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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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渝价[2000]723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723号)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司申报融信大厦商场、写字间有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防盗系统;有中央空调、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水、优质电梯、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烘手机;商场有扶梯10台及观光梯2台;住宅有楼宇对讲防盗系统,住宅消防报警系统与大厦中央监控报警系统联网、优质电梯;大厦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儿童及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配置有绿色植物。

达到上述条件后,融信大厦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 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1、住宅: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标准:元/户(套)·月101―12068.00166―260102.002、写字间:4.20元/平方米·月;3、商场:3.50元/平方米·月;4、门面:1.80元/平方米·月。

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根据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坐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月票票价(张)=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渝价【2004】778号文[1]

渝价【2004】778号文[1]

渝价【2004】778号文[1]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02-23-16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作者------------------------------------------日期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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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渝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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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3.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4.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6.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渝价〔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标题: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住宅、商业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城市运行的重要一环,为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公等问题,引发了广大居民的不满。

因此,制定一部《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必要。

二、目的《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面积和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

2. 收费项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详细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内容。

3. 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但需提前公示,并提供电子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4. 收费争议解决:明确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时的申诉途径和解决机制。

要求物业公司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及时处理投诉。

5. 监管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评估和监督。

四、实施效果制定《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乱象的问题,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异议有了明确的申诉途径,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结论《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重庆市物价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南方花园文景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南方花园文景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南方花园文景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渝价[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南方花园文景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90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南方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南方花园文景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经我局审查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和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以及小区业主提供的意见,南方花园文景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二)小区门面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小区写字间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电梯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月票票价(张/人)=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次0.30元,上下往返每次0.50元。

电梯运行时间:6:00--24:00时。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渝价[2004]778号

渝价[2004]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重庆市物业服务标准

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重庆市物业服务标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解甲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5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解甲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5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解甲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解甲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渝价〔2012〕57号)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三、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7]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件:解甲园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名称物业所在区域物管公司名称住宅公共服务费门面公共服务费备注物业服务费维修养护费合计解甲园渝中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0.650.250.90正式标准国盛·伟岸滨洲江北区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0.600.250.85正式标准太阳园渝北区重庆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0.500.250.75正式标准说明: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约定标准收费。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6-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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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
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通知》执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权限
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物业装修期间收费
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七)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超过《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主城区超过四级的报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

3.信息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报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4.明码标价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九)主城区范围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业服务,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范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6×110%=1.76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6×115%=1.84元/平方米.月。

(二)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六、业主维权途径
(一)法律途径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途径
1、价格举报投诉
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

2、服务举报投诉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级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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