市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防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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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4、一、二、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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